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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时代论文范文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现实困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网络时代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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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主要关注“现代西方法律和权威的特征”,思考“法律、权威、人格和文化”四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如何正向或反向地互动”.他预设了一个基本的前提:社会结构、技术水平以及政治安排都会对人们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而这些思想和行为转而创生特定时空的法律系统.他通过观察认为现代西方社会下的法律系统是以法条主义和个人主义为两个基本特征(书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论述),那么根据他的预设前提,这种特征和变革产生的原因就必然和社会结构、技术水平以及政治安排等有关.弗里德曼在本书中着重分析了技术水平这一因素,指出“科学和技术已经完全改变了社会”,“技术影响了权威系统和法律文化的转变”,在第四章“技术和变革”中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阐述.结合弗里德曼论断和版权法的相关知识,笔者想到了不久前百度文库的侵权事件,这一事件凸显了应如何平衡网络发展和版权保护的问题.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

百度文库自2009年11月上线以来,涉嫌盗版的指控一直不断.2009年12月,盛大针对其盗版问题宣布起诉百度,2010年11月,沧月等22位畅销网络作家发出联合声明声讨百度,称将打响一场和“版权强盗”之间的战役;2010年12月,中国文著协、盛大、磨铁发布针对百度文库的联合声明,“将和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2011年3月的作家集体维权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未经授权收录了上述作家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是“窃贼公司”.

2011年3月22日,百度回应称,“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一经核实,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这实际是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不承认侵权;3月24日,出版界反侵权同盟和百度文库谈判破裂,百度拒绝接受其提出所有内容应“先审读、后发布”的模式,谈判代表沈浩波发布《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指责百度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同日北京市版权局首次公开回应百度文库事件,指明百度对于“避风港”原则是误读和滥用,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

针对如此广泛的质疑,百度于2011年3月26日发出“致歉信”,称三天内彻查文学类作品版权;3月28日,李彦宏表示百度文库如果做不好就会关掉;3月29日,百度称文库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3月30日,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上线,宣布和版权方未来将采用两种分成模式——销售分成、广告分成,前者也即付费分成模式,允许用户免费阅读作品部分章节,若阅读全文需付费,收费将和版权方分成,后者即广告分成模式,允许用户免费阅读作品全文,但在作品阅读页面适当位置开发和放置相应广告内容,使作者或版权方获取相应收入.

网络非盗版避风港

网络时代的数字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这为人们提供了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的机会,通过网络传播的各阶级、阶层以及文化方面的信息“轰炸”,也促进了弗里德曼所谓的社会阶层之间的“间接流动”.这种由网络技术引发的变革,对版权法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因为网络像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盗版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平台.有人会直接利用网络侵害版权的专有权利,如未经授权上载合法作品会侵害作品的复制权;有人虽不直接实施侵害版权专有权的行为,但会利用网络提供相关服务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如为前述侵权行为提供存储空间服务.

对网络“双面性”的正确认识,一方面要强调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在盗版等侵权风险就放弃网络技术和服务的发展创新,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网络绝不是盗版的“避风港”,盗版在网络环境中并非不受管制,法律对“这种流动性的不满”需要做出相应的回应.上述两类行为在英美版权法理论中分别纳入“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而予以规制.其中较难认定的是“间接侵权”中过错的问题,先后发展出“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等,我国立法基本上已经引入了这些规则体系.

对于百度文库来说,据百度公司的介绍,其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多个领域的资料;平台累积的文档,均来自不特定用户的上传;百度不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进行编辑或修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用于下载自己需要的文档;下载文档需要登录,免费文档可以登录后下载,对于上传用户已标价的文档,下载时需要付出虚拟积分;在和版权方合作的情况下,会收取阅读全文的用户一定费用.如果百度公司的介绍属实,百度文库主要是用于在线文档分享的平台,性质上就属于“信息存储空间”,也会具有两面性.按百度说法其不会上传文档,便不会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能证明百度主动上传侵权文档也会构成),但如果百度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类似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便会构成“间接侵权”,不过侵权的存在并不能否定百度文库作为文档分享平台的价值.

如此看来,无论是盛大文学的侯小强控诉“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还是50位作家《讨百度书》中将百度文库定性为“贼赃市场”,都有失偏颇.笔者能够理解作家们眼见自己心血之作被肆意复制传播的愤怒,但无视百度文库作为文档分享平台的价值,主张关闭百度文库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暂不论非文学作品文档分享传播的价值,即使对于文学作品来说,虽然许多作家已和出版社签约获取版税等收入,不可能自行或授权他人上传自己作品,但也不能否认有不少“草根”作家会主动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或不反对他人上传自己的作品,如执笔《讨百度书》的慕容雪村,其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就是首先在网络上发表并被大量转载而走红.

对于整改之前的百度文库,笔者认为可认定构成侵权.例如整改之前百度文库在首页中有“热门推荐”栏目,会显示上传文档的名称和快照,许多快照都是受版权保护书籍的封面,虽然其整顿后书籍大多来自版权方,但在整顿前显示的许多上传的知名书籍和封面,此时正常的理性人都应意识到这不大可能是作者或版权方自行上传,相关作品极有可能是未经授权上传的,也即百度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达到所谓“红旗标准”(喻指侵权行为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飘扬),理应予以核查决定是否删除,而百度无动于衷,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已然构成“帮助”的共同侵权,虽然百度之后删除了相关文档,但仍不能通过百度所主张的“避风港”规则而豁免其已经成立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受害作家仍可以向百度主张赔偿.而且笔者在写作本文浏览百度文库时,点击某具体文档时,在侧边栏的“相关文档推荐”栏目仍会出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同上分析这仍涉嫌侵权.

版权保护是否已过时

虽然百度文库事件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涉嫌侵权无疑,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尤其是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之下,对版权制度本身的反思显得相当必要.

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传播作品和信息的极大便利,甚至出现了弗里德曼所说的信息“轰炸”,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间接流动”,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要赋予某些主体对信息的垄断地位?在网络技术复制信息几乎零成本,Ctrl+C(复制)、Ctrl+V(粘贴)和Download(下载)已经司空见惯的情况下,赋予某些主体对信息享有垄断性的版权,还有没有意义?这会不会阻碍信息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进而会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

国外学者对上述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多的思考,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威廉·W·费舍尔教授在《说话算数:技术、法律以及娱乐的未来》中指出,互联网和电子技术下盗版产品质量同原版基本没有差别,获取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传播快速,原有的版权制度面临巨大挑战,他提出应建立一种“行政补偿体系”,以此“替代千疮百孔的版权体系”.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彼得·达沃豪斯和约翰·布雷斯维特在《信息封建主义:知识经济谁主沉浮》中认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大公司主导建立的,他们才是最终受益者,保护创造性劳动而建立知识产权体系的理由并不充分.

对于我国来讲,从历史上看,似乎并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建国后在外力的推动下所建立起来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安守廉教授通过研究认为,中国古代“窃书为雅罪”,中国古代的有关出版法令只不过反映了“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同时这也是导致中国无法产生版权法以致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因.这种没有版权保护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倒是符合了当今网络信息时代的要求.

如今如何应对网络化和信息化对社会和法律所造成的挑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这种法律文化传统也许能让我国在这一领域有所贡献.

(摘自7月28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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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大数据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刑法治理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侵犯网络版权犯罪不断发生,呈现犯罪主体广泛,犯罪客体形式多样; 犯罪手段多样,危害性严重;犯罪目的不明确等特点。刑法在侵。

2、 版权现实困境和未来 [摘 要] 版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技术变革具有密切关联,技术变革既推动了版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给其带来严峻挑战。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的新特。

3、 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之法律困境和进路 摘要:电视台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其他电视台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进行复制、借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利益,某些电视组织开始诉求司法部门给予自己的电。

4、 数字版权保护面临困境和 摘要: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的困境,必须基于利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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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网络时代隐私权其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为了对自身人格进行保护而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关部门要结合网络时代的特征对隐私权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