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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证券化论文范文 营改增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影响政策建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资产证券化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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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6年金融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在政策执行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税事项和应税主体不明确、双重征税等情况.建议明确纳税主体,简化纳税事项,避免多重征税,以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 税务负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全面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由于金融业的业务结构类型较为多样化、部分交易相对复杂,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的涉税事项无据可依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即是其中一例.虽然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通知”),并于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通知”),试图对资管产品(含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特定目的信托)的纳税事项加以明确,但根据最新的通知内容,实践中仍存在纳税不明的情况.

“营改增”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些涉税事项有待明确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 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1这一业务涉及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收益的取得、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支付、其他参和主体费用的支付等过程,涉税种类在“营改增”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 ,在“营改增”后包括增值税、所得税、 .本次税制改革对所得税和 影响较小,主要的影响是改征增值税后一些涉税事项变得不明确.从纳税主体来看,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投资机构均有涉及.

(一)受托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受托机构营业税的纳税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有关规定,受托机构应就其管理的信贷资产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有关条例及细则,受托机构应就其受托管理取得的报酬缴纳营业税.在既往实践中,就受托管理所获报酬缴纳营业税的方式相对比较明确,而就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受托机构以自身名义就相应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另一种是由贷款服务机构(发起机构)就相应利息收入进行扣缴后再转付至受托机构.秉承“税收中性”原则,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在不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均有一定合理性,亦均有明确、成熟的操作模式.

“营改增”之后,由于36号文并未明确对5号文的废止,因此在有关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事项上出现了较大分歧.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在140号通知中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并在其后的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3,随后在2号通知中设定了2017年7月1日的新老划断线,免除了该时点之前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责任,并表示后续将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从现行有效的政策制度来看,受托机构是否需就所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发起机构是否按照5号文的思路可以免除“贷款服务”项下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仍是待解之题.笔者对“营改增”生效后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有关受托机构纳税义务的税务意见4进行了总结,发现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由发起机构缴纳

德勤华永和毕马威华振从票据流、资金流、业务流一致的角度出发,支持由发起机构缴纳有关税收.毕马威华振在建鑫二期和企富二期项目、德勤华永在金信一期项目中均从信托不是合格纳税主体的角度分析受托機构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2.由受托机构缴纳

毕马威华振在捷赢一期及和萃三期项目、信永中和在恒金二期项目、立信会计在金鹿一期项目、江苏苏亚金诚在紫鑫一期项目、安永华明在中誉项目中的有关税务意见显示,受托机构应比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仍不明确

安永华明在唯盈一期、永生二期、唯盈二期、庆春一期、苏福一期等项目中出具了“仍待确认”的税务意见,信永中和在恒金一期项目、天健在莞盈项目中均未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

4.回避缴纳主体,仅判断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普华永道在华驭、鑫浦、睿程、福元、丰耀项目以及德勤在建鑫一期项目中均回避了纳税主体的判断.

考虑到上述项目的资产支持证券生效日均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生效后,税务意见中不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应为专业机构认为无法出具确定意见.同一机构出具不同口径的税务意见,也从侧面反映了可能存在专业意见的分歧或认识不清.

(二)发起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发起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针对转让基础信贷资产行为本身产生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一般在平价转让基础资产时不涉及,溢价转让时按照信贷资产转让的原则缴纳营业税;二是就基础信贷资产中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三是就贷款服务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制下,第三部分的纳税责任较为明确,第二部分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在上文讨论过,此处不做赘述,第一部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笔者前述查阅的税务意见中均表示“未见有关规定”或直接未提及该事项,因为可以合理推断相关税务顾问仍认为此项纳税义务不明确或仍存在不确定性.

(三)投资机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投资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就收到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缴纳营业税;二是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过程中,就差价缴纳营业税.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资产证券化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资产证券化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采购工作影响和建议 摘要:2016年5月起,我国银行业被纳入到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当中,商业银行正式开始缴纳增值税。本文从实际出发,分析营改增对商。

2、 全面营改增对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发展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全面营改增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

3、 营改增对高校税负财务管理影响 【摘 要】 国家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和地方都在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各高校也不例外。营改增对高校税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

4、 营改增对中小餐饮企业的影响 【摘 要】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直接影响其经营与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餐饮行业对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反应更为明显。文章通过对中小餐饮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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