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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论文范文 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社会组织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2

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问题是大学硕士与本科社会组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北京工商注册服务平台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须遵循四个原则,在遵循比例原则下,通过考察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成本、社会公众信息搜寻成本来确定强制信息披露内容;在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下,以准确、及时、便利原则来建构强制信息披露法律程序;在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下,通过责任行为类型化、责任机制多样化、责任负担合理化来配置强制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在遵循激励约束相容原则下,通过树立声誉模型、配置行政奖励、培育竞争机制来建构强制信息披露激励机制.

关键词: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3-0084-07

强制社会组织进行信息披露是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政府必然监管决策选择,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如何构建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理论和实务界亟待回应的课题.尽管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信息不对称程度、社会公众利益关联度、组织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性,而这些差异性的存在又使得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这并不代表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就变得无规律可循.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而这种管制手段同样存在着诸多比较劣势,也正是由于这些劣势的存在决定了强制信息管制适度性的问题[1](p.290).本文以行政法治为研究视角,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过程中重点需要关注解决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一、信息披露内容如何确定:遵循比例原则

从我国目前实践来看,尽管有些法律规范对于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内容有所规定,但大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例如,《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①第28条第1款虽然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但对于行业协会披露的内容、如何实施信息披露,则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信息披露制度操作性不强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刚性.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内容?以公益慈善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确定为例,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已成为现代国家对于公益性组织实现约束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公益组织信息披露的政府主动干预已成为了平衡信息披露阻力机制和动力机制之间博弈关系的重要补救机制[1](p.290).就我国目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内容规定得非常原则,只是通过第20条和第22条原则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即“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并不十分到位.正如《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0)》指出的,经过对82家组织机构的网络调查,通过统计分析,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认为,中国慈善组织整体上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较低.2009年,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针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80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共82家组织进行了调查,从四个方面对机构常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一是机构章程披露,二是机构年报披露,三是机构财务报告披露,四是理事会名单等情况披露.调查发现,财务报告公开披露是四项指标中做得最不透明的,只有23家公开了其财务报告,占总数的28%.调查认为,我国的慈善事业需要建立制度完善、信息透明、问责有力的制度体系,关键之处在于信息披露的自愿程度能满足社会需要,在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超越市场体系中现存的信息披露程度,只有这样慈善事业才会产生较高的社会信任度[2].

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行政法上的一种强制性干涉行政手段,其运用必然要受到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制.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运用从本质上来说为作为行政许可持有人的社会组织设定了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信息自由权,对社会组织自由和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克减.因此,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监管部门在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时应当并且非常有必要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披露方式进行谨慎的评估,避免因强制信息披露内容设定不当反而造成对社会组织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市场竞争地位的不合理限制,造成社会组织运营成本的不合理增加,等等,从而最终导致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功效的扭曲.

正确把握比例原则的本质,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成本、社会公众信息搜寻成本等三个方面的要素来进行把握.

(一)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要素:利害关系视角

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标准主要考察的是社会组织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联以及他们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等问题.社会组织信息公共性特质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性价值决定了当某一类别的信息和社会公众利益关联度越深,其就越具有被披露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就社会组织之间比较而言,由于基金会等慈善公益组织的运行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公众,其运行状况和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为基金会等慈善公益组织设定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则更趋必要性;而就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而言,由于财务报告是集中反映社会组织运行绩效的信息,是社会组织运行绩效状况的集中体现,因此,财务报告应当成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财务报告透明是社会组织最为核心的透明.因此,社会组织财务报告公开是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试金石,财务报告应当成为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进行强制披露的信息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中的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民政部于2011年12月制定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②,将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等确定为慈善组织强制披露的内容.此外,国务院于2012年7月10日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要求各级 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之所以将上述内容确定为强制披露的内容,是由于从利害关系视角来分析,这些内容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利益关联,将这些确定为强制披露的内容完全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尽管如此,对照利益关联度标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中对于强制披露信息内容的设定仍有疏忽,正如清华大学创新和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所认为的那样,“披露内容仍然还有些局限,例如缺乏利益相关方信息的披露”[3].总体而言,尽管《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从规范位阶上仅仅是一种指导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规范效力,但从制度精神上来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民政部门努力构建公益慈善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追求.

总结:这篇社会组织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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