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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卓越论文范文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卓越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是适合卓越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卓越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囿于经济法学课程的特殊性,当前我国经济法实践教学的目标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存在差距,实践教学缺乏系统规划,软硬件环境和师资队伍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不能满足经济法实践教学的需要.为此,我国经济法实践教学应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从内容体系、保障体系、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四个方面对经济法实践教学进行系统规划,建立四个常态化的机制来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16.01.029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1-0113-04

2011年12月29日,教育部、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基于以上认识,我国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列为五大任务之一.“经济法学”作为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

第一,经济法学具有内容庞杂性和知识融合性.经济法学从内容上看,分为总论和分论.关于经济法学的分论,目前学术界争论较大,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等观点.以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同的二分法为例,经济法学分论包括宏观调控法学和市场规制法学,前者包括财政法学、税法学、金融法学、计划法学等,财政法又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转移法,税法和金融法均由若干法律法规组成;市场规制法学由竞争法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等若干内容组成.因此,经济法学内容非常庞杂.与此同时,经济法学又涉及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食品科学等多个学科知识,是跨学科知识最多的法学学科,即经济法学具有知识融合性.但是,目前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堂教学一般都是64个学时,要学习如此多的内容,只能是面面俱到而不够深入.法学本科生通常没有其他学科知识背景,学习难度较大,任课教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讲授和解释其他学科知识.

第二,经济法学因价值追求上的“高大上”而显得不够“接地气”.经济法被誉为“经世济民之策、经邦济国之法”,是维护实质公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兴法律,弥补了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不足.无论是经济法学的价值追求,还是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宏观调控法)都体现了“高大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法律部门如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关注微观市场主体的行为、贴近人们生活即所谓“接地气”不同.经济法学的“高大上”特点使得经济法内容和案例远离人们生活,加大了学生学习和教师授课的难度.即使是近几年被社会大众重点关注的反垄断领域,虽然“接地气”,但对法学本科生而言,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争议性特征使其难以全部掌握反垄断法原理,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现实案例.

第三,经济法学内容更新速度快.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必然会受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所影响,导致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活动频繁,经济法学的内容也需要做相应调整.同时,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也导致了经济法学内容的更新速度较快.经济法学的这一特点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随时关注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国家调控政策的变化.

第四,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导致宏观调控法欠缺司法案例.传统的法律部门如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设计了专门的诉讼制度,绝大多数违法行为均可以起诉,即具有很强的可诉性.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导致宏观调控法学缺乏司法案例,教师上课时只能以宏观调控事件即所谓的“大案例”形式代替,这些“大案例”的分析通常需要运用经济法学原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让习惯了司法案例分析的学生无所适从.也正因为如此,司法考试中经济法的考试比重较低,尤其是第四卷基本不涉及.

总之,经济法学的上述四个特点深刻影响了经济法的实践教学.对教师而言,我们不仅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实践教学模式,还要根据经济法学的特色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实践教学.

二、经济法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了法学专业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其中,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属于校内实践教学环节,见习、实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则属于校外实践教学环节.从实践来看,我国校外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校内实践教学除毕业论文外,各高校主要采用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形式.如北京大学的校内法学实践课程包括民事行政诉讼诊所、立法诊所、司法诊所、社区诊所、校外诊所、模拟法庭和其他诊所;中国人民大学的校内法学实践课程包括司法实验、立法实验、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仲裁庭)四大类;武汉大学的校内法学实践课程包括案例诊断、CAI应用仿真实验、法庭科学实验、在线法律资源检索、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从各高校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来看,大多偏重传统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由于经济法学的上述四个学科特色,宏观调控法的实践教学几乎为零,市场规制法的实践教学集中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方式主要是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但实践教学的比例远低于传统法律部门.本文认为,我国经济法学的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经济法实践教学的目标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存在差距.首先,从实践能力的类型看,各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通用实践能力,不太重视对其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对税法、金融法以及反垄断法等专业性更强的经济法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是如此.其次,从培养内容看,经济法实践教学与法学实践教学存在同样的问题,即侧重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忽视了对其立法、执法、守法等实践能力的培养.实际上,法学毕业生进入机关、法院、检察院的人数比例并不高,因此,不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再次,因为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知识特性,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知识和能力,但当前的实践教学依然只是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培养学生运用“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总结:本文关于卓越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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