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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利益平衡论文范文 法治视角下开放小区利益平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小区利益平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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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 对《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颁布,社会各界围绕是否应当建设开放型小区、建设开放型小区对业主利益的影响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开放小区之利弊双重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该政策给小区业主、社会治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须尽早提出解决对策.只有通过法律的调节机制将社会各方利益加以平衡,开放小区的政策才能真正达到初衷.

关键词:开放小区;法律和利益;权益保障

一、开放小区的推行

(一)开放小区推行的背景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我国今后将建设开放式小区,过去的封闭小区也将逐步打开,从小区制转变为街区制.我国由传统的封闭小区转变为开放式小区的背景或者理由:“一是我国目前许多城市盲目的追求大规模的建筑,且对城市的治理力度也不够,造成城市规划不合理;二是传统封闭小区的缺点逐渐显现,传统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的占地面积较大,由于其封闭性的结构和较大面积会阻碍交通要道以至于影响道路通畅;三是我国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开放小区大力支持,政府以为人民增加公共服务资源为出发点,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街区制,跟随国际化大趋势,也不失兼顾我国的国情.”

(二)开放小区的内容

在《意见》中提到的开放式小区是指在住宅周围不设围墙,取消原来封闭小区的各种进出限制,实现小区和外部的道路畅通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备和共享的城市住宅.而传统的封闭式小区是相对独立的大片居民住宅区,小区居民对其生活配套设施有使用或者说优先使用的权利.《意见》中规定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的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也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文件提出以建设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为目标,解决城市支路“毛细血管”不畅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新建小区采取开放式形态,旧的封闭小区逐步的因地制宜的打开,而不是简单地“推墙”.

二、开放小区将引发利益冲突问题

我国政府推行开放式小区,实行街区制,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交通压力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高峰时段利用小区内部道路通过既便利了车辆行人,又解决了交通拥堵问题.此外,小区打开后,势必会有更多的商户入驻底商,在方便了居民生活所需的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随着小区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公共化,小区业主对内部道路和配套设施的共有权将消除.原先小区内部的绿地、道路及配套设施等都是由业主共有并支付价款购买的,而当这些领域公共化以后,新建小区业主将不再对此支付价款,也就不再对此享有共有权,因此房屋价格也就有所下降了,减轻业主购房负担.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开放式小区给社会大众带来了一些进步意义,为公共利益添砖加瓦,但其弊端引发的诸多问题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

(一)开放小区或将损害小区业主权益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0条、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等建筑属于业主共有.可见,小区业主对以上小区内部公共场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对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实行开放式小区后,小区内部道路、绿化、配套设施将转变为国家所有,即从小区业主共有转变为公有.对于旧的封闭小区来说,业主在从开发商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了公共用地共有权的对价,而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对社会开放供社会使用时,必定损害了业主的权益.此外,若打开封闭小区,不加限制的允许任何车辆行人通过小区内部,很可能对业主的安全造成隐患,并且影响业主安静的生活环境.再者,经过车辆增多,将造成小区楼下乱停车和车位紧张现象,更甚者,如若业主以外的车辆经过破坏了小区内部公共设施,对业主的生活也将造成一定困扰.在小区打开的同时,会有更多商铺进驻到街区,对维护治安、环境及秩序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开放小区的实施在很多方面对业主的权益造成不小的影响.

(二)法律和利益的分析

开放小区是立足社会利益、为公众丰富社会资源的产物,虽然目前它尚处在国家政策的阶段,但基于当今国际上在街区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城市规划的升级,开放式小区必将成为城市居民住宅的发展方向.而小区业主却是开放小区推行之下容易受到损害的利益个体,在开放小区推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小区业主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平衡问题,法律对二者关系的协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借鉴沈宗灵教授对法律和利益的关系思路,分析二者在开放小区中的具体体现.

1.社会利益不必然优先于个人利益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公共利益一词经常出现,可见在我国在法律上承认了社会利益的存在.虽然我国未明确规定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但在相关法条中可以看出当二者冲突时,以社会利益为先.但這并不证明这是唯一且正确的答案.个人利益的实现并不必然侵害社会利益.社会的价值判断不能代替个人的价值判断,社会利益也不能理所应当的代替个人利益.正如小区业主的个人利益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是必然要被开放小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所代替.对公共利益正确的理解不应仅是多方个人利益的总和,其中还掺杂了政治因素,由此看来,政治理念的控制者政府会成为社会利益的主导,以政府权力来判定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明显地不合理.所以,我认为公共利益必须回归于个人利益,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衡量二者的先后问题.回到开放小区问题上,我们不能把此处的公共利益理解为仅仅是政府为主导控制社会的理由或工具,不能说作为控制工具的社会利益必然凌驾于业主的个人利益至上.而是应有这样一种理解:政府为使包括小区业主在内的整个社会上的每个个体都得到更好的城市生活质量,而采取一种利益转换方法,将开放小区政策带来的整体社会利益惠及到每一个业主身上,最终还是回归于业主及每个社会人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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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开放小区中业主权益法律保障 摘要:目前中国城市交通问题严重,开放小区不仅能畅通城市“毛细血管”,健全交通路网,还能增强城市活力。但在当前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开放小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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