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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论文范文 专家评点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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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来,祖籍河南省社旗县, 党员,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 副主任、广西依法行政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博士后,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理事.已出版专著《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1901—1949)》、《历史、理论和实践:中国国情和司法改革》等4部、合作10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200余万字.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民事经济问题和诉讼问题.传统合同法,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对价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邀约—承诺理论,都不支持合同约定之外的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

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中,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一方如果没有支付对价,是不能获得约定违约金之外的任何赔偿的.此为对价理论所支持.由于精神损害通常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其诉讼请求则必然超出违约金的范围,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难以获得英美法系合同法支持.

在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没有对价理论,但是按照邀约-承诺的理论,对违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已经超出合同法的范围,涉及到合同法之外的侵权及其赔偿问题,仅就合同法本身来说,无法解决.如果就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则除了依据合同条款,还必须就损害发生的事实进行举证,并须依据民法原理形成裁决.

在中国的法律背景中,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跨法域的问题,涉及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域.本文提供的个案,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要解决违约责任之外的赔偿问题、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事实及其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范围等问题,还须从理论上深入研究.

陈群峰,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多年来,独立或参和著有《离婚利益协调机制研究——财产、子女及其他》、《审判视野下的公司诉讼研究》、《民法案例教程》、《亲属法和继承法》、《物权法原理和案例教程》、《合同法教程》、《新合同法条文精解和典型案例》、《商法学》、《经济法实务》等著作和教材,并发表专业论文几十余篇.

在我国立法领域,对于侵权场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构建起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即提起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在某些类型的合同中精神损害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合同违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对此,学界认识有分歧.文章对反对论点提出了质疑,并考察了比较法上相关的立法和判例,指出在英国合同法上,并不完全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判例,由三种情形的违约是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而在美国法中,也规定了某些情形下违约是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另外,文章从法理的角度论述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以及归纳了我国司法实务中法官创造性的突破,并指出在适用精神损害的合同范围上,英国的判例很有参考价值.从法理上看,我们考察《民法通则》第111条以及《合同法》第102条、第113条,会发现这三条规定并未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性损失,或者说并未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外.而在我国这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诉讼案件中,法官几乎都无一例外地援引了《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此类案件集中在以下合同类型:(1)加害给付行为.如美容服务合同中激光扫斑美容损害案;陪护合同中陪护期间损害案.(2)特殊的保管合同.如保管合同中造成寄存骨灰丢失案.(3)在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如承揽合同中丢失交付洗印的亲人的遗照或结婚活动照胶卷案.

因此可以说,文章在选题上能够关注到理论和实务的焦点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其在助推学界对此问题更多的关注上,其中的理论贡献是值得肯定的.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担任《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等部级科研项目3项,在《法学家》、《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税务研究》、《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合著和参编教材近10部.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破产法、财税金融法.

本文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违约纠纷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基于传统的认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似乎泾渭分明,即便出现竞合现象,也是择一诉之.但在晚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可同时适用、违约纠纷中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观点正在面临新的挑战.

该文首先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探究各国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态度所发生的不同程度的改变,以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参考;其次,通过对我国司法实务现状进行总结,归纳了法官对传统理论的现实突破;最后,论文在对反对论点进行回应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议.文章结构合理,思路清晰,观点鲜明,论据充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立足实践面向理论前沿.

文章最大的创新贡献在于,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思路:一是总结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经验,建议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概括为以下两大类: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在这种合同中极易因违约行为引发;二是加害给付造成受害方精神损害时,可依违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里有两种观点:区分说和合并说.此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违约行为、精神损害需要客观存在,并且达到一定程度、违约行为和损害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该文既可为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亦可引导更多的学者结合现实案例来关注和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调整问题,实可归入现实问题研究之佳作.

总结:本文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摘要]我国传统民法理论针对损害赔偿的问题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赔偿领域,特别是在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合同法中的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责任。

2、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

3、 旅游服务合同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辩 摘 要:旅游服务合同尽管以精神利益为合同标的,但这并不代表其违约责任中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必要,但世界各国均未在旅。

4、 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主义建设的完善,科技的不断创新,人类进入了一个文明的时代,在这里,人们相亲相爱,没有了杀戮,没有了互相伤害,他们。

5、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摘 要 环境污染非常特殊,不仅会损害人的生命健康,侵害财产及其他合法性权益,还会对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