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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 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实证分析和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实证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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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面临案件数量下降,破产案件受理难和审理难的困境,既有债务人方面的原因,也有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法院出于社会稳定压力和内部考核制度等方面的考虑.破解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的困境,需要强化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健全破产配套制度,通过全方位的法律努力,方可解决破产法实施的困境.

[关键词]破产申请;清算责任;债务人自行管理;法院考核机制

一、破产法实施现状

《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初,因其市场化的理念和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而受到广泛赞誉,相当一部分司法实务人士预计随着《企业破产法》的颁行,我国的破产案件数量会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但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七年多的实践证明,司法实践与立法预期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企业破产法》颁布的当年2006年,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为4253件,《企业破产法》生效实施后的2007年,破产案件数量为3817件,2008年为3139件,2009年为3128件.{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3567件,2011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2531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第三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所介绍的情况,2012年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更降至1000多件.从整体上看,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呈下降趋势.

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与此同时,最近几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下行,不少行业产能过剩,达到破产条件的困境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多,且有爆发之势.《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置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是造成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的根本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较早地注意到了前述问题,并从法院自身角度采取了诸多改善措施,如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在法院内部进行破产审判绩效考核体系的研讨和改革,{2}以解决立案难问题等.不过破产受理困境不仅是立案难的问题,更是破产程序不被充分认识、利用,甚至被误读,以及破产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等问题.破产受理困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仅需要从法院自身寻找原因,也需要从实证角度分析权利人的期待、担忧和可能的行为模式,才能对该问题形成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并相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债权人视角下的破产受理困境原因

(一)破产成为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选择

就破产清算而言,《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债权人成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06年6月至2011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72件,重整案件8件,其中110件系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因此,研究现行法律体系下债权人权利救济现状和破产申请意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债务人出现支付危机时,债权人的首要选择是通过个体诉讼救济权利,只有在债权人发现其他债权人已经先行采取了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措施,自身通过个体诉讼难以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提起破产申请以打破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权利失衡.由此可见,破产申请往往是债权人救济权利的最后选择.在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应属于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但是最终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规定该种情形不能被撤销.该规定将导致债务人出现危机时,债权人会更加积极地以抢时间的形式通过个体诉讼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非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通过诉讼救济权利尚为正当,更令人担心的是,在市场主体尚未形成自发的法律救济意识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各种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此类行为一般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适用对象.但是《企业破产法》施行七年多以来,诉诸实施的破产撤销权的诉讼案例似乎并不多,北大法宝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项下收录的裁判文书仅一篇,第三十二条项下收录的裁判文书为五篇,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问题.

(二)破产申请审查阶段保护机制的缺失

关于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实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法设置的对债务人及其财产的保护机制才开始运行.然而在破产申请至受理期间,“既没有关于效力追溯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时的规定,也没有对自愿破产的效力起始时间作出例外的规定.试想自愿破产申请的提出无疑是向债权人发出集体清偿程序开始的信号,那些具有获取信息优势、抢先执行优势或者独受债务人青睐优势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放任而在案件受理之前的优先执行的冲动和概率不难想象.”{4}

针对上述情形,《企业破产法》设立了两种保护机制,但这两种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效.其一,规定明确的审查受理期限,以尽可能缩短破产申请至受理的期间.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基于慎重考量常常引入听证程序,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也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此外,部分地方法院对受理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有内部审批甚至层报上级法院批准的制度.破产申请至受理的期间被实质性延长.其二,规定破产撤销权,对破产申请至受理期间的个别清偿或偏颇性清偿行为进行撤销.但是,如前文所述,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在破产撤销范畴之内,而通过自力形式抢夺债务人财产以获得个别清偿的行为,实务中亦难以严格地以破产撤销制度进行规范.

(三)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1.破产案件本身的申请费;2.破产案件本身的其他诉讼费用,如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调查费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诉讼费用;3.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涉及破产财产的其他衍生案件的诉讼费用.{5}其中第三类费用不涉及破产申请的障碍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应当缴纳申请费,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债务人清算后从债务人财产中交纳.因此,破产申请费一般也不会成为破产申请的障碍.

总结:该文是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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