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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收购论文范文 农产品收购你还敢随便开吗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农产品收购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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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而农业生产企业向农民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收购 ,并按照农产品收购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而实施的一项规定,属于增值税制在农业领域中的延伸.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份,被告单位亿鑫公司成立,被告人谢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任财务负责人.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期间,谢某虚构兔毛、羊毛、羊绒、棉花、蚕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并提供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及编造的收购数量、金额、收购清单等提供给他人或指使吴某供给他人,重复使用安徽省霍邱县、贵州省长顺县等地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 1 592份,开票金额67 752 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 807 806.02元.此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滁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罪.宣判后,亿鑫公司、谢某、吴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二审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于2013年10月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320号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亿鑫公司及被告人谢某、吴某违反农产品收购专用 管理规定,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 1 592份,开票金额67 752 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 807 806.02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罪.在共同犯罪中,亿鑫公司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和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是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对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亿鑫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二、被告人谢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被告人吳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亿鑫公司及谢某、吴某违反农产品收购专用 管理规定,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 1 592份,开票金额67 752 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 807 806.02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罪.在共同犯罪中,亿鑫公司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和的全部犯罪处理;谢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是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税法分析

(一)企业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现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 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 或者销售 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 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 的,以增值税专用 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 或收购 的,以农产品销售 或收购 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等(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 ,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 .

据此,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 的,以增值税专用 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 或收购 的,以农产品销售 或收购 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特别强调,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13%的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因此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只能够通过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销售 ,或者向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 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虽然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销售 、收购 均适用相同的扣除率,但目前企业多采用自行开具收购 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目前仍处于小农经济、个体经营阶段,农民个人销售初级农产品,无法开具销售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产品收购企业所实施的增值税是购进扣税法,其进项税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当期应纳税额.而农产品收购 的开具存在监管不严,难以查实等诸多问题,企业往往通过自行开票、自行抵扣,调节应纳税所得额.包括随意扩大开票金额,自行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使票面金额远远高于实际的支付 ;随意扩大开票范围,将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运费、差旅费等按照农产品开具收购 入账;在期末视产品的销售情况,“倒算”出需要自行开具的收购量和金额,再提前或者滞后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开具收购 ,来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更有一些企业虚列农业生产者的姓名、虚构成本等情况,从而多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少纳或不纳增值税,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减少.由于对农产品收购是农业生产业务链中的源头,如果源头存在偷税行为,那么它在发生销售行为的时候,曾经虚开进来的数量及金额就同样可以开具销售 虚开给下游农业生产加工或销售企业,下游的企业同样可以实现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总结:此文是一篇农产品收购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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