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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交通肇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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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有着许多的争议.尤其是《刑法》133条将“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把它和不作为犯罪区分开来.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出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分析“逃逸致死”的多种情况,把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作为基础,探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肇事行为人和被害人间的特殊关系.同时,利用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条文中的争议问题,从主体,心理态度,加重情节性质等方面,阐述了立法机关以“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来处理的科学性.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17-04

作者简介:臧萌(1993-),女,汉族,山东人,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会导致重伤、死亡或者社会公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它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同时还侵犯了道路交通中行人生命、健康和人民财产的安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①它有特定时空条件,特指在交通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如果在其范围外,因使用交通工具导致了重大事故或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33条属于空白罪状,并未对本罪的主体进行限制.不管是街道上的行人还是从事运输的人员,只要违反有关于交通法规都可能构成本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扩大了其犯罪主体,将车辆承包人,单位管理人等也列入其中,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表明了改罪犯罪主体的一般性.

所谓逃逸,指逃离于己不利的环境②,往往发生在即将或者正在对行为人产生不利后果的时候.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存在着上述特征.根据道路交通的管理法规,肇事人因为因自己的先行行为担负大概七项应尽义务③.这七项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也是先行行为导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尽次七项义务属于未尽应尽之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解释》第3条理解逃逸的前提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的存在,然后逃逸行为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主观动机来看,行为人逃避是不愿意承担抢救及肇事责任.在发生交通肇事的过程中,行为人必然没有加害于人的心理,但是事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不可否认是在其直接故意的心态驱使下所为.客观上不可否认,其逃脱、逃避的行为是为了不承担法律义务.因此逃逸行为和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和地点具有紧密的联系,不应该将事后混淆掩盖犯罪事实和逃逸行为相混淆.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犯罪

在肇事行为发生后的驾车逃跑案中,其行为产生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交通肇事行为,在这一阶段里,行为人其行为造成的结果抱有过失心态,并非故意追求该结果;第二阶段是逃跑行为,即行为人在肇事之后,将受害者移入车内,或将受害人搬离现场,然后在别处抛弃.因为伤者碰撞后的生存几率是未知的,但行为人对伤者的忽视导致结果发生,所以行为人对于危险结果的发生都是持放任态度的(此时不包括将被害人抛弃在人迹罕至,难以得到救助的环境).由于我国刑法尚未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做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引用刑法条文14条的故意犯罪,即“忽视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或者抱有放任、希望心理而造成恶果”.无论结果是什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均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相符.但是,如果过分重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目的和动机而忽视对不作为行为本身的分析,显然就不当的扩大了杀人罪的成立范围.因此,我们应该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其成立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不应武断的认定其犯罪性质.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

不作为指行为人应当且有能力积极履行某种义务,但是却未履行④.根据这个定义,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①作为犯罪行为之一,不作为要件应当是其行为具有可罚性,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足以处罚的程度.②望文生义,不作为指行为人未履行应为之义务.首先,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所期待的因素;其次,他也具有实现被期待义务的能力;刑法要求他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他却未没能履行.

1.从因果关系分析

我国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因果关系,被分为积极因果说和消极因果说两种⑤.消极说否认了不作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为不作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作为义务和法律,和因果关系无关.如果从消极说出发,“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所以应当受到处罚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违反了救助义务,和被害人的死亡无关,这种理论无疑减轻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之相比,积极说则肯定不作为本身具有原因力,它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积极作用.原因力的存在以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而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及时消除潜在危胁.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肇事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对伤者救援,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持有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来面对被害人的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因为“单纯逃逸”这一行为往往可以包含在肇事的过失心理中.但下文中也有详细分析,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故意,例如明知被害人会死亡却逃逸,或者将被害人移置后逃逸,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持有间接故意.如果追究隔绝被害人求助可能的特殊情形,即行为人对死亡或重伤危害结果持有积极地心理态度时,是否代表此时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等价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呢?

真正的不作为犯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为构成要件而规定的犯罪.⑥刑法中并未规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即并未规定行为人不得为某种行为,不符合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构成,指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以致该后果产生犯罪⑦.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着争议的原因是我国并未规定先行行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性.

总结:本文关于交通肇事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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