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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论文范文 论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地位和安全责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建设工程监理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论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地位和安全责任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建设工程监理专业前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就建设工程监理所具有的职能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至今仍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导致监理工作的范围扩大,监理责任不明晰,对监理事业的发展不利.明确监理的地位及其安全责任,将有助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监理;法律地位;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33-02

作者简介:许冰梅,女,汉族,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生,湖南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在我国却是从1988年才开始试点,直至1997年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指出:“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制度由此正式确立,国家层次的建筑监理机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方面,通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就监理制度本身来看,监理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不清,监理责任如何承担,这些问题尚未明确,这些都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一)对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争议

怎样就建设工程中监理地位进行法律层次的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主要观点有三种“中立第三方”说、“ 人”说及“折中”说.

第一种观点“中立第三方”说认为建设工程监理是第三方,其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处于绝对公正、中立的地位.当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矛盾时,建设工程监理要能够契合实际,公正、独立、自主地进行调解,并且在需要仲裁时,承担公正举证的责任.[1]但是建设工程监理又是业主所雇,理当维护业主的权益,站在业主的立场处理问题,要其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恐怕业主难以接受,承包商也难以相信.

第二种观点“ 人”说则认为建设工程监理是“ 人”的地位,业主则是“被 人”.业主通过委托书的形式把建筑工程中的相关监理事项授权给建筑工程监理来执行,而后者要能够依照授权行使权限内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他们之间是 和被 的关系.[2]

第三种观点“折中”说一方面认可“ 说”,认为业主和建设工程监理之间是 和被 的关系,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当业主和施工方出现了纠纷时,建设工程监理要能够理性客观地从中立的角度来进行调解,一旦需要仲裁时,监理还要公正举证,不能偏袒藏私,这实际上是要建设工程监理相扮演矛盾的双面人角色.[3]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第1.1.2.4条指出:监理人是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指定能够进行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担任.根据此项条款的规定,可以将监理人理解为发包人的 人,受发包人的委托而 其行使工程监督管理的职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该规范第2.0.2及2.0.3中明确指明,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依照实际的工程建造规范以及在建造勘察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的分析,综合考虑之后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委托的.主要执行在实际的建设操作阶段中对项目品质、施工进度以及成本的管控进行综合性的监理工作,同时还要能够和相关机构展开紧密的配合,切实完成监理合同中的监理职责.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授权的关系.

(三)重新认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首先,业主和建设工程监理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形成这一关系是要建立在两者之间所签署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上的.但监理和承包商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监理人只是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人,而非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之所以能够开展一系列的相关监理活动,是由于业主已经和承包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就业主而言是有权利对承包商开展施工阶段监督,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业主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限制,对工程中的诸多实际操作及技术指标不够了解,因此只能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监理单位代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业主可以和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组织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该类组织代替自己完成对整个工程的监理.同时依照合同中存在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监理机构来说,只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所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展开相关的监理活动.

其次,根據《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 人应为 人所产生的 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第三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要求被 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一点并不表明 人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的划定要由两者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具体责任的划分来进行划定.在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如果作为业主的 人,那么承包商就是第三人,如果工程监理行为不当,违反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做出错误的活动,导致承包商产生利益受损的,后者只能向业主提出赔偿的要求,由业主依照相关的合同规定向相应的监理 机构进行追责并提出合理赔偿的要求.就责任划分的形式来看,监理和业主之间存在的关系是 和被 的关系, 权限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因此,只有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才可以使得项目建造过程里各方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标准来高效稳定展开.

二、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监理责任

从2014年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始实施,监理工作的地位和责任呈现新的面貌.在此之前,监理工作的地位和责任不够明确,所以社会上有些人认为监理工作是万能的,所有建设范围内的事情监理都要管,出了事都要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就把监理工作的范围和责任无限扩大了,尤其是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可以说只要出事就是监理的事,这和监理的地位是不对等的.现在,新规范把监理的服务范围缩小和细化了,明确监理的工作范围就是对为施工阶段的工程提供服务.和此相对应,监理的责任也相应地限定了范围.

总结:这篇建设工程监理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摘要:在国际建设工程的大市场中,我国建设工程目前的发展状况良好,有望在未来二十年内取得突破性成就,成为世界建设工程方面的领军人物。但是,施工过程。

2、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主要问题建议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建设工程发展迅速,工程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工程监理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使建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但。

3、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员工考核机制 摘 要:为增加监理行业业务量,提高人均产值,缩小与国际同行业间的差距,监理公司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考核机制针对性要强。

4、 承包人建设工程签证法律风险防控 [提要]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合同大多具有标的金额大、履约周期长、权利义务复杂等特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未知事项和新的变更,需要通过。

5、 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与法律后果 摘 要: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否可以得到健康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以及签约管理工作对促。

6、 建设工程类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法律问题 摘 要: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思路,扩大开放公共服务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激励补偿机制等办法,吸引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