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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文本主义论文范文 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宪法文本主义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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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宪法文本主义的影响不断扩大.在本质上,宪法文本主义是文本主义在宪法解释学上的一种体现.其主要强调:尊重宪法;以宪法为中心;探求宪法文本的明显含义;排斥其他因素;反对文字主义与文本虚无主义等.公允地说,宪法文本主义有助于宪法学的发展,但其缺陷也较明显.对于宪法文本主义的主张、实质、认定标准以及其内在的缺陷进行反思,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于宪法学方法的整体认识.

关键词:宪法文本主义宪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040-07

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强调了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学或者说法学以法的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这本身不足为奇,然而与传统宪法学方法不同的是,在我国宪法学上出现的这种姑且可称为“宪法文本主义”的方法论,刻意地强调了“宪法文本”研究的重要性.宪法文本主义主张及其实质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有何缺陷?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宪法学上鲜有讨论.本文不揣冒昧,试为以下言说.

一、何谓宪法文本主义

在我国宪法学中出现的宪法文本主义,是指主张或强调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研究思路或者说是研究理念.它大概开始出现于十年前,迄今已影响者众.事实上,作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范式,“以文本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方法可能产生更早.如我国传统宪法学的教材或论著,大抵就是以宪法文本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设置的.但这些传统的教材或者论著一般并没有刻意去强调“宪法文本”这一表述,也没有旗帜鲜明地主张在宪法研究中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因此还很难说可以归类于宪法文本主义这一阵营.①在我国宪法学上第一次强调以“宪法文本”作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是1999年蔡定剑先生所写的《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此后,有关“宪法文本”的研究逐渐增多,初步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②当然,标志着宪法文本主义真正成为我国宪法学上的一种研究范式的,是在2007年召开的“”.③在“”上,与会的专家与学者对于“宪法文本”研究的意义与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自此,“宪法文本”的研究在我国不断地得到重视,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之一.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我国近年来重视对“宪法文本”研究的这种倾向,在理论上或许未必就可以断言为一种“文本主义”.事实上,从现有的资料上看,迄今为止在我国涌现的这些强调对“宪法文本”进行研究的学者中,目前也还没有人明确地站出来表示自己是文本主义者,或者断言“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或者“宪法的文本分析”是一种“文本主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强调对于宪法的“文本分析”或者“以文本为中心”,在用语上就与一般只在法解释学上使用的“文本主义”④有“雷同”之感,为此自然难以排除其与法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之间可能存在“暧昧关系”的那种嫌疑;加之,在我国呼吁、倡导与推动“宪法文本”研究的学者(如韩大元教授、郑贤君教授、范进学教授以及张翔博士等)主要是一些在我国专长于宪法解释学研究的学者;此外,从我国宪法文本主义主要代表的现有论著中所体现出的基本要点上看,近年来我国宪法文本主义与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之间的确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不清不楚”的关系.⑤鉴于以上的考虑,笔者认为,以“宪法文本主义”来指称这种主张宪法学的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观点是恰当的.虽然单从汉语的意思上看,“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未必就是“宪法文本主义”,但从这些论者主张的实质内容上看,“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这一口号在呼吁我们要重视宪法文本的同时,的确也存在着要与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进行暗通巧合的图谋.

在解释学上所谓的“文本主义”,其实是一种“文本中心主义”.在解释学的发展史上,围绕着“作者”、“读者”、“文本”这三者之间究竟应以何者作为解释学的中心,存在着“作者中心”、“读者中心”与“文本中心”这三种不同的主张,而最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文本中心”,是目前最为主流的见解.该观点最早由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尔提出.在利科尔看来,理解是“作为本文的话语的实现问题”,⑥因此,正确的理解“不能再通过简单地回归到作者所声称的意图上就可以被解决”,⑦而是“在本文前面理解自我”.⑧由于本文的“文本”相对比较固定,这样就可以有目的地限制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所赋予解释学的那种广阔性和普遍性.最终,解释学就从传统意图论的泥沼中走了出来,实现了从语义学到解释学的巨大跨越.因此,从解释中心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看,以“文本中心”代替“作者中心”和“读者中心”,一方面反映了解释学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解释学开始服膺于科学主义,并在相对中立的立场上展开分析的潮流.

二、宪法文本主义的识别标准

宪法文本主义当然强调宪法文本的重要性.那么,是否重视宪法文本的,都是宪法文本主义呢?判断一种主张或者一种方法是否属于宪法文本主义,还需要借助以下三个标准.

(一)原初意图标准

在传统上,宪法学更多地是关注制宪者的主观意图,这一传统后来在文本主义那里遭到驳难.文本主义者指出,原初意图理论是不可靠也是不可取的,原因有三:第一,原初意图不确定.文本主义者指出,宪法的制定涉及到宪法草案的起草、提出议案、表决议案、公布宪法等一系列环节,而通过制宪史料并不能确定最后通过的宪法到底是谁的意图.⑨何况,制宪者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分歧.并不是每个制宪者都觉得有必要将他的意图反映在宪法文本之中,从而“奋起匡正与他见解不同的诠释”.⑩第二,原初意图的滞后性.文本主义者指出,“由于社会随时代变换,宪法也就必须不断发展才能实现其功能”,而“宪法原则的适用必须超越创立者一代人的视野范围”.对于一些当代社会出现的问题,原先的制宪者不可能会意识到,因此,“宪法本质上不能停留于其在已经逝去的时代所具备的静止的含义,而必须使它的伟大原则能够应对当代的问题和当代的需要”.第三,追求原初意图与、法治存在矛盾.斯卡利亚法官就很明确地反对按照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因为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而不是已公布的法律来解释,既不符合政府的要求,同时也违背公平政府的做法.

总结:该文是关于宪法文本主义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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