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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公证论文范文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协议公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问题是关于协议公证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协议公证费收取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如汽车、房产、证券等高档财产逐渐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当今社会,由于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在社会化的大环境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向“钱”看,盲目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固而导致离婚率不断上升.正因为如此,一旦遇到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可避免.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伴随而来.本文就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谈谈个人的肤浅认识,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关键词 婚前财产 财产约定 协议公证

作者简介:吕卫荣,江西省万年县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25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清楚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如何界定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应该是结婚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男女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如房产、汽车、证券等财产.这些财产必须是登记在男女双方各自的名下.例如,女方利用工作收入,购买了一套房产,在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一栏中,必须记载该女方的名字,并在“共有人”一栏中记载“单独所有”否则无法确定房产权属该女方所有.又如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上仍然记载着父母的名字.尽管父母口头承诺该房产是给子女的,但仍不能认定该房产所有权属于子女的.所以我认为婚前财产的时间界定是以结婚登记为准,婚前财产的权属界定,若是须经登记的(汽车、房产、证券等)财产以实名登记为准;若不需登记的(家用电器等)财产,以实际使用占有为准.

(二)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未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的归属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真实性的确认.婚前财产公证有二种情况:

一是未婚夫妻在登记结婚前就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申请办理公证.这是先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结婚的情况.

二是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前财产和债务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申请办理公证,这是先结婚,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我处主要办理前一种情况的公证.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这些法律规定和业务部门的指导意见就是我们公证机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意义

(一)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虽然《婚姻法》第17条、18条对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作了明确规定,界定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第19条又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夫妻感情好、亲密无间书面约定可以起到约束作用.但当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发生纠纷,特别是感情破裂时,往往有恶意行为的一方事先将书面约定藏匿或撕毁,在处理财产关系时,使对方无法举证,致使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经公证后,完全可以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即使一方将书面约定协议公证书撕毁,但公证处有档可查,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此可以使有恶意行为的一方消除故意毁损书面约定协议公证书的念头,有效稳定夫妻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有利于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思想境界不断提高,晚婚晚育的理念逐步形成,许多年轻男女在结婚前通过一番拼搏、提炼自身的素质,丰富人生经验,同时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有的买房、买车、买股票,有的还拥有外汇存款,有的接受父母大量财产的赠与,为今后生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贫富悬殊越来越大,向“钱”看的人越来越多,不切实际盲目追求高质量生活,互相攀比摆阔的人越来越多,这种变化对一般家庭的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主要表现为离婚率不断上升.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但随着时间推移,一纸书面约定很容易丢失,或毁损,在解决问题时还是没有依据.所以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以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解决婚姻案件中财产纠纷的有力证据.

(三)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我们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就是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就是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我们在办证中须向夫妻双方解释清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清楚为什么要办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理该协议公证有什么好处,双方应如何履行该协议,教育他们在辦理该公证后要注意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夫妻关系、牢固树立家庭观念、注意夫妻和睦、家庭团结、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我们曾接待过一对夫妇,彭某和李某,他们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妻子李某始终不高兴,总认为丈夫彭某对她不信任,后经过我们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解释,解开了她思想上的结,消除了对丈夫的误解,双方高高兴兴领取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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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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