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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公证论文范文 工伤赔偿协议公证办理过程中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协议公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工伤赔偿协议公证办理过程中问题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协议公证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协议公证费收取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关键词]工伤赔偿协议;公证;问题

一、关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的争议焦点问题

在审查工伤赔偿协议书内容时,笔者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文本中常有这样的条款:“劳动者在获得相当的赔偿后,不得再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单位的其他赔偿责任”,“劳动者自愿放弃追索其他工伤赔偿的权利,不得反悔”,“劳动者必须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以上条款体现出当事人草拟赔偿协议中通常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是赔偿协议中工伤待遇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工伤待遇是否有效.二是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自愿放弃向用工单位追偿差额等相关责任的权利是否有效.三是协议中约定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否有效.四是劳动者在协议中承诺或保证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申请劳动仲裁权或诉讼权利是否有效.

针对各争议焦点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赔偿协议书中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德,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自行协商确定协议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只要劳动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能够预见到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劳动者签订的各项条款都是有效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劳动者如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如果劳动者未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双方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劳动者放弃追究工伤待遇权利的约定及免除用工单位协议约定外的赔偿责任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均有悖于国家强制性法律,应该无效.

基于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第一,工伤事故是一种赋予了国家强制性保障的特殊侵权行为,劳动者针对工伤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就是一种侵权请求权,即理论上所说的侵权之债.进一步說,合同之债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而侵权之债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因合同没有达成而不存在,而侵权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却不完全因赔偿协议的达成而归于消灭.所以,即使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也不能限制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追偿不足赔偿部分的权利.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私法,私法直接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款应属对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其中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均是法定最低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或事后达成比《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更低的赔偿标准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的协议,则应当认定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办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审查过程中注意事项

在办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过程中,通常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定赔偿协议的主体.对于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登记的名称为赔偿义务人,但个体工商户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以雇主和用人单位的开办人为赔偿义务人.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为赔偿权利人,工亡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为赔偿权利人.

二是协议双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伤、患职业病或工亡事实以及向公证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异议.

三是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法计算准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具体规定了工伤待遇的支付办法和具体标准,要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的不同情况计算各项费用的数额.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四是计算工伤待遇的依据不同.合法的用人单位聘用合法的劳动者,不论有无参加工伤保险,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所不同的是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医社保机构承担的给付工伤保险赔偿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是审查工伤职工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的意思表示.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不同,影响劳动关系是否保留,以及是否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应解除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单位应该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仍需履行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等义务.另外,五至七级伤残职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应该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和否的意见,也就是非经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没有权力解除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办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到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密不可分.

本文重点对工伤赔偿协议公证中一些有争议和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笔者认为,公证人员在办理这类公证中,要本着不偏不倚的原则,为当事人释清法理,讲明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在充分理解和认可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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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效力认定 【摘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但协议签订时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未做出,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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