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职称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质询论文范文 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相关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质询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相关法律问题是关于质询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质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个案进行质询并不能因在宪法中没有规定而被确认为违宪,下位法对于宪法的补充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要判断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合宪性应当结合宪法的其他规范来综合判断.从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分工配置来看,这种质询权有合宪性基础,但是质询必须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和完整行使,因此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保持克制,在监督中确立“成熟原则”.

关键词:人大代表质询权;司法权独立行使;合宪性

中图分类号:D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7)01-0115-05

一、问题的缘起:梧州市人大代表质询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2015年3月凤凰资讯、搜狐、网易等网站及《南方都市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均报道了梧州市人大代表对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质询案的新闻.事件的起因是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村委会主任熊家文涉嫌贪污罪依法决定不予逮捕,引发相关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的质疑,并由朱裕先等10名梧州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对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缺位及执法不公等问题的质询案.2015年3月10日,梧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接受质询.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婧奎、副检察长彭永雄及相关人员到会,就朱裕先等10名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进行口头答复并现场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朱裕先等10名市人大代表对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口头答复表示满意并表决通过.

本案也引起了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疑惑,产生如下疑问:一是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是否会成为人大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一种形式?二是对尚在侦查阶段或诉讼程序未终结的个案进行质询是否适宜?三是对司法机关质询案的提起是否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运行?四是质询权的边界应如何确定?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合宪吗?本文将就这几个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二、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合宪性分析

(一)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正当性考量

从梧州市人大代表质询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案看,的确是基于个案引发的质询.无论是对于人大、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代表能否对司法个案进行监督,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无明确规定.现行的《宪法》甚至对于质询司法机关都没有规定.

1.对司法机关进行质询是人大代表履行監督权职责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了四部宪法,从几部宪法的沿袭来看,1978年宪法的第28条、第36条分别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但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取消了各级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明确接受质询的机关为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并未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其中.

在法律中将司法机关明文列为人大代表质询对象的是2004年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47条,以及2006年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5条,2009年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2010年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4条等4部宪法性法律(涉及宪法规范的基本制度的法律称之为宪法性法律)明确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纳入质询的对象.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以上立法中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规定提出了违宪的质疑,是否是宪法没有规定的下位法规定了就属于违宪呢?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首先,判断一部法律的具体规范是否违宪其标准并不是因为该立法规定了宪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相冲突.那么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立法规定和宪法的规范、原则相冲突吗?《宪法》第2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是保证宪法和法律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的国家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议事机关,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基本要素和核心要素.

其次,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是宪法赋予的,属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的权力的一种,司法权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正确行使,权力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质询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可以适用于行政机关也可适用于司法机关.因此,不是人大代表能不能质询司法机关的问题,人大代表应如何质询,采取何种方式去质询司法机关才是问题的关键.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宪法实施的监督权,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是以合议制为工作方式,而要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都必须以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委员集体开会表决的方式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能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作为其成员的人大代表必须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有所了解,质询就是了解司法机关工作情况的有效方式,因此,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实施质询并不违反宪法条文,也不违背宪法精神.

2.人大代表以质询的方式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是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权的客观需要

从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提起质询权主体的规定看,质询权主体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从本质上说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从人大代表中选出的,其身份也是人大代表.

尽管对于人大代表能对司法机关的什么问题提出质询,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从人大代表的职责而言,其是要联系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人大代表本身也是公民,作为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较为关注是非常自然的,而能触及公民利益的司法行为一般意义上而言均为个案而非司法机关的整体工作情况.

总结:本文关于质询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司法机关参和社会管理 摘要:能动司法的提出,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更加宽阔的空间与平台,也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融入社会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如。

2、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从实践看,由。

3、 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制 摘要:近半年多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一系列现实案件使人们对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4、 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痼疾。多重鉴定问题的出现在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鉴定机构混乱;鉴定制度。

5、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实践和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利于执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方式的转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方面存在重要性认识缺乏、硬件。

6、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出难 摘 要 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人难”和“转岗难”即“进口”和“出口”问题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从司法警察“进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