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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货币论文范文 新欧盟电子货币机构审慎监管经验对我国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电子货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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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和审慎监管”的指令(2009/110/EC),该指令在原有电子货币机构监管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电子货币发行及应用建立了一个更为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框架.本文归纳了欧盟通过此监管制度实现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货币:第三方支付;监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48—03

一、新欧盟电子货币机构监管制度内容

欧盟电子货币监管制度从电子货币机构的准人条件、活动范同、限制以及电子货币可赎回性等各个方面对电子货币机构开业、经营和审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货币机构的定义

电子货币是电子货币发行商通过收取货币资金,发行的用于支付交易目的、且能够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化的货币价值,它表现为持有人对发行人所享有的要求权.电子货币机构是指满足准入条件、经授权可以发行电子货币的法人.

(二)电子货币机构的设立、运行和审慎监管要求

对电子货币机构监管的一般审慎原则,仍沿用2007/64/EC第5款“申请授权”条款,第10-15款的“决议的传达”、“授权的撤销”、“登记”、“授权的维持”、“核算和法定审计”条款,及第17款(第7条)“支付服务外包”条款,并做了必要的修订.

1.建立授权、登记和撤销制度.在欧盟国家,从事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机构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要获得电子货币机构资格,申请者须向所在会员国主管当局提交一份包含操作方案、商业计划、初始资本金证明、保证资金安全措施、内控机制(符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组织结构、董事和管理者身份、总公司地址等内容在内的申请材料.主管当局在收到该申请材料起三个月内通知申请者是否批准对其授权,若拒绝授权须给出原因.获得授权的电子货币机构需要在主管当局设立的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授权从事相关业务.同时,主管当局在特定情况下(如电子货币机构通过错误陈述或非正常手段获得授权,或12个月内未对授权采取行动、6个月以上未从事相应商业活动,或继续经营将对支付系统稳定性构成威胁等),有公开撤销电子货币机构经营资格的权利.

2.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当机构的资金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决策层出现重大调整时,电子货币机构必须要向主管当局报告并必须获得主管当局的同意,以确保主管当局及时掌握电子货币机构的经营情况.须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当已发行电子货币所收取款项的安全措施发生实质变化时,须提前报告主管当局:当电子货币机构中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持有限定资产资本比例或选举权比例达到、超出或低于20%、30%、50%时,或决定并购或处置、增加或减少这些限定资产时,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3.初始资本金.充足的资本金是电子货币机构安全运转、顺利履行各项义务以及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欧盟电子货币监管法令明确提出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不低于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金.而原法令2007/64/EC对以电信、数字或IT设备为支付载体本身只起支付 作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初始资金的界定为不低于50万欧元.

4.自有资金.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持续性自有资金的最低要求.分别对电子货币机构开展电子货币发行业务和其他业务设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如果发行电子货币,其自有资本金的最低持有量不得少于近六个月未兑现电子货币的相关负债总额平均值的2%.

如果不发行电子货币,其自有资金要求按规定的3种方法之一(均来自于条令2007/64/EC第8款,此处不再赘述)来计算.最合适的计算方法由主管当局在国家法令下制定.

5.定义活动范围.除发行电子货币外,电子货币机构还有权从事以下活动:2007/64/EC法令加条款中的支付服务,如开立资本账户、 存取、支付转账、授予信用、发行或取得电子票据、汇兑、电子支付 等.对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而言,不得挪用公众的保证金或偿债资金,沿用2006/48/EC的条款5.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可沿用2007/64/EC条令,设立专用的支付交易账户,不得挪用保证金和可偿债资金用于其它商业活动一(第16款第2、第4条).

6.用户资金保护措施.为保护支付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要确保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获得资金的安全.电子货币机构要将自有资金和未兑现的电子货币兑换资金完全分离,为电子货币兑换资金专门开立账户,此账户只能投资于主管当局认定的具有充分流动性的低风险资产.会员国要求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遵循2007/64/EC指令第9款的第1条和第2条.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适用于2007/64/EC的第9款.

(三)电子货币的发行和赎回

2009/110/EC条令第三部分对电子货币的发行和赋回条款中,对有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发行货币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平价发行、随时赎回条款、赎回条件、赎回费用和合同终止.并禁止支付电子货币持有人持有电子货币期间的利息:争议解决的庭外控告和补偿程序:最后的条款和执行措施:委员会程序:成员国间的协调;过渡性条款及对法令2005/60/EC、2006/48/EC的修订.

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现状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网上第三方支付业务是集团网络和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和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相关的监管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门等都可以对网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某一方业务进行监管,但目前尚未明确由哪一方机构负责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全面监管.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运行管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关系等监管都处于真空状态.

(二、监管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和一个办法”,即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同年10月26日施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2005年6月10日发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2010年6月14日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问题第一次做出了规定.但是有关的监管法律依据仍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电子货币发行量的控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客户应负的义务和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等,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电子货币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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