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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论文范文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若干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检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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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给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带来了许多亮点,促进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是法律所没有具体规定到的,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而通过分析存在的不足,探讨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并就此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和思考,以期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地推动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不足; 完善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体制下法律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监督,这种监督是经过我国社会主义长期发展实践总结而来的,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事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因此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二是法律规定的基本监督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三是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又有了新的进步,也有助于我们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认识.要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认识和研究,首先就要对其性质进行认识,为此我们可以对比西方进行比较.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体形式下,检察权不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国家权力,它或附属于行政权,或附属于法院.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基本上把检察权看作行政权,但又普遍认为检察权和行政权有着显著的不同,所以又常常被看作是 “半司法”“准司法”,兼有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而中国检察制度从形成、发展到今天,对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保障人权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因其基础性研究的薄弱,使人们对它的认识远不如对审判制度认识深刻,尤其对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产生的特殊历史条件、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检察机关和三权分立框架下的检察机关之地位、作用之区别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就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包括监督者——人民检察院、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及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其他参和人员——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和人等等;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应当具有国家强制力,确保监督实效;但又不能干预被监督者——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在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包括监督知情权、建议纠正权、提请处置权和建议纠正权等内容.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监督公权力、救济私权利的属性,并且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较好地体现了当前我国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加强检察监督的要求.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检察机关工作定位的不准,法律对检察建议制度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接下来本章节就来探讨以上三个问题.

(一)检察机关工作定位不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有权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督促法院恪守“依法审判和执行”之职责,人民检察院理应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去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确保法院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公权力的职责,也规定了其履行救济私权利的义务.同时从法条的表述中我们还可以得知,第14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应当监督公权力,而第15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可以救济私权利,这表明法律在设计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监督公权力,有限救济私权利,应当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监督审判权和执行权上面,应当重点监督审判机关在实施《民事诉讼法》时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而不是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救济当事人的私权利.这是因为当事人私权利的主要救济渠道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恪守“审判救济在先、检察救济在后”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在审判系统中没有充分行使法定救济权利,检察机关不宜“抢跑”,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审判机关主张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救济当事人私权利、轻监督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公权力.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研究当事人申诉案件只重视审查证据和法律关系,很少关注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问题,造成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本末倒置.

(二)检察建议制度不够完善.2012年新修改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知,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但是未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而正是由于检察建议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才存在着如回复率不高的问题,这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效用.正是由于强制制度的缺乏,回复的积极性取决于法院的自觉性,有些省市内部制定的检察建议制发规定,对于民事检察建议的回复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以一个月为时限,但是缺乏对于超时回复的惩处机制.对于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也只能催促法院及时作出回复,没有强制作为保障的制度很难进一步開展工作,发挥效能.有些法院对于检察建议不重视,甚至存在抵触情绪.法院的不配合也使检察机关束手无策,检察机关虽为监督机关,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这种监督意见由被监督者决定的权利设置,不仅严重挫伤了监督的积极性,更严重的是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价值的削弱,达不到监督权设置的预期目的.因此应该明确检察建议的强制力,赋予检察建议以法律效力.

总结:该文是关于检察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建设现状和完善 摘 要:民事检察制度是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民事检察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例如长期以来检察工作长期侧重于刑事检察领域,而民事。

2、 简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摘 要:法律要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民商事领。

3、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和当事人再审程序分离法理技术 摘 要: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基于抗诉再审应当分离在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因为由于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扮演的职责和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享有的权能。

4、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 摘要:2012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在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案件监督的范。

5、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摘 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开始从检察机关剥离,统一由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

6、 民事检察调解制度完善 【摘要】本文论述了民事检察调解所面临的问题,提出民事检察调解的完善建议。【关键词】民事;检察;调解;制度完善一、民事检察调解所面临的问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