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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论文范文 论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成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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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购物订单;要约;要约邀请;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摘 要: 大量网络购物订单被取消,引发争论.订单是要约还是合同成为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多将其认定为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网络购物订单应当是消费者向商家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而这一结论会引发新的问题,使法律逻辑无法自洽.问题的症结在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从而使交易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立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订单予以承诺的期限.

中图分类号: D912.2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7)01011410

Key words: online shopping order; offer; invitation to offer; form clause; liability for fault in contracting

Abstract: At present, thousands of online shopping orders are cancelled. It"s disputed whether the order is an offer or contract. Some decisions made it a contract.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and theory, the online shopping order should be consumers" offer to sellers. If so, otherwise, legal logic will not be selfconsistent. The cause lies in the time to make the online shopping contact is solely decided by the seller so that the time of promising the contract is not certain.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law should regulate the time limit to promise the online shopping order for the seller.

第1期朱国华, 等: 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安徽師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5卷2014年,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共收到投诉61721例,其中网络服务类投诉25133例,这当中有关网购产品的“订单被取消”方面的投诉高达9336例,占网购投诉总量的41%.[1]其中被投诉最多的是京东商城,占17%,其次是淘宝、天猫、苏宁易购、国美在线、亚马逊中国、凡客诚品、1号店、当当网、去哪儿网、华为官方网址等,国内各大电商都位列其中.[2]电商宣称其取消订单的理由有二:缺货、标错价.而消费者不满商家随意取消订单的理由也有二:个别商家以“低价”为噱头,待赚足眼球和点击率后借故取消订单,以“低价”之名行“欺诈”之实;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订单确系“合同”无疑,商家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于前者,自有规制欺诈的相关法律予以惩戒;对于后者,商家则持不同的说法: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会员章程等类似协议中(以下简称“该格式条款”),均明文规定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是要约邀请,消费者所下订单仅仅是要约,卖家发货时合同才成立,所以其取消订单的行为是拒绝承诺,而非违约.①经笔者调查,事实确实如此,国内各大电商,除淘宝网外,都制定了这样的格式条款.②

双方争议集中在网络购物订单的性质是什么

——要约还是承诺?网络购物合同于何时成立

收稿日期: 20160826;修回日期: 20161108

作者简介: 朱国华(1967),男,湖南常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知识产权和行业协会商会法研究;樊新红(1980),女,河南郑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公司法学研究.

①内容来自各大电商网站的用户协议、服务协议、使用条件、会员章程等,访问时间:2016年11月.

②在《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中不仅规定了订单是“合约”,买家下单并付款(货到付款的除外)即“成交”,而且明确了卖家拒绝按照约定的时间和价格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详见《淘宝规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除“订单”和“成交”的含义和《淘宝规则》完全相同外,《天猫规则》对延迟发货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延迟发货的,商家需以发放天猫积分的方式向买家进行赔付.以买家在天猫购物并使用积分抵扣权益为参照,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百分之三十所对应的申明折扣让利权益,最高不超过5万个天猫积分.内容来自淘宝网,访问时间:2016年11月.——订单生成时还是其他时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众说纷纭.司法判决参见:(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1204号及二审,(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381号,(2014)朝民初字第22545号,(2014)朝民初字第7456号.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下单并付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即成立,也有少数观点认为订单为要约.参见孙建伟:《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则》,《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03页.只是对于各大电商关于合同成立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有不同见解.一方认为,该格式条款因未以明确方式提示消费者或者对消费者不公平而无效,故订单生成时合同成立(格式条款无效说);另一方则认为该格式条款并无不妥,应属有效,故订单是要约,卖家发货时合同成立(格式条款有效说).卖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地产生分歧:格式条款无效说认为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格式条款有效说认为卖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将问题归结于一点——网络交易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这样的归结失去了针对性,对于解释“网络购物合同成立”这一核心问题失之不足.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成立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摘 要: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流动性和跨地域性,消费者和经营者凭借无形的电子数据相互识别、进行交易,往往很难确认卖方的真实身份和地理位置。消费者知。

2、 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中协议管辖不合理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下称《民诉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生效,其中。

3、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类型消费模式层出不穷,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退。

4、 论网络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摘 要 网络买卖是最近几年在网络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络买卖交易发展迅速,有关网络买卖。

5、 网络购物维权现状与解决方案 近些年来,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价格低廉、送货上门、品种丰富等优势,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物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喜爱,特别是随着软件移动化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购。

6、 网络购物经济学分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如今手机用户APP端猛速增长,掀起了网络购物狂潮,成为新一代国人消费的普遍趋势。网购现象不仅拉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