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西方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杂志排名 经济学五大期刊 经济学论文题目大全 产业经济学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法经济学论文 法经济学论文题目 文献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经济学学年论文范文 组织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各种期刊评价

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 关于房屋拆迁法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法经济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关于房屋拆迁法经济学分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法经济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经济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房屋拆迁进行经济分析中可知拆移中存在一些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如下: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解释;注重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严格限制强制性拆迁范围;注意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房屋拆迁;法经济学;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94-02

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草案中规定保护私人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要给予合理补偿.其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这是继《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后,对公民私有权的进一步保护.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由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现有城市房屋,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法律制度.房屋拆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是:对已经落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事后重新分配的一项制度,是体现国家土地政策的一个手段.

波斯纳开创的法和经济学理论倡导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在假定法律关系主体最大化行为的前提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使法律具有“经济推论的特色”和“明显的经济效益”.本文就是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房屋拆迁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使各行为主体在使自己效用最大化前提下达到房屋拆迁制度的博弈均衡.当然经济学追求效率的同时从没有放弃过法律的公正,正义是法学最核心的思想,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波斯纳曾经说过,效率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正义.我们在分析房屋拆迁的制度均衡中,不能放弃对私人产权的保护,要保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一、房屋拆迁中政府角色行为的分析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时,行政权才可介入.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所遭受的损害时,才能允许对私域进行必要的干预.政府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下才能征用私人财产,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个人得到补偿.下面分别对这两个条件进行分析.

(一)公共利益的分析

诺斯认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政府作用的结果往往是经济增长的停滞,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政府不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公利性的典型特征;而且政府也是自身利益的使者,必然具有自利性的利益驱动.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应首先建立在公利性的基础之上,并优先代表公共利益,这是它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和根本基础.同时,任何形式的政府由现实中的具体的个人组成的,都必然具有自利性的要求和冲动,因为这与人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房屋拆迁的主要理论依据,但是对“公共利益”国内和国外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公共利益”应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应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应有公共利益的用途.既然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就往往导致一些政府部门或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堂而皇之地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使权利人利益受损,公共利益在拆迁实践中正逐渐走入歧途或陷进迷途.走入歧途是因为公共利益演化为商业利益、政府利益甚至于政府官员的私人利益,并由此成为目前引发拆迁矛盾的一大问题.陷进迷途则是因为在实践中的确有很多地方政府是基于为民造福、实现公共利益这一主导思想进行相关拆迁工作的,但由于行政思维的落后、工作方式的不当,不能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得一些工程本来是想为人民办实事的,却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补偿问题的分析

补偿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就是确保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意味着该分配使房屋拆迁的预期社会效用最大化.房屋的社会收益取决于两种类型的决策:私人房屋所有者所作的房屋使用的决策和政府部门所做的管制决策.如果忽视土地使用的外部性,规范的经济学理论表明私人的土地使用决策便不会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这个目的.由于需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政府干预土地市场是合理的.然而,公共选择理论表明政府部门也并非是追求社会目标,因为他们也会忽视私人土地所有者承担的成本.补偿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是激励土地所有者做出有效率的土地使用的决策,二是确保政府做出有效率的管制.但是二者存在一个悖论,如果政府为征用补偿所有者,财产所有者又进行过度改进的激励,而如果政府不进行补偿,政府有激励对私人财产进行过度管制,这就是补偿悖论.

房屋所有者在自愿交易中只有在他的状况能变得更好的条件下才乐意把财产出售给他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政府征用行为中,因为允许政府强制行政相对人出卖其财产,而强制出售可能使财产从高评价的使用转向低评价的使用,他的状况很可能没有得到改善.当政府对个人财产的使用超出了个人履行公共利益义务的范围,政府便应对损失进行公正的补偿.房屋拆迁过程中,房产的评估大都由拆迁人委托,被拆迁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定价的权利.从法理上说,拆迁补偿价格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决定.但是考虑到拆迁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进程,因此需要公权的介入来调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然而由于公权的不适当干预,被拆迁人在价格评估中处于不利地位,没有和开发商、房地产评估机构平等对话的机会,应得的土地使用补偿金没有保障,而政府和拆迁人却因此获益.

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有了改进,规定在货币补偿的时候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区位的价值实质就是土地的价值.但是,该规定仍没有把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承认和补偿明确提升到法律保护的高度,使用了“区位”这个模糊的概念,土地使用价值补偿方法不明晰.被拆迁人购买被拆迁房屋时所缴纳的费用中既包含购买房屋所有权的费用,也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是拆迁人给被拆迁人的补偿金中却不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总结:该文是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救济实务 摘 要: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人对城市化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渴望。与此同时,各地征地、拆迁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征地、拆迁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

2、 虚假诉讼预防法经济学分析 摘 要:虚假诉讼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社会利益的恶意诉讼案件。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非常重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3、 城市土地出让和房屋拆迁民法适用法理 摘 要: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属于私权主体,城市居民对房屋有着使用权,所以在土地出让以及房屋拆迁中,需要按照民法行使各自的权利。

4、 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法律保护 摘 要:房屋是人们生活居住的地方,是财产安全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巨大的市场利益刺激下,房屋的拆迁已成为国家城市规划和改造的一种方式,楼房的。

5、 基于法经济学视角下农地流转问题探析 摘 要 法经济学认为,全部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最优配置为根本追求。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们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要使其在农村土地市场化。

6、 法学视角下城郊房屋拆迁调查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立法 法律适用作者简介:陈胜铭,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