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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权论文范文 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请求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1

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是关于请求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请求权分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在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的决议时,不同意股东会的最终决议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对自己持股份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合理的价格收回.本文主要介绍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的概念、行使的条件;在适用过程中显现出来的一系列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适用条件;暴露的問题;完善建议

文章编号:1004-7026(2016)18-010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含义是当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的程序,做出有关公司对内或者对外的决议时,对此项决议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放弃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予以收回.设定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制度所体现的动机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赋予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在“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使其在公司控股股东或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方式损害其权益时,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实现公司法改善公司治结构,以达到使得公司决策更加合理的终极目标.

1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权利性质.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他益权有着本质上区别的自益权.股东行使此项权利的目的是在于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司的决策而受到损失,既然自己的意见不能被公司所采纳,那此时选择退出公司是最明智的选择,股东一旦出资是不能随意抽逃出资的,那么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就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第二,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是公司法在设计时股东所固有的权利,因为当在公司内部出现控股股东利用自己在公司的所持有的股份来打压小股东时,此时,小股东不能任由大股东随意打压,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也是小股东的保护自己的有效的途径;最后,很多人可能会被这个权利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认为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是请求权,但是实质上当公司拒绝收购股份或者收购价格低于股东预期时,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确定股份价格,这就表明了股份收购请求权属于形成权.

2 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2.1 公司连续五年处于盈利的状态,且同时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

但公司就是连续5年不给股东分配利润,部分股东要求分配利润,但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却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连续五年不向该部分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利润分配权是股权的根本和核心,如果公司在长达五年连续盈利的情况下,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虽然确实存在大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布局,但事实上也已经构成了对部分股东基本权利的剥夺,因此公司法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以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规定在此情形下,赋予少数股东以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2.2 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在做出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这样的决议时,往往会关乎到公司的未来走向,是继续壮大还是会走向死亡,公司赖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财产发生变化,这种公司经营环境条件基础发生的重大变化,极易可能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影响,增加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带来相应的经营风险,当这种和部分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正常期待相违背的重大情形发生时,当然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机制.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对“主要财产”的理解和认定.对于何谓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实践中,形成的基本认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产”的认定,应当主要依据公司转让相应的财产后,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而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果该财产的转让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则该财产可被视为“主要财产”,而能简单的依据此项处置的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来进行计算.

2.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法定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修改公司的章程使公司继续存在

每一个公司在刚成立的时候都必须要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期限、何种情形下予以解散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合理预期,股东会通过决议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有违大家当初达成共识的初衷,带来了投资者新的经营风险,因此立法通过该制度设计,允许异议股东在此情形下选择退出.

3 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在适用中暴露的问题

若是公司和有异议的股东双方之间能够达成收购协议的话,这无疑是令双方都满意的最佳结果,但是,要是股东和公司在收购的方案、价格上存在不同意见;对现有的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就有可能会导致无法形成股权收购协议.若是出现了这种情况,法院的裁判就起着定纷止争得最后决断的作用.在法院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其究竟应当出于处于何种地位是很有讨论的必要的.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不一定能得到共同的普遍认同,审理的案件的结果往往要涉及到专业的商业判断,这和普通的民众的通常理解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同时在审理具体的案件的过程中到底是公司还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来推动案件的审理,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才能更好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平合理,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又应该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案件的审理费用该由哪一方来承担?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在我国的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行使过程中必须要逐步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4 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的完善建议

4.1 应当规范适用的公司类型和收购主体以保持利益的平衡

4.1.1 完善适用公司类型和适用程序.首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适用的对象上存在一定的缺失的问题,目前来看我国的上市公司并没有被包含适用于此项制度.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似乎也应当适用该制度;其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规定一个限度不能无限度的行使权利,这样会导致股东滥用权利最终会导致公司的资本被掏空.应当严格规定行使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的程序,如规定只有在公司披露公司行动前持有股份一定比例的股东才有此权利、缩短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期限等措施.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请求权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知情权视野下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裁决探究 摘 要 股东投资之动机、目的,系为逐利而生,为盈利而来。公司营业资产、财务现状知情权获悉及保障,系公司营业持续存在、扩大发展的基础,系股东主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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