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船舶检验论文 船舶建造工艺论文 船舶分段建造毕业论文 船舶建造论文 船舶的分类论文 船舶工程师论文 船舶消防论文

关于船舶建造论文范文 简议船舶建造保险第一受益人条款之效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船舶建造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2

简议船舶建造保险第一受益人条款之效力是关于船舶建造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船舶建造整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融资是航运业发展永恒的话题,在建船舶抵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应该如何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是实务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实务中,抵押权人往往采取约定船舶建造险第一受益人的方式来保障其权益.本文认为,承认在建船舶保险第一受益人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船舶建造险;第一受益人

中图分类号:D920.5;D923.6;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03-02

作者简介:叶青忠(1988-),男,汉族,浙江温州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建船舶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抵押权人应当以何种方式取得保险赔付?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抵押权人作为保险权益受让人;二是选择将抵押权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最后一种方法则是列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上述三种做法各有利弊,本文主要就最后一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舶建造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条款现状分析

从船舶建造融资现状来看,抵押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安全,在船舶建造保险合同中约定其为“第一受益人”并不鲜见.

例如,天津信托所推出的工商企业(2014金海重工抵押贷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明确规定了“本信托计划的抵押物是‘金海重工’所有的J0065在建船舶,该船已安放龙骨进入入坞状态,并设立保险,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是抵押船舶所上保险的第一受益人.①”可见,其为担保贷出资金安全,其选择了通过约定,将自身列为在建船舶之上的第一受益人.

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在开展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之时,即要求将银行约定为在建船舶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例如,浙江泰隆银行就规定:“在建船舶应当投保,且须以我行作为第一受益人.②”

遗憾是,就现行的法律条文来看,保险法中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领域.保险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带来的核心问题则是,“第一受益人”是否可以越过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二、司法实践

在(2013)广海法初字第776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起诉讼,广州市弘海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弘海公司就其所有的“穗弘海8”轮向被告投保船舶保险,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原告.保期内,船舶失踪.弘海公司怠于行使其对被告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原告诉请代位行使该保险金请求权.

鉴于我国现行保险法未在财产险种明确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虽保险单上将原告列明为第一受益人,但原告并非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作为所谓受益人只是取得了其对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权,本身并不能因此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

三、承认第一受益人条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船舶建造保险隶属于财产保险的.最高法院一些法官趋向于财产保险领域设立受益人制度.

原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奚晓明在《新保险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一书中指出:“而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我国立法上有承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必要.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在《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一书中指出:“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而不应是限制交易.贷款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的现象能够积极促进贷款消费活动的加,符合促进贸易的经济发展要求,所以应允许贷款银行作为保险收益人.④”

本文对船舶建造保险第一受益人条款的效力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

承认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会引发道德风险.为预防道德风险的出现,现行的《保险法》明确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船舶建造下的保险人及受益人往往是造船厂和银行,二则皆为企业,作为法人的企业就自然人而言更趋向于理性人.双方在确定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时,已然对风险的问题充分进行了考虑.况且,在建船舶绝大部分时间都处在造船厂内,处于被保险人的掌控之下,第一受益人恶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承认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符合私法自治.在市民社会中,私法自治是重要原则.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私法自治对商法领域的保险法亦有统治力.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律对被保险人自身利益的处分所做的限制,有违私法自治,也不利于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在建船舶抵押人处于获取抵押贷款的需求,基于自身意愿处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于抵押权人,并不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甚至,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就融资而言,法律禁止将抵押权人确定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并不利于实现被保险人的利益.毕竟,被保险人将抵押权人设定为第一受益人的目的在于便于获取抵押权人的融资支持.

总而言之,随着在建船舶保险业务的发展,受益人理论的缺失,造成理论与实务的脱节,为在建船舶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也不利于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为了顺应实务趋势,在在建船舶保险上承认受益人制度,打消抵押权人的顾虑,保护其合法权益.

[注释]

①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4金海重工抵押贷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EB/OL].http://www.bankrate.com.cn/trust/45168.

②http://www.zjtlcb.com/site1/i_gsyw/dkyw/cbyfkbh/index.shtml#menu等于m1_0&submenu等于m2_4.

③奚晓明.新保险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66.

④王林清.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84.

[参考文献]

[1]汪鹏南.海上保险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

[2]奚晓明主编.新保险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王林清.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陈亚,梅贤明.船舶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条款[J].人民司法,2014.08.

[5]苏江.船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制度及审判实践[J].人民司法·应用,2010.21.

[6]孙丹.论抵押在新建船舶融资中的运用[D].大连海事大学,2008.3.

[8]蒋跃川,李琳,郭萍.建造中船舶抵押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9,20(3).

总结:这是一篇与船舶建造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上对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定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利解释原则”。在新《保险法》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

2、 内河船舶船体建造检验节点控制策略分析 摘 要:造船业随着改革开放快速发展,造船和检验的技术和工艺不断更新。为了确保船舶的整体质量,需要对内河船舶船体船体进行建造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建造。

3、 建造中船舶特定化属性分析 (30010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摘 要:建造中船舶属于民法上的“物”,定性其属于种类物抑或特定物,直接影响船舶建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4、 船舶建造合同中所有权和留置权问题 一、“大宇”诉“新泰源”案件概述1 案件事实2010年3月30日,原告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新泰源船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分。

5、 船舶建造合同性质对船舶所有权影响 摘 要:我国目前有关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问题常散见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现行法律中对于在建船舶相关问题并没有专门性规定。

6、 保险合同限定投保人治疗方式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案例,确立了该类保险纠纷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即: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