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新闻 正当法律程序论文 不正当竞争参考文献 竞争法论文题目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参考文献 关于竞争法的论文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 屏蔽广告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澄清几个误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1

屏蔽广告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澄清几个误区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层出不穷,屏蔽广告行为是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涉诉行为.一些互联网经营者开发出具有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或者软件,因此被一些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告上法庭.在“优酷诉金山”1、“爱奇艺诉极路由”2、“芒果TV诉暴风”3等案件中,原告方均得以胜诉,法院均通过判决确认了屏蔽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在2018年1月作出判决的“腾讯诉世界之窗案”4中,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其裁判要旨为:“市场竞争具有天然的对抗性,也必然导致损害,但损害本身不具有是与非的色彩,只要该损害并非是直接针对性的、无任何可躲避的条件或选择方式的特定性损害,就不单独构成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倾向性要件.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商业模式的改变和技术创新,公众有权利享受.就具有选择性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而言,亦未造成竞争对手的根本损害,故开发、经营涉案浏览器不足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判决提出的一些观点和标准,有的与原涉屏蔽广告系列案件相同,有的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屏蔽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下列几个误区,亟待澄清.

一、竞争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区别

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法属性和竞争法功能定位在增强.这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现代化的趋势.但是,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适用时,还需注意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一般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较为明确和清晰,可以由竞争执法机构进行公共执行,也可以由私人执行.而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第2条,内容原则性较强,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适用,这样的工作交给法官更为合适.所以,在过去20多年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明显地看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直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往往发生在私人执行的场域,而非公共执行的场域.屏蔽广告类行为案件属于直接适用一般条款的案件,因此它几乎只发生在私人执行场域.在这样的案件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理解,仍然应首先从特殊侵权法角度出发,即需要认定的屏蔽广告类行为首先是一种侵权行为,视频网站经营者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是一个主张侵权成立的民事诉讼.侵权诉讼提供的救济是对因侵权行为受到权益损害的一方,给予主张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权利.其中,对于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不要求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在对屏蔽广告类行为案件进行分析时,应当区分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停止侵权之请求权和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此外,在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进行论证时,还要注意对行为人的商业模式和行为目的进行分析,例如屏蔽广告行为的实施者是否纯粹只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提供屏蔽广告的技术和功能?如果不是,该屏蔽广告行为的实施者是否会因为提供了屏蔽广告技术而受益,又如何受益?在一些案件中,具有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经营者主要是通过吸引更多用户,从而获得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上的广告收益.如果其仅仅只能屏蔽一些劣质内容网站的广告,其用户量无法快速增长;而如果其可以屏蔽提供优质内容且已经聚集大量用户的视频网站的广告,则可以在短时间内积累起更多的用户,还不用自行投入成本去购买内容版权或者制作优质节目.从主观意愿上来看,这种“搭便车”的故意是存在的.即使“搭便车”行为并非只针对某一家视频网站,但其损害所有视频网站经营者利益的故意却无法否认.此时,作为其中利益受损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可以向浏览器开发商请求损害赔偿.

二、竞争利益受损与合法权益受损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马达庆案”中提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条件有三,其中第二个条件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这也是由第2条第2款条文中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表述引申出来的构成要件.但如何理解此处的合法权益受损,值得进一步的明确和讨论.

在“腾讯诉世界之窗案”中,法官提出:“市场竞争的一般逻辑是优胜劣汰,因此有竞争就必然有损害,绝对不能因为有损害结果就简单推导竞争行为具有非正当性.换言之,一般而言,市场竞争产生的损害也即竞争性损害是中性的,不具有是与非的色彩.这就是损害中性,即竞争行为的损害或者说由竞争行为给其他竞争者造成损害是常态,损害本身通常不单独构成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倾向性要件,只有特定的损害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这里的“有竞争就必然有损害”应该是指竞争利益的损害.与之相对应的是,“优酷诉金山案”中,法院认为“视频網站运营商所采用的免费视频加广告的商业模式具有法律可保护的利益”;“爱奇艺诉极路由案”中,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并以片前广告获取商业利益,这一合法商业模式产生的商业利益依法应予保护”.这两个案件中法院提到的法律可保护的利益,应当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概念相对应.笔者认为,“竞争利益”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厘清.

诚然,市场竞争的一般逻辑是优胜劣汰,竞争必然会产生竞争利益的得失,一方有得,另一方就有失.但这里的竞争利益是指市场机会或竞争优势,具有预期性的特点,即竞争所产生的必然损害是指经营者的市场机会或竞争优势可能会减少.竞争利益不能等同于合法权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指经营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法益,例如以权利形式出现的商标权、专利权、人格权等,以及以法益形式出现的商业秘密、商誉、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中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条款,正是遵循权益保护的思路和逻辑制定的.综上,竞争利益受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禁止损害竞争利益的行为,而是禁止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原告方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市场竞争一定会导致的)竞争利益损害,而是应当分析审视该合法权益受损与行为不正当性的关联度.简言之,受到损害的权益合法性越强,就越能证明损害该合法权益行为的不正当性.当然,在此基础上,仍然应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以利益平衡的方法展开不正当性的判断.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关于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和反思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由于在立法竞合、概念界定、责任救济方面存在缺陷,在解决社会问题、理论自圆等方面上一。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沦为判例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制定。

3、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面对市场经济客观环境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不能全面有效地规制因市场竞争所出现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

4、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规定法律适用问题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正式生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的首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

5、 欧美屏蔽广告案司法经验的解读 2018年1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界。

6、 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首次修订凸显四大亮点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的增加是本次修法最引人瞩目之处。以前,涉及互联网特有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诉讼,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裁判的幅度往往比较大。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