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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论文范文 论社会管理公众有序参和法律保障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有序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0

论社会管理公众有序参和法律保障是关于有序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有序的意思是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社会管理中公众的有序参和是社会管理实现创新的有效路径,然而我国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和下意识的情形多于有意识的情形,法外的情形多于法内的情形,被动的情形多于主动的情形,个体化的情形多于组织化的情形,非正式化的情形多于正式化的情形.这些都使得公众对社会管理的有序参和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甚至尚未成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相应的对策有:应依法建立 决策机制、继续推进行政职权的剥离、依法培植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依法确立行政介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执法和社会自治的融合.

关键词:社会管理公众参和社会自治行政职权剥离

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换言之,当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我们必须高度尊重法治.反过来说,社会管理中法治的完善、法治的健全、法治实现过程中新的路径探索都可以被纳入到社会管理的创新体系中来,社会管理中公众的有序参和是社会管理实现创新的路径之一,也是公众实现自身权利的测评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和在广度、深度、宽度等方面都有所提升和拓展.而这个提升和拓展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政府尤其是政府法治部门比较重视公众对执政和执法过程的参和;二是我国公众随着政治觉悟、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也常常愿意自觉地参和到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中来.然而,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和下意识的情形多于有意识的情形,法外的情形多于法内的情形,被动的情形多于主动的情形,个体化的情形多于组织化的情形,非正式化的情形多于正式化的情形.这些都使得公众对社会管理的有序参和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甚至尚未成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笔者撰就本文,试对社会管理中公众有序参和的法律保障作一初步探讨.应当指出,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以及目前国内研究状况所限,仅就社会管理公众有序参和的法律保障作一些相对概括的探讨.或者说,笔者将若干重要观点提出来,以求引起对该问题的关注.

一、应依法建立 决策机制

社会管理存在于社会过程之中,这是不需要证明的,然而我们不能将社会管理单单理解为一种社会过程,再深一步讲,我们不能将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和仅仅限定在对管理过程的参和上.即是说社会管理和一定的社会决策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管理过程依赖于社会管理决策,若没有好的社会管理的决策就难以有好的社会管理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讲,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和应当首先表现为对有关社会管理决策的参和,它们甚至应当成为有关社会管理决策的主体,这实质上就牵涉到社会决策的 化问题.我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决策 化的概念.所谓决策的 化是指决策要在广泛的社会参和和公众参和乃至于公众选择的基础上而作出.顾名思义,决策的 化是和决策过程中的权力专断相对立的.在决策非 化的情况下决策主体的权力是无限的、是不受约束的,而在决策 化的情况下决策主体的权力则是受到限制和约束的.我国在有关重大的社会决策中已经实现了科学化和 化.例如,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实行立法听证,在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的作用,而且有些决策尽可能通过专家论证以后再作出最后决定,这都是非常好的,也是我国在实现社会管理中的巨大进步.但是,我国决策 化的机制还尚未形成,就行政决策而论,我们并没有一部调整行政决策的专门的法典,而行政决策恰恰是社会管理决策最主要的决策形式.进而言之,我们已经接受了决策 化的理念,但我们没有形成决策 化的相应制度,这就导致在一些具体的决策中可能走了 化的路径,但在另一些具体的决策中我们则没有走这样的路径,而没有走 化路径的决策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因为就整个社会管理而论,决策是第一个环节,而这个环节必然决定其他环节的质量,一个错误的社会管理决策往往会带来若干个错误的社会管理行为和若干个错误的社会管理结果.所以,我们必须通过法律使社会管理决策形成一种机制.在法治发达国家往往通过行政程序法典解决行政决策的 化和规范化问题,其中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制度,我国要像法治发达国家一样制定出行政程序法典,构建行政决策 化的制度.从目前情况下来看,我国要在短期之内制定行政程序法还有一定难度,那么我们可以制定一个有关公共管理决策的单一法典专门调整管理决策,走这种单项立法的道路也是我国在行政立法中的一个特色.笔者认为,我国前期的立法经验必然会帮助我们尽快制定出这样的法律典则.〔1〕

二、应依法继续推进行政职权的剥离

行政职权剥离早在21世纪初就在我国政府的工作报告中提了出来,〔2〕它是指行政系统在传统意义上行使的一些职权应当从职权体系中游离出去,将这些原来归于行政权范畴的职权交由其他社会主体行使,如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这个概念的提出在我国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的,我们知道,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政府、小社会是行政过程和社会过程的主要特征,这个特征的本质是充分体现行政权的高度权威性,行政权对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这样的权力特征如果放在社会管理的概念之下则意味着社会管理就是一种行政管理,显然,这样的理念和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在我国推行了20多年的市场经济以后,人们突然发现行政权力的过分权威化和行政权力对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既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形成,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行政职权剥离的概念.显然,行政职权的剥离是尽可能让行政权的行使由一种权威状态进入法治状态,由过度干预进入适度干预,那么行政职权剥离的这个传统含义还是否适合当今社会管理的概念呢,还是否适合社会管理中公民有序参和的制度构建呢?我们认为它是适合的.具体地讲,在强调社会管理中公众有序参和时,必须将行政系统的职权范围予以理清,必须使行政系统的职权范围多些理性化而少些非理性化,必须把行政系统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和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予以正确看待,并且尽可能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从我国行政权行使的惯性来看,若要让公众有序地参和到社会管理中来就必须继续强调行政职权剥离的概念,而且必须将以前通过行政手段对行政职权剥离转化为用法律手段对行政职权进行剥离.事实上,法治发达国家在此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的“放松管制运动”以及通过法律手段使政府在诸多方面放松管制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3〕这些国家最主要的做法是制定法律规范反行政垄断,而且基本的进路是将行政权力所涉及的领域予以理清,将每个领域行政权力的范围予以理清,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使诸多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通过立法予以终止行使.我国行政职权剥离的路径亦应当通过法律来实施.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提出行政职权剥离的概念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我们尚未用一套法律手段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职权剥离.行政职权剥离和公众对社会管理的有序参和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一方面决定于行政职权剥离后政府行政系统的干预深度和强度则有所淡化,另一方面决定于剥离出来的行政职权自然而然地通过一些路径转移到社会公众之手.这其中的逻辑关系是非常清楚的.今后的问题在于,我们针对行政职权剥离究竟应当制定哪些法律规范,究竟应当确立哪些新的执法方式,究竟应当确立公众和职权剥离的哪些具体关系形式等,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那行政职权剥离的法治化也就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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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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