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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惑论文范文 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立法困惑和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困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立法困惑和反思是适合困惑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人生困惑经典语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国家重视体育社团功能作用和现行体育社团立法长期滞后是我国体育社团立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依法治体、体制改革加快、民间参和管理、政府鼓励、问题丛生是我国体育社团立法修改的立法条件.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宪法为龙头的体育社团立法体系,并且具有行政立法主导、配套立法缺位、回避立法难题等立法特点.我国体育社团立法正在面临体育社团改革挑战和立法体系内部冲突的立法困境.未来我国《体育法》体育社团立法修改,应当保持专章立法体例不变,明确体育社团法律性质,保障体育社团独立地位,明确体育社团管理职权,加大体育社团扶持力度.

关键词:体育社团;立法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立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1-0001-05

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背景和条件

体育社团是我国公民参和体育活动、实现体育结社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国政府重视发挥体育社团的积极作用,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规范体育社团及其组织活动.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大量涌现的体育社团实践问题不仅给我国现有体育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制度挑战,而且造成了我国体育社团相关配套立法的相对滞后.目前看来,诸如足协裁判员受贿性质的法律界定、体育社团处罚权的适用范围、职业运动员劳动法律问题以及民间“非法”体育社团的认定管理等现实难题直击现行体育社团立法空白,亟待相关部门立法规范.此外,限于当时我国《体育法》急于出台的历史背景,对于诸如体育社团发展这样尚未认识到位的改革难题,统一做出了保守回避的立法技术调整.现在看来,这些在制定之初就已经趋于落后的立法规定,不仅脱离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实际,而且背离了党和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现行政策,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社团的实体化改革和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

我国体育社团立法再次提上日程,除了受到上述立法背景的深刻影响,更重要的是,现在进行体育社团立法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条件.第一,“依法治体”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已就尽快完成我国《体育法》立法修改形成共识.第二,后奥运会时期我国体育体制改革进程加快,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有望获得突破.第三,社会民间力量迅速壮大,积极要求参和体育社会管理.第四,国家鼓励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第五,体育社团发展问题丛生,亟待解决,不容回避.综合以上五种影响因素,从主客观两方面构成了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体育社团的发展实践,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立法.

2 现行体育社团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特点

截至目前,我国体育领域相继制定和出台了包括《体育法》在内的多项体育社团法律规范,和目前已有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立法体系共同形成了以宪法为龙头的中国体育社团立法体系.

现行体育社团法律规定

第一,宪法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2章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的自由”.其中对于我国公民结社自由的明确规定,就是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根本依据.

第二,基本法律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体育社团立法体系的基本法,该法不仅决定了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方向,而且指导着体育社团的立法活动.秉承国家重视发挥体育社团积极作用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机关在制定《体育法》时,有意凸显了体育社团的重要地位.从立法篇幅来看,《体育法》全文共计8章56条,其中涉及体育社团的相关条款不但贯穿该法全文,而且多达13条,约占总体篇幅的23%.这和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等重要体育内容不相上下.从立法体例上看,体育社团立法打破旧例,首度将体育社团主要内容单独设章,并和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分章并列.除此之外,其他章节仍有多处相关条款作为具体补充.从立法内容来看,《体育法》着重引导体育社团发挥作用,具体规范体育社团相关活动,如第3、14、29、31、37、38、39、40、48条分别规定了体育社团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奥林匹克事务、体育科学研究、体育教育等领域的具体职能;同时也在第36条中明确了体育社团的活动范围;最后分别在第42条和第49、50条中规定了体育社团的经费来源和处罚权限.

第三,行政条例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广泛适用于包括体育社团、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国所有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综合性行政立法.此类立法不仅具有普适性,而且对于社团管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社团的法律性质、活动范围、登记条件、注册手续、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立法内容.

第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就体育社团和体育民间组织进行了专项立法,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部门立法主要依据全国综合性社团法律规范,其立法内容基本没有超出对应综合性社团立法范畴.

第五,地方法规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依据 政策文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诸如《长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地方性体育社团管理规范,内容相对更加细化,具有可操作性.[2]

2.2 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特点

总结:本文关于困惑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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