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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研报告论文范文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调研报告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是关于调研报告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调研报告范文2000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定的价格鉴定部门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利用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对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对价格有争议的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并确定其价值的活动.涉案物品的估价活动对刑事案件的走向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根据,其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证据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的还会影响案件的质量,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以H市Z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调研样本,分析目前价格鉴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委托书不规范,基础认证材料不充分.

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案部门在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交给价格鉴定部门估价时,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涉案物品估价的原因;物品的名称、型号、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有关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等.而实践中,办案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非常简单,往往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并没有说明涉案物品有关外部形态、内部质量等详细情况.而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也只通过查阅简单的材料或向办案单位委托人来了解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这样往往由于自己掌握的基础材料不完整,价格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就难以保证.

2、根据被害人陈述的无实物鉴定大量存在.

實践中,涉案物品经常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出卖处理,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估价部门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许多并非涉案物品实物,而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陈述,且大多未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如在该院办理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称其被盗的金戒指及耳环分别重约6g左右,购买价格1400余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依照 5.99g足金鉴定出黄金戒指及耳环的价格共计2700余元.对于“为何以 5.99g作为鉴定依据”的质疑,侦查人员答复称“考虑到磨损折旧问题,因此以5.99g进行委托鉴定”.故无实物价格鉴定无论在鉴定依据、鉴定标准还是折旧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随意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公正处理.

3.实物查验不认真,盲目估价时有发生.

(1)询价采价过程不严谨,随意性较大.目前估价部门尚未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采价机制,在实践中,估价部门往往只采自己事前确定的某个询价点的价格,而这个询价点的价格有时并非市场价的中间值,不是偏高就是偏低.如该院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在鉴定涉案的一辆电动车时,估价师仅向一个定价点的师傅询价,该师傅查看了实物,认定该电瓶车是八成新,但根据被害人陈述该车辆已经使用两年,若按照购买年限计算,应为六成新.而本案如果是八成新就达到构罪数额,如果是六成新就达不到构罪数额标准.在这种影响构罪与否的情况下,估价师未向多个不同的地方采价,没有向不同的陪同鉴定的师傅询问意见,最后导致该案存疑不捕.

(2)有实物不进行实物审查,随意性较大.在有涉案物品的案件中,估价人员有时仅通过阅看委托部门提供的物品照片后,简单套用公式进行鉴定,不去查验实物,而委托部门有时则以涉案物品体积过大,不方便移交或者涉案物品已经发还,无法移交等不提供,所以造成明明是“有实物”鉴定而实质上是“无实物”鉴定.如该院在承办一起盗窃案件时,公安机关报捕两起盗窃事实,一起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的价格是2200元,而另一起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是1000元.办理中,被害人陈述华硕电脑已使用4年,承办人依据生活经验判断该台电脑价应不足1000元,后向估价人员核实,其称仅根据电脑和型号及购买时间咨询过电脑公司,电脑公司回复称1000元,估价人员本人没有看过实物,也没有将实物拿到电脑公司给专业人员看过,后承办人邀请办案民警和估价人员一起将此电脑实物带去电脑公司,经技术人员当场查看,最后给出的二手价在300—500元,最终该案以被窃财物价值不达构罪数额标准而无罪不捕该犯罪嫌疑人.

(3)进行实物审查时不严格,随意性较大.对于消费类涉案物品的鉴定应该根据实物的使用情况、毁坏程度在仔细查验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鉴定,否则对涉案物品的情况审查不严,就会导致估价结论不准确.如该院在承办一起盗窃案时,估价结论显示被窃电脑价值1400元,而调取的证据照片上显示该台笔记本电脑生产日期是2012.5.17,而鉴定报告中购买日期是2011年10月,这个时间点上该电脑尚未生产,承办人致电本案估价师其称可能自己没有看仔细.后承办人再次走访定价点,打开电脑进行仔细查看,并制作了定价点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该电脑生产时间系2012.5.17,确定了其型号、配置,最后估其价值在1200-1400之间,而估价部门之前采的价格是区间的高值,根据现有证据如果采区间的低值就达不到构罪数额标准,最后该案存疑不捕.

二、完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制的建议和意见

1、建议办案机关提供的委托资料应尽责详尽.其一,建议将办案机关提交的鉴定委托书作为附件附在估价鉴定意见书后面,这样可以使办案机关提供的涉案财物的信息一目了然,同时在鉴定结论出现差错时,也易于区分责任人;其二,办案机关在委托时应提供涉案财物的原物,并在委托书后附上照片,若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交付原物,则需要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原物状貌,且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在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方面进行说明,讲明原因;其三,办案机关要尽可能地收集涉案物品价格相关的材料,特别是涉案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应当从多方面收集与涉案物品有关的情况,为价格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2、建议估价部门应严格价格鉴定受理条件.实践中,价格鉴定受理方面还存在一些失范现象.如有些委托单位认为凡案件涉及物品价格,均要由估价部门鉴定,把不需估价部门鉴定的也送交估价;有的被估物品已经灭失,且被估物品资料不全或缺失,足以影响估价进行的,也仍然受理并出具估价报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价格鉴定受理条件,实行鉴定受理事前审查制度,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关应当拒绝估价:委托主体不合法;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充分;不需要鉴定;超出鉴定范围.

3、建议估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时应细致严谨.价格认证中心应细化鉴定人员获得的资料,把鉴定财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现状等明细,权属证明、质量鉴定证明、使用折旧情况等都应当反映在书面上,如若查询市场平均价格,则可以注明各商场提供的价格或附盖有商场公章的价格证明,若事主提供了原始发票,应该予以注明.查找的方法无论是市场调查、电话咨询、网上查询或是其他方式,也应该在书面上有所反映.另外,鉴定人在必要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多方位、多角度地获取对价格鉴定有帮助的资料.

4、建议估价人员应加强对无实物鉴定的严格把关.实践中估价人员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是审查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等送检凭证的充分性.在没有发票和送检凭证,仅有被害人陈述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价格等信息,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陈述内容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被害人陈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二是审查被害人提供的送检凭证中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价格和日期是否与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关于物品品牌、规格等内容相吻合,以确定是否为同一物,避免因细节上的差错导致鉴定失真.

5、建议估价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询价采价机制的制度设计.应从制度上完善我国的鉴定结论采价规则而言,不仅需要估价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从宏观上制定采价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更需要从微观上对于每一种涉案物品特别是常见的、重要的涉案物品类别的采价标准予以明确,从而为估价人员正确询价、采价,确保采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标准.同时应加强对估价部门定价点的建立和完善,在询价点的选择、询价点人员的选择等方面多加关注.

(作者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1100)

总结:该文是关于调研报告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关注。从目前的社会来看依然有很多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得暴利针对食品药品方面进行犯罪。所以。

2、 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审理问题浅思 摘 要: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理问题处理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涉案财物审理工作的细化可以进一步确定财物的所有权,避免模糊处理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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