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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朋友圈微商论文范文 朋友圈微商背后法律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朋友圈微商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0

朋友圈微商背后法律问题探析是关于朋友圈微商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朋友圈全是微商烦死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朋友圈微商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但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所隐藏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更加亟待解决.在微商交易诉讼中,被告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原被告适用法律关系的选择以及电子证据的采集等,都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使朋友圈微商成为新一轮经济健康发展的助推力.

[关键词]朋友圈微商;被告身份;法律关系;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7-0138-03

一、朋友圈微商的产生和发展

近年来,由海外留学生和华侨发起的代购热潮越烧越热.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进口商品海内外价格和質量都存在较大差异.朋友圈微商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发布代购的商品信息来给朋友们挑选并购买.由此开启了在微信朋友圈下的新型购物模式.和传统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相对比,微商不需要有店面,也不需要传统电子商务的抵押金、版面费等,甚至不需要有现存商品库存,可谓是零投入.因此深受创业人群的欢迎,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代购的行列,成为微商.

自从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正常商业路径之后,我国迎来了新一波的创业.微商作为“互联网+时代”诞生的新型购物模式,本来是适应时代潮流的,但在微商爆炸式发展的背后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当属朋友圈买卖下的诉讼维权难问题.朋友圈中的买卖属于熟人交易,卖家一般是自己的亲戚朋友,或亲戚朋友推荐的人,出于熟人间的信任,通过聊天对话的方式即达成了买卖的合意.但是微商天生存在缺乏认证和监督制度的弱点,既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相应的登记措施,导致微商上充满了真假难辨、质量堪忧的假冒伪劣商品.对于出现一般质量问题的商品,出于熟人间碍于情面,大部分人选择息事宁人或者协商解决.但是,对于严重的质量瑕疵或者是奢侈品等高价格商品,在协商不成时则会最终选择法律手段,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但诉讼维权的道路和传统民事诉讼相比,却更为艰难.首先,被告的身份不明确.由于微信并不需要实名注册,因此在提起诉讼时,由于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从而导致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导致诉讼根本无法进行.其次,适用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微商并不同于传统的网络电商,通过偶尔发商品照片的形式是否属于经营者行为,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亦或是,将其行为定义为行为,属于代为购买商品并挣取劳务费的一般民事主体行为.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导致原告在选择适用侵权关系、违约关系亦或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时举棋不定.最后,原告的举证更为困难.一方面由于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或者商业,买卖合意的达成主要通过微信文字或语音交流,而作为电子资料的证据却极易被篡改甚至是原告根本没有保存聊天记录.另一方面,在微信上的支付方式主要是通过微信红包或者采用支付宝交易,支付技术的进步带来很大便利,但是同时在线支付是实时到账并且不可逆转.在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的情况下,款项的直接到账导致了维权难.

二、微商交易纠纷诉讼中确认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于微商交易维权的被告存在很大的认证难度,此类被告一般具有较强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并且涉及跨国交易,使得确认微商交易维权案件里的适格被告的身份往往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头号难题.对此,因为其涉及的主要是对微信用户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对微商交易维权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的研究要和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的情况区别开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适格被告确认规则的法律规范应适用于此类特殊案件.但由于微商交易维权的特殊情况,我们在权衡保护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公民合法权益要做出合理的选择.因此,对微信用户的阐释应基于其特殊性,充分理解其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的网络特色,从损害行为相关性的视角来阐述网络世界下微商的概念.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案件的原、被告是在物理世界内存在损害关系,所以比较容易确认适格被告人的身份.而在微商交易纠纷案件中,微商和微信用户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发生权益损害关系,因此要确定适格被告并不容易.

要查明实施损害行为的微商的真实身份可以通过其在 公司注册的信息进行查询,具体的情形包括,微信作为 集团的研发产品,在注册微信时,既可以选择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也可以采用虚拟的身份信息.对于真实的注册信息,只需在 公司的后台支持下,即可查阅.对于虚拟的身份信息,则需增加信息检索量,因为微信号的注册一定需要一个手机号或邮箱,在此情况下,则需进一步借助 公司或通信公司的信息检索以找到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最后,在仍然无法获得被告真实身份信息时,江西高院采用了具有高度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即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名来作为预立案的被告,随后由原告申请法院来调查被告的真实身份.法院在预立案之时,有责任对受害者提供的其在微商交易中所受实际伤害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有两个原则,第一点是预立案的原告是适格的权利主张人,第二点是原告提供了可以对此初步证明的证据.

该做法,也能够保护预立案的原告权利,可以平衡微信的通信自由和维护社会舆论知情权.另外 及相关公司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拒绝履行法院协助查询的义务.

三、原被告所适用法律关系的确认及相关法律的选择

对于明确原被告所应适用的法律关系,就需要对微商和微信用户的交易方式有清晰的了解.微商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现货交易,二是非现货交易.对于现货交易,即卖家通过第三方购得货物进行囤放,通过朋友圈提供商品的基本情况,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完成支付工作.通过此种交易过程并结合现行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即属于买卖合同的情形,因此对于微商交易中现货交易的诉讼,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就是合同关系,原告可以据此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对于非现货交易,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卖方固定从事某一品牌的,定期在朋友圈发布产品样图,一般通过“带图询价”的模式进行宣传,在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一般直接由厂家或者微商的上级商来发货;二是在海外代购中很常见,卖家去第三方商家代购买家指明要代购的货物而后卖给买家.一般这种情况下多是通过熟人或者朋友进行海外采购.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存在的实际是一种有偿委托合同,因此,原告在合法权益受损后据此仍提起的是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朋友圈微商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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