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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是适合知识产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知识产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刚刚起步,正在试点和探索过程中,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将面临各种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权利瑕疵风险、基础资产池组建的法律风险、信息披露不足的法律风险、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冲突的法律风险等,针对以上法律风险,提出了防范和规避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破产隔离;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52-02

作者简介:张亚玲(1997-),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手段,在国外已有诸多成功案例,在我国则刚刚起步,正在摸索过程中.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发起人将在一定期限内具有可预见的稳定、持续的流的知识产权,以信托、真实出售或其他方式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经信用增级后,基于该知识产权发行一种可以出售并流通的权利凭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发起人需要将证券化资产在一定时间产生的收益一次性转让给SPV,再由SPV向投资人发行证券实现融资目标.在整个进程中支付证券化本息的法律来源是发起人同SPV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合同基础则是该知识产权未来产生的收益,属于将来债权,具有高度待履行性.

但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高度的法律风险,即来源于其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差异,又有在实务操作中因为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能涉及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失败的风险.法理风险是未来债权让与,在我国合同法中尚无相关规定,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能存在不法性.实务操作层面也可能因为法律因素的原因,使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失败,这也正是本文讨论的核心.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实务操作层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权利瑕疵风险

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风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不稳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属不明确,则知识产权具体的权利人存在争议;二是权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导致知识产权被无效宣告的原因非常多,一旦无效宣告程序启动,且无效宣告的理由成立,该知识产权将会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虽为知识产权带来的可预期的持续的流,但是权利的瑕疵则如同釜底抽薪般,从源头上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失败.

(二)基础资产池组建的法律风险

基础资产池是指由多项单一知识产权资产组合构建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组合基础,可见,资产池的构建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第一步”.其法律风险主要有这些方面:一是知识产权资产错误选择带来的风险.如专利有高质量专利和垃圾专利之分,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之分,但二者无论质量优劣均有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这也是在资产池组建过程中,引起对资产的错误认知的主要原因.

二是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错误评估的风险.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评估方法的不同选择、评估机构的能力差异,均会导致评估结果大相近庭,因此这就需要适当的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进行规定,但是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仅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欠缺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

三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状态错误认定的风险.权利状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效力范围、效力期限、产权归属,都会影响到基础资产池的未来流的稳定性,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不足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要求: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以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内容;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基本原则.信息公开具有强制性,这对于增强投资人投资信心,防止证券欺诈,保障投资者权益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对SPV的披露内容要求仅限于SPV自身状况和基础资产池情况,缺乏对整个证券化运作环节的操作信息、参与主体自身状况等的信息披露.此外,可披露的信息与应保存的商业秘密的界定亦无规定.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及相关市场规范文本的规制并不足以应付多样化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滞后的法律制度与快速发展变化的证券市场存在矛盾.

(四)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冲突的法律风险

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是指发起人、SPV及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相隔离,即使发起人主动或被动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其债权人也无权对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进行追缴,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本方式,“真实销售”则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方式的前提.

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转移至SPV,实质上是对未来收益这种将来债权的转让.这種转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真实销售”,即SPV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的合理对价,交易后知识产权所有权即转让给SPV,成为SPV的法人资产并由其控制;另一种是“信托转移”,以信用为基础,将其知识产权托付给SPV,使SPV机构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在“真实销售”的情况下,就能实现破产隔离,保证投资者权益.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实体合并”的现象.

通常,SPV是由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所设立,在证券化进程中,SPV负有从发起人处购买资产、持有并管理资产,进行证券发行义务.“实体合并”现象的出现归因于发起人与SPV为同一主体.若未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致基础资产的转让未实现为“真实销售”时,一旦发起人破产,SPV也将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与发起人的资产和责任视为同一企业所有,依照《企业破产法》,SPV的资产将作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实体合并”,之前通过“真实销售”建立起来的破产隔离也就毫无意义.

二、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法律风险的防范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知识产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问题 摘 要: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提出了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创造、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对知识产权运用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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