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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规制论文范文 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刑法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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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来的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在这个时机瞬息万变的时代,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以着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虽然我国的法律对制作、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不乏《刑法》规制,然而,网络传播属于一种新型的传播手段,涉及的领域、范围较广,其自身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我国的《刑法》规制便存在着相关概念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罪责刑不适应等问题.本文在厘清网络虚假信息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法》中关于网络虚假信息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希冀完善《刑法》有关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制.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完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虚假信息带来的危害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注意,虽然我国的司法机关从民事、刑事、行政领域对其进行了规制,但是依然不能遏制其愈演愈烈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法律规制中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

一、网络虚假信息之法律概念界定

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传媒界,都将“网络谣言”与网络虚假信息的概念等同.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于商榷.首先,“谣言”的英文翻译为“rumor”,其侧重于在众人中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即其真假是不确定的,属于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中性词.若从法律术语层面来解析“谣言”一词,笔者认为将“网络谣言”等同于网络虚假信息有失偏颇.一方面由于谣言未经过证实,所以其真伪性无法辨别;另一方面,谣言波及的范围不确定,并不一定会引起社会恐慌.因此其外延較广泛.

网络虚假信息从法律层面来界定,是指利用计算机及互联网络,将与事实不符的文字、声音、图片、视频等用于传播、交流,使信息主体内容失真,并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笔者认为“网络虚假信息”突出一个“假”字,“假”即意味着信息的是违背真实情况的.从传播途径来看,必须是通过互联网来传播的,若是口头传播或者纸质传播则不属于此范围;从传播后果来看,应当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对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制

网络虚假信息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迷惑性强等特点,而互联网的发展又为其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由于我国主流媒体公信力下降等问题,为虚假信息泛滥提供了诱因.针对愈演愈烈的虚假信息的泛滥传播,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规制.

纵观我国《刑法》体系,对虚假网络信息的惩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用罪名,例如: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另一类是非专用罪名,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经营罪等,一般情况下,非专用罪名的犯罪行为表现并不是直接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是采取编造、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方式实施上述犯罪,那么也可以利用上述非专用罪名惩罚行为人.

三、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网络虚假信息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受规制的网络虚假信息的范围过窄

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我国在刑事立法层面的修正案的研读发现,虽然《刑法修正案三》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对散布网络虚假信息做了规定,但是不难发现,《刑法修正案三》之所以对虚假恐怖信息作出规定是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规定已没有实际作用.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信息”范围不周延,一是,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四个概念的外延本身就存在交叉;二是“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存在相互不协调的问题.这就会造成司法机关无法确定适当的罪名.

(二)传播对象不特定的网络商业虚假信息不受《刑法》规制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人们可以随意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为经营网络商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网络商业虚假信息的散布提供了条件.“一条信息重挫整个行业”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四川的“蛆虫柑橘”、海南的“毒香蕉”事件,曾让人们陷入极度恐慌之中.正事因为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对象不特定,追究其责任困难,再加上法律规制的空白,让市场经济遭受到莫大的负面影响.

(三)入罪行为方式不统一

网络虚假信息犯罪的重要方式为“制造”和“传播”,对这两种方式的规定多次出现在《刑法》立法中.虽然《刑法》中关于此两种方式的规定均涉及到网络虚假信息,但是其入刑的标准却不一样.例如,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对其规定是要同时具备“编造”和“传播”这两种行为.而第291条之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之后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仅需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入刑.这种入罪方式的不统一,会造成司法裁判的困难,也会给犯罪分子提供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四、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之完善

科技在进步,社会在发展,立法存在滞后性在所难免,但是立法者应当及时更新立法理念,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对现实作出反应.立法者理应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学习国外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适度调整虚假信息犯罪的入罪行为,统一司法审判的标准.另外,针对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立法者应当适当调整刑罚设置,使罪责刑达到统一.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网络虚假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波及范围之广,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犯罪圈;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严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不当扩大《刑法》规定的解释.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刑法规制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虚假信息微传播的刑法规制 摘要:当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微应用已经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并且逐渐延伸到政务领域,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

2、 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规制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认定是否构成编造、。

3、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科技的发达,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犯罪也日渐增多,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对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本文通过对我国网。

4、 民事虚假诉讼刑法规制 摘要:虚假诉讼的存在又主要是因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在刑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进行刑事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诉讼的蔓延。因。

5、 网络信息安全国际法规制 摘要:“斯诺登”事件以来危害国际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同于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安全的有界性,网络信息安全的虚拟性、无限性都是对传统国家。

6、 探究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罪名能够使惩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犯罪需求得到部分满足,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以及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