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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关于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关于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关于对写作公益诉讼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重新修订之后,对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界定逐渐成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核心.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诉权问题、社会组织诉权的问题、公民个人的问题以及行政机关的公益诉权问题四个方面,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界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希望能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是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对于公益诉讼中主体行使权力有着直接的影响.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来看,仍旧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过于笼统,缺乏对上位法规定的解释.在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基础上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进行完善,对于促进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其主体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公益一词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不仅将所有非个人利益涵盖在内,也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概念;诉讼主要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系列司法程序.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一般由社会团体、专门的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向法院提起,主要目的是对社会、国家与公民共同利益的维护.其次,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性质上还存在本质的差别,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在被提起的那一刻便是带有一定的目的,在诉讼设立的一开始就是为了更好地对社会共同利益进行维护,所以被允许社会团体、组织、专门的机关甚至是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1].

(二)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价值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指的是以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追究利益侵害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从广义上特指社会组织、特定机关以及公民个人[2].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现出的具体价值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在立法过程中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明确,可以促进实体法中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程序,对于保障社会利益有着重要作用;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屡屡出现,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不够清晰,会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无人保护的境地中[3];第三,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明确,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滥诉现象发生的几率,对于法院正产审判程序可以起到基本的维护作用,避免司法资源利率出现浪费,有利于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

二、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研究

(一)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立法背景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在2014年以前都没有一个细致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规则,大部分是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的法律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只涉及个别领域实际司法,整体表现过于抽象和零散.比如,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公益诉讼主体界定的条件和范围确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而且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建立在海洋生态、资源以及海洋保护区内遭到破坏,并且破坏程度需要达到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基础上.这种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标准对于公民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是不适合的.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研究,国内各级法院与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展开了大胆的摸索与探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立法的相关建议之后,各地的检察院也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进行了积极的尝试[4].

(二)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立法规定

于2012年重新修正并于2013年开始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组织和特定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具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將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区分,并将环境污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行为一并纳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之内.但是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环境污染与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这两种情况,但是并不局限于此;第二,为了有效避免滥诉现象的出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条件和范围,同时法院拥有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的权利;第三,通过对司法实践情况的充分考虑,在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进一步扩大,而是在重新修正的民事公益诉讼法中赋予了特定机关与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界定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诉权问题

检查机关的诉权问题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就已经有了相应的记载,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就是最早将民事检察程序制度化的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的出现也直接说明了民事检察相关制度的建设工作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5].而1957年由最高法院制订的《民事审判程序(草稿)》中也对涉及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出了可以起诉的规定.诉权是民事诉讼主体在运营相关机制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下的现实需求,学界往往会在“诉的利益”基础之上,期望诉权主体范围的进一步扩充.从总体上来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界定中的检查机关诉权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各方对于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上.比如,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制度中的监督者,不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不应该享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而还有一部分学者坚持“当事人说”,认为检察机关完全具备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资格.

(二)社会组织诉权的问题

社会组织在公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可以对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空隙进行补充.社会组织中成员的个人利益组合就是组织的共同利益,将这种共同利益投放到社会当中去就形成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组织利益如果遭到侵犯也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将社会组织划分到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范围内,可以有效降低公益诉讼提起的成本,同时还可以避免由于重复诉讼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情况.但是由于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定义,不仅包括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社会团体,也涵盖了一些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的组织.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建立过程中难以对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规定,最终只能经由立法机关权衡之后才能判定社会组织是否享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权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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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获得我国的立法认可,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则成为该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认定标准有:。

2、 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纠纷的不断增多,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将我国公益诉。

3、 试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问题 摘 要 伴随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迅速提升,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为回应公民诉求,国家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4、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摘 要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终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对诉讼主体之一社会组织进行了更加详细的。

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 摘 要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拟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推。

6、 略论民事公益诉讼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 摘 要 第185条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但因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殊性,当侵害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英雄烈士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