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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是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由于拥有法律监督职能,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并且应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为检察院提起诉讼提供了条件,但检察机关在自身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享有法律监督权一直充满争议.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50-02

作者简介:李怀宇(1988-),男,汉族,河北人,大学文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研究方向:民法学、检察学.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国家权力设置的重要一环,承担着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能.2012年,我国初步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各界对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充满期待,而检察机关更是被认为是公益诉讼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便成为亟需明晰的先决问题.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一)法律监督职能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在社会转型期,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成为必然选择”.法律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但是,由于审判权可能被滥用,因此合理的权力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监督并非对干预司法独立和践踏法律权威.有观点曾经认为,检察权干扰审判权,使法院与原、被告等腰三角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进而破坏民事判决的权威性.在我国,司法权受到过多干预确实是多年痼疾,但根源在于行政权等强势权力的不合理运用.而法律判决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不仅仅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在于判决以公正作为基础.为保障法院的审判权威,必须保障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审判监督与维护审判权威殊途同归.

(二)公益代表职能利益是人的天然追求.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断显现出其弊端,大量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开始出现,如公害事件、垄断事件、消费者权益案件、证券欺诈行为等.

但是,由于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明确,致使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救济.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的事务总是人们关心最少的事务”.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而生,而既然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就需要法律的明确赋权.在当前由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公权力机关组成的三元化社会中,由私人保护公共利益面临两方面缺陷,其一在于诉讼能力较弱,其二在于诉权可能被滥用.即使在赋予私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国家,其权利也受到了严格规制,我国则将私人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其次,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组织松散、官方背景和专业性不足等缺陷,在公益诉讼中依然难以成为中坚力量.再次,在公权力机关中,行政机关依然存在着自身利益,“政府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有自己独特的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个性”.其他类型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囿于专门职能也很难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而检察机关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人.

西方各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些国家普遍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通常将检察权至于行政机关之下.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是一项专门和独立的权力.虽然中西方体制不同,甚至西方各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性质存在差异,但均有效的保护着公共利益.

二、中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通过前文对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分析和外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对比,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可能以单一的角色出现.对于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的将发挥不同的作用.总体上来讲,应当建立以原告身份为主体,辅以其他身份角色的制度体系.围绕公益代表职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实施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抗诉职能.

(一)当事人角色检察机关提起或者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模式.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已基本上获得共识并体现在立法中,《民事诉讼法》第55条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

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程度不足,公民法律素养不足,我国尚未赋予私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以防止滥诉和漠视权利两个极端.而社会组织虽然有权提起诉讼,但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自身缺陷,其功能仍需持谨慎态度,这就更加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诉讼并非权利救济的唯一途径,尤其在法院办案资源紧张、社会矛盾多发的今天,我国更应该防范诉权的滥用.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二)法律监督角色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本职工作,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必须发挥其职能,以加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这种监督角色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表现出来:

1.纠正错误判决.纠正错误判决通过抗诉的形式发起.检察机关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不能正确的保护公共利益时,应当提出抗诉.抗诉手段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起到两方面作用,首先,可以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对错误案件进行改判,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其次,虽然抗诉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方法,但由于此制度的存在,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受到其潜在的制约,避免权力滥用和错误判决,提高审理质量.

2.支持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法确立民事公益诉讼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不作为当事人,也不承担诉讼后果,同时也不承担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支持起诉的行为本身即代表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和态度,对于当事人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公益诉讼中,给了当事人对抗被告的勇气.即使逐步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的作用依然不容小视.

3.督促起诉.在检察机关发现损害或威胁公共利益的行为后,如果负有相关监管义务的机关和组织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可以通过督促起诉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方式,督促其他机关和组织进行起诉,可以有效的发挥各个主体的职能,构建完整的公共利益保护网.

三、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权与监督权的职能分工

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具有双重身份:当事人和法律监督人.但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因此检察机关不可同时使用这两项职权,因此,检察机关内部需要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监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监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因此,检察院设立公益诉讼部门具有制度可行性.公益诉讼部门不享有监督权,只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监督权依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享有,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同时,检察监督权不可在诉讼进行阶段行使,支持起诉、督促起诉需要诉前行使,抗诉等需诉后行使,在诉讼中,公益诉讼部门仅仅作为普通当事人参加诉讼,享有相应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A].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1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

[2]高庆年.政府的自利性及其法律调控[J].探索,2008(1).

[3]颜运秋,周晓明.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J].法治研究,2011(11).

[4]颜运秋,许清清,周晓明.好事者除外: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总结:该文是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摘要:環境问题现在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比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更要复杂和严峻,在众多解决。

2、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谦抑性 摘 要:检察机关虽然享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但是一方面,公民的诉权应当得到优先保障与实现;另一方面,检查监督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而且检察机关提。

3、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程序构建 摘 要: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两种权利,本质上这两种权利是不可兼容性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来源于公诉职能,本文主要对检。

4、 检察机关参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程序设计 摘要: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已有实践,通过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身份的分析,探索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运行模式类似于提起刑事公诉的模式。关键词:。

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 摘 要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拟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推。

6、 略论民事公益诉讼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 摘 要 第185条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但因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殊性,当侵害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英雄烈士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