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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生保健论文范文 中医养生保健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养生保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3

中医养生保健法律保护是适合养生保健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养生知识大全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从2005年到2016年对于中医养生保健进行了相关立法.但是在目前的立法中还存在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诊疗行为界定不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界定模糊,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缺乏法律法规约束,中医养生保健人员的从业资质缺乏统一认定等立法缺陷.因此,当前相关立法必须明确中医养生行为的非医疗性质,规范中医养生保健的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准备入制度,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的监管.

关键词:中医养生保健;非医疗行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R2-03;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47-03

作者简介:林宇虹(1981-),女,硕士,福建中医药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医事法学.

一、中医养生保健相关立法概况

中医养生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根据人体生命活动变化规律,研究调摄身心、养护生命、祛病延年的理论和方法.中医养生学也是中医学重要的分支学科.近年来关于中医养生保健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2005年至2011年2005年9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规章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就是强调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医疗”、或者“治疗”等医疗专门术语进行推拿、按摩等活动.200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该规章强调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活动”,和普通的中医养生保健有很大区别.2009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中医预防保健是一种“治未病”服务.实施意见对中医预防保健的目标,服务体系、技术体系、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措施提出了意见.201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基本標准》(试用稿).这部“试用稿”的特点在于定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将中医养生保健的项目分类做出明确规定,以及该行业的限制项目,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管理等.但这仅是一部试用稿,法律位阶不高,规定的条文也很笼统.比如规定“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到底是什么部门,什么样的资质证书,没有具体指明.

(二)2014年至2016年2014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当然这这个文件不是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但是它也道出了中医养生保健的本质,即中医养生保健,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方法达到增强体质、预防疾病、延年益寿目的的保健活动.2014年4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计委《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中医诊疗活动”的概念,以及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的相关中医活动.批复涉及中医养生保健的种种乱象,但仅是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2015年《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直接提及“中医养生”,而是在第16条规定“本法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可以说中医养生在法律层面被定义为是“中医药服务”.也就是说在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活动.2016年1月局制定了《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这部规定明确了“中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中的咨询和指导作用.2016年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部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中医健康状态辨识和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2016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中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加快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能力.

二、中医养生保健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针对上文2005年至2016年中医养生保健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中医养生保健的相关问题的界定做出如下梳理:

(一)“中医养生保健”不是“医疗行为”

在09年的《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这一条明确规定“中医养生保健”不是“医疗行为”.中医养生的理念其实和“治未病”是相通的.“养生”是人类为了自身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地根据人体生长衰老不可逆的量,质变化规律,所进行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身心养护活动.这种行为应该贯穿于出生前、出生后、病前、病中、病后的全过程[1].“治未病”这个概念源自于《黄帝内经》,“治”为治理、管理的意思.“治未病”即未病先防,防变、病后防复.上文提及的2016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关于“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推广融入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可以说中医养生保健是“治未病”理念的重要组成.法律将中医养生保健排除在“医疗行为”之外,并不是对于其的摒弃,而是从另一个层面去保护它的本质和传承.避免某些非医疗机构打着“中医养生”的旗号,做出伤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

(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法律界定标准模糊

在201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基本标准》(试用稿)中明确指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理论、理念、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和医院完全不同性质的场所.首先它的定位是服务场所,而且是独立的服务场所,不依附于任何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目前开办要经过县或者区的卫生局和工商局的行政许可,颁发“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样看来,似乎和普通的商家没有区别.但是这类机构的运营却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必须明确它不是普通的服务机构,也不是普通的卫生公共场所.市面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大多数由美容院、足浴、按摩保健场所提供.中医养生保健行为介于医疗行为和服务行为之间.人民群众在该机构接受服务,通常抱有的心态是让身体更健康,甚至寄托了治疗疾病的愿望.卫生部门在对养生保健涉嫌非法行医方面查处被动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对养生保健机构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只有在养生保健机构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查处[2].因此,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授权也是亟待完善的.

总结:这篇养生保健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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