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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论文范文 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修法之争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继承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修法之争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继承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继承权的定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或修法之争显示,配偶继承权是和夫妻财产制紧密相联的,要构建配偶继承权制度,必须注意与夫妻财产制相对应,以平衡对配偶继承权和对直系血亲继承权的保护.因此,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无需修改现行《继承法》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及份额,亦无必要通过规定居住权即用益权以及先取权再行保护;但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则有必要通过明确配偶的继承份额和特留份这一有效方法,保障别产制下的生存配偶在另一方死亡时的财产清算.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老年配偶的必继份制度、建立后位继承制度来保障老年配偶的继承权,构建少子高龄化下的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

关键词:配偶继承权配偶用益权配偶先取权后位继承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6-0069-10

在论及继承的功能时,传统观点更多地关注其传承功能,故旧制下的妇女并无继承权或是有条件的继承,但随着家庭结构以及财产来源的变化,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不仅仅是个传承问题,还意味着对婚姻财产的清算,故配偶继承权制度经过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现今很多国家都构建了配偶继承制度.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增加规定了“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的规定,这可以说是第一个明确、直接规定在遗嘱设立中对老年配偶继承权予以保护的条文.①我国现行《继承法》在第19条规定了在遗嘱设立时对“双缺人”的保护,虽然也可能包含老年配偶,但因该规定较为模糊,一直为学界诟病.②在法定继承方面,我国《继承法》通过在第10条确立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第26条明确先清算配偶共同财产再确认遗产范围、第30条明确配偶再婚仍然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的规定,构筑了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图像.继承法修法之际,如何构建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配偶继承顺序和份额以及是否该享有先取权和用益权的两大问题上,毋庸置疑,该议题对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之间的规定,特别是对步入高龄少子化的中国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需求.为此,笔者拟就我国关于配偶继承权制度构建中的争论问题,通过对域外有关配偶继承权立法修法时之争论的考察,进而论述相关争论在我国配偶继承制度设计时带来的启示,以期为我国修法提供前车之鉴,尽绵薄之力.

一、学界关于完善配偶继承权制度的争论

(一)配偶的继承顺序及应继份

1.主张修改的观点

众所周知,我国《继承法》确立了配偶与子女、父母的第一顺位即固定顺位、等额继承而非固定继承份额的模式.对此,有学者建议修改我国有关配偶继承顺序及份额,即配偶恒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顺序不固定,采日本、德国的立法模式,具体为“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1/2;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2/3;无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③也有学者建议“配偶与其他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平分遗产;配偶与第二顺序(父母)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配偶的应继份为遗产的2/3,其余的由其他继承人平分;无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继承人时,由配偶全部继承遗产”.④而杨立新教授亦认为现行法的规定不具合理与正当性,不仅没有保障配偶应有的地位和利益,更没有协调处理好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因为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在没有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被配偶一人全部继承,会造成剥夺其他继承人即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权的后果,从而主张确立配偶的零顺位即无固定顺位继承,具体建议将继承分为五个顺位,“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同为继承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行均分;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1/2,父母均分遗产的1/2”、“当配偶与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2/3”、“当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独自继承全部遗产”.⑤而同样主张配偶无任何顺序的张玉敏教授则建议将继承分为四个顺序,依次为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及其子女、父系母系祖父母,“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遗产平均分配,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得二分之一,和第三、第四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得四分之三”,理由是“这样规定不损害配偶的利益,同时兼顾了被继承人血亲的利益.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相比,配偶的继承地位实际提高了”,同时也指出“虽然按照第三和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的利益较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要受一些影响,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⑥显然,主张修改配偶继承顺序的观点之相同点在于首先将配偶继承顺序规定为无固定顺序,其次在被继承人无子女、父母时,配偶将和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不同点在于配偶在不同顺位上的应继份额上有细微差别.

2.主张不修改的观点

王利明建议稿则认为,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我国继承法的特色之一,“这些特色经过《继承法》近二十年的运作,已成为我国固有法的一部分”、“建议稿予以保留”.⑦梁慧星建议稿第1847条亦将配偶、子女、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做修改.⑧杨立新、杨震建议稿亦同,理由是“应当看到我国《继承法》实施20多年的经验,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很好地保护配偶的合法利益,并无不当之处,应当继续坚持”.⑨即学者的四大建议稿中,上述三大建议稿都持有不修改之观点.

(二)配偶的用益权及先取权

1.赞成设立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配偶继承权依然存在制度设计缺陷,与当代各国逐步提高配偶的继承地位、扩大配偶的继承份额的继承法发展趋势不符,建议在修法时应明确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⑩亦有学者建议,增加规定配偶对遗产中供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享有先取权.B11吴国平教授提出“适当参考和借鉴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我国法律上确认配偶的先取权制度”,但又认为“根据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目前还不宜规定具体的先取份额”,因此建议明确配偶对遗产中供家庭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或者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专归个人使用的物品享有先取权;并同时提出“对遗产中其使用的生活用房享有用益权,直至死亡时为止”.B12王利明建议稿赞成设立配偶用益权,因为“在坚持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基础上,特设对于住房的法定用益权制度以弥补我国继承法事实上对于配偶利益未作特殊照顾的现状.配偶法定用益权制度不仅为很多国家立法所承认,而且这一做法也合乎继承法的目的”.B13张玉敏建议稿赞成设立先取权,配偶先取权的内容不仅包含了“日常生活用品”,还包含了“遗产中供自己使用的住房”、“如果配偶的先取特权超过其应继份,则以先取特权作为其应继份”.B14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继承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继承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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