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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利益原则论文范文 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保险利益原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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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它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引申出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概念及规则.本文试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及内涵、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探究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体现,并揭示我国保险法立法的一条思路.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60-01

作者简介:何苗(1992-),女,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事方向.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将保险利益的定义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利益,而此定义中的“法律”是指何法律则决定了保险利益的范围,实体法的保护范围影响或决定了保险利益的外延.理论上对保险利益的外延存在几种学说观点.第一种是价值说.此学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对象是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保险的本质是补偿经济损失.第二种是关系说.由于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以金钱价值加以衡量,价值说无法解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关系说从利害关系的角度对保险利益进行界定,认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基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性质上及利益范围上的差异,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了规定,保险法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要求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列举式的规定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有保险利益.而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可以转移的,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的流通性,保险法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采取了囊括式的排除并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

保险制度因其“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功能得以存续和发展,在射幸保险合同中确立保险利益原则能防止道德危险,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就人身保险而言,若无保险利益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订立合同,则投保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伤害被保险人,以谋取保险金.就财产保险而言,如以无保险利益的他人财产投保,投保人为图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必不会等待被保危险之自然发生,而将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保险利益原则是合同生效的依据,渗透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首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人须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投保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合同权利.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其承保行为可以视为对投保人保险利益基于意思自治的承认,双方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成立.若保险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产生了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及投保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作出了规定,如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再次,对于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是人们会因其损害而受损或者因其完好而获益的客观存在,保险标的附着了人们的利益,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最后,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保险标的承载的利益是衡量保险价值的重要标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约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保险金额的进行了规定.

四、保险经营管理规则对保险利益的保障

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或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损失填补是对保险利益的承认形式之一.保险法主要从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则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利益进行保障.

投保人投保的利益是与其关系紧密且存在危险的利益,其投保行为不仅是对经济损失可能性风险的转移,也是对保险业协力分担,填补损失机制的信赖.因此,保险经营管理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成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设立要求严格,注册资本较高,审核程序严格.保险法第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业分业经营与禁止兼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的监控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度,整顿、接管制度都体现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承认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对投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架构了良好的偿付基础.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物质基础.

五、结语

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对保险利益的承认与保护是保险利益原则实现的表现.从我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到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可以看出其在规制和承认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对保险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立法思路,可以说,保险利益原则贯穿了保险法,是保险法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谢虹.保险利益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王萍.保险利益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李游.保险利益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J].怀化学院学报,2015.3.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保险利益原则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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