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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在我国体现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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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文章依照《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初步的评估,对核心原则在我国的体现进行了逐一分析,认为在总体上是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但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核心原则 存款保险制度 改进措施

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投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其发生破产等危机时,运用基金资金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及时保护存款人权益并预防银行挤兑,维护金融市场稳定.200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联合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研究分析各國已有存款保险制度,制定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下简称为《核心原则》),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本文中涉及《核心原则》的内容均依据2014修订版),旨在为各国建立、调整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及建议.

美国早在1933年就最先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之前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国家信用为担保,若有金融机构破产,国家对所有存款人及债权人进行全额赔付.万幸(2012)指出,这种制度之下存在银行业效率低下、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等问题.在2015年2月17日,我国正式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执行.本文将对《核心原则》和我国的《条例》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条例》和《核心原则》是否相符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核心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所有核心原则分为10大类,第一类为设立目标,包含公共政策目标和降低道德风险.我国《条例》的第一条指出了目的——“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条例,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符合《核心原则》中促进金融体系安全及保障存户的要求并予以正式明确,但在以后制度的发展实施中,应结合基本国情,及时修改.第二条核心原则:降低道德风险,在我国的《条例》中体现在第二条要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制投保,这让任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不能逆向选择,大大降低道德风险,并获得充足的保险基金.第九条规定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费率相结合是制度,对于风险大的投保机构,其风险差别费率也就高,这加大了投保机构进行高风险行为的成本,从而也降低了道德风险.第五条明确了赔付限额,我国的规定是,一个存款人在一家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之和最高赔付50万.因为赔付限额的存在,使存款超过限额的存款人也会主动监督投保机构,从而降低道德风险.

第二类为职权(Mandate)和职能(Powers).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存款保险相关的细则、执行相关规定并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发挥作用、合理地运用保险基金以及对投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不参和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评估,不能直接对问题投保机构采取强硬的措施,不进行破产清算.对比一些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社(FDIC)对投保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破产处理,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会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但不进行监督,德国的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要求对投保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计,并且投保机构之间也进行强力的相互监督.发展中国家中最早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印度存款保险和信用担保公司(DICGC)对投保机构也能进行相应的监督,但权力较小.总结对比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分为3类.一是“付款箱”类型,这类存款保险制度只负责银行出现问题后进行赔付,不参和银行的运营监管和风险监控.二是成本最小化,在需要赔付或资助时,在众多方案里选择成本最小的方案执行.这种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小力度的参和事前监督.三是风险最小化,方案的选择依据是风险的大小,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案对投保机构进行辅助或对存款人进行赔付.这就使存款保险机构在事前强力地介入监督.我国的《条例》的第十七、十八条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和银行的破产程序,但并没有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破产处理时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说明当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银监会如何进行权责分工.这些方面需要出台进一步的法律文件加以说明.

第三类是机构治理.《核心原则》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运作独立、透明、负责任、不受政界和业界的不当干预”.在我国的《条例》中,只有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每个会计年度应按时进行财会年度报告,按规定公布,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在第二十条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做出了一些基本规定.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进行独立透明地运作做出具体规定.其他国家中也有德国的非官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接受外界公众的监督,但其自身机构内和机构和投保机构之间的监督检查制度十分完善,并能有限的发挥作用.

第四类为和其他安全网成员的关系及跨国议题.美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FDIC首次主动和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合作,及时有效的帮助解决了当时的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参和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发现投保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应告知和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金融安全网的直接参和者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二者的关系,也没有指出信息共享机制到底应该如何构建,如何运行,如何发挥作用.在接下来相关法律细则的制定中,应予以说明.对于跨国议题,第二条中指出投保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于我国的《条例》,但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相应安排的除外.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多数国家也是这么做的.

第五类为会员资格和保额.《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要求强制投保.这符合《核心条例》的要求,德国的存款保险机制并不要求强制投保,但它有其他规定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至于保障范围及额度,《条例》第四条指出我国的被保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第五条规定一个存款人在一家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之和最高赔付50万.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平均赔付限额为人均GDP的3倍左右,我国远远超出平均值,使绝大多数存款人的银行储蓄得到100%的保护.我国这么做也是因为我国公众更偏向于把大部分闲钱存进银行,而不是进行证券等其他投资.而近乎100%的赔付,也会增加公众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稳定金融环境.而且实行限额保障也符合第十条核心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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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 我国长期以来并未确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然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不断加快,完善良好的存款保险制。

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摘 要】从1993年我国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经有20余年的时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我国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见我国对建立存款。

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激烈的竞争和严酷的市场纪律的约束,银行一旦经营不善、业绩低下、资金流动性困难的危机,就有可能破产,甚至倒闭。为了避。

4、 中国模式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时金融安全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运营、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规模、参保方式及费率的确定、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

5、 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影响和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上个世纪出现在人们生活中的一个名词,也就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一个制度,它的诞生对于全球经济的稳定有着重大的作用,。

6、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 【摘要】伴随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也引发各界广泛探讨。目前西方各国已建立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