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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小额诉讼程序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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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的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次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但由于法条的表述过于简单,使得其在适用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境.本文通过挖掘现行程序出现的问题并由此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便其能更好地融入我国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小额诉讼;受案范围;审理程序;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44-02

作者简介:周亚鹏(1990-),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比较新颖的制度,学界对它的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齐树洁教授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以给付较少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或者有价证券为受案范围,以独立的小额法院或初级法院为审判机构,旨在能够灵活、方便、高效地解决纠纷的审理程序.”①章武生教授认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独立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②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可以分为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并无太大的区别,它只是对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明显区别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独特的适用范围、快捷的审判方式、完整的诉讼体系使其成为民事诉讼法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传承了传统的诉讼理念和框架,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大幅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实现了司法的便民化.大体而言,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适用范围有限

每一个制度或程序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这也是与其他制度或程序相区分的鲜明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也具有特定性.新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太大争议的简单金钱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2.追求低成本高效率

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经常会上诉,甚至申请再审,从而增加了大量诉讼费用的负担.而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就是要创设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权利救济途径,快速解决纠纷.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亲自出庭制,不允许聘请律师,司法机关在审理中简化繁杂的诉讼流程,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很大程度的提高了审判效率,减轻法院负担,节省了司法资源.

3.注重调解

进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通常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较小的摩擦和纠纷.为了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法官非常注重调解的有效性,通常会运用谈话的方式促使原被告和解,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矛盾的激化.如此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可谓是一举两得.调解一般在起诉前、审判中、裁判前三个阶段进行,而且具有强制性,从而也可以看出调解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③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例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

我国民事诉讼法直接将小额诉讼程序简单附置于简易程序之下,这样的立法设计有利于维持现行制度的运转,不会带来过大的冲击和混乱.但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促使案件分流以减轻法院的压力.如果简单地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附庸就无法实现立法初衷,最终导致此程序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案件受理标的额与类型模糊

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样的规定看似确立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但实际上并不科学.因为区间的上限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就业人员年工资水准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标准,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另外,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法条表述为简单的民事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指的是案件事实清晰明了、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清楚、基本没有争议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晰明了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争议事实一致,法院不采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依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能判辩是非.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过错责任方和维权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基本一致没有分歧.然而新民诉法却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性质和类型,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混乱的适用情况.

(三)当事人的程序救济途径狭窄

新民诉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了严格的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不能提出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在救济途径上的缺失,使得一旦裁判错误就只剩下再审程序一途.而现实中再审的启动又很难,当事人必须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由中级以上法院再次审理.若小额诉讼程序没有充分的救济途径,一锤定音式的审理方式会大大削弱人们对它的期盼,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频率,让原本就不习惯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人们放弃用法律解决问题.⑤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将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之外

外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子程序,例如日本的新民事诉讼法用第六编整整一编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第二种是对小额案件作特别处理,用特殊法条加以调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受案标的额在1200马克以下的纠纷,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其适合的审理方式.这种特殊标的额以下的纠纷适用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上还没有给予其特定的名称,但因其可以不再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选择审理程序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说,也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相类似.”⑥

总结:该文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价值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新成员具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价值。其法律价值主要有诉讼效益价值、接近正义的价值以及实现司法大众化的价值。

2、 论我国反恐刑事诉讼程序完善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恐怖活动犯罪频繁出现,反恐斗争面临着极其复杂、严峻的形势。虽然2015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打击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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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

6、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本着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诉讼目的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尽管各国立法各有不同,但其积极作用不容质疑。我国立法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