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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灰色论文范文 中国乡村社会灰色群体索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灰色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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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在历史的纵向格局中,中国乡村社会灰色群体的主流部分为刁民、光棍和乡村混混.三者的历史称谓、生成背景、类型划分以及其对当时乡村秩序的影响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其总体形态、行动特征以及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亦有联通之处.通过刁民、光棍与乡村混混三种灰色群体的历史剪影,比对其异同,尽可能地完成三者之间的历史对接,以助益于当下乡村犯罪样态梳理以及乡村秩序建设.针对乡村混混把持乡村社会的现状,当务之急不是寻求建立如何完善的村民表达的话语制度,而是如何才能构建促成村民愿意表达的心理机制,从而推动村民个体参与政治的热情并进而重塑村庄的公共性.

关键词:乡村社会;灰色群体;剪影;串联;反思

受儒家思想和义务本位观念浸染,加之相对闭塞的环境养成,中国乡村社会历来顺民居多,但不容忽视的是,即便老实巴交的乡民也学会运用斯科特所言的看似柔软的“弱者的武器”以便应对日益复杂甚至不断恶化的群体关系,更不用说,乡村社会还充斥着各种社会异质者,其形态及称谓随历史进程不断流变,型构成中国乡村社会的灰色走廊.

根据人类群体共生原则,此类灰色群体和社会群体中的其他成员之间并无断然阻隔,相反,它们之间却因血缘、地缘的契合性而从根本上属于社会同质性群体.之所以将其认定为灰色群体,盖因其具有异质性的一面.它们犹如寄生虫,不断啃食整个群体的肌体,不断给其他成员制造麻烦.以此,我将这些灰色群体初步界定为,生活并依赖于某一社会群体却又因行动异常或者处境特殊而游离于这一群体之外,并不断给此社会群体带来安全隐患者.此等灰色群体类似于顾炎武口中的“病民”. 不过与顾公所概括的扁平格局下的乡宦、生员、吏胥三大病民不同,中国乡村社会灰色群体的主流部分为纵向格局中的刁民、棍徒和乡村混混.此三者的历史称谓、生成背景、类型划分以及其对当时乡村秩序的影响自然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其总体形态、行动特征以及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亦有联通之处.因此,通过刁民、光棍与乡村混混三种灰色群体的历史剪影,置换成类似的历史语境,比对其异同,尽可能地完成三者之间的历史对接,以助益于当下乡村犯罪样态梳理以及乡村秩序建设.

顺及说明一下,为何将研究视阈限定在乡村社会,因为在工业时代来临之前,华夏族人基本上沿袭着农耕为主的乡村生活,即便市井之声从未间断,也难以改变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主色调.当然,正如韦伯指出,决不能把中国乡村农民的生活想象成和谐的家长制的田园诗,“实诚”的农民很容易受到“光棍”们的十分典型的辖制. 这些韦伯口中的“光棍”具象为乡村社会排泄出来的地痞流氓及土匪组织,他们虽然招致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组织的集体排斥,却无法割断其与乡邻之间的关联,他们亦终会以某种方式回馈乡邻.因此,将历史上活跃于城乡之间的地痞无赖和在特定时期发展起来的土匪纳入乡村视阈也算妥帖,并且就此能够与现代乡村混混的历史转向问题有机衔接起来.

一、几种主要历史类型

(一)刁民

贺雪峰归纳,“刁民”可以是认死理的人,可以是“刁滑”之人,可以是好惹事的人,可以是善于捕捉获利机会的人,可以是喜欢投机钻营的人.总之,他们是社会秩序的挑战者,甚至破坏者. 其实,很难对刁民做出准确的界定.在顺民眼中凡是刁奸油滑顽劣者皆算得上刁民.如此,刁民的组织结构是开放性的.历史上的讼师、驾尸图赖者、棍徒、地痞无赖、土匪组织,现代社会中的无理上访者、缠讼者、钉子户、碰瓷者、城市流氓和乡村混混都涵括其中.为了遵循本文的研究脉络,笔者舍弃带有明显个体性特征的如驾尸图赖者、碰瓷者、缠讼者而选择具有群体性或者组织性等结构张力的如讼棍、地痞无赖、乡村混混加以考察.当然,不排除在特定的时代语境中,一些原本带有个体性特征的种类可能沾染上群体性特征.诸如城镇化进程中涉及拆迁中的钉子户虽然单兵作战居多,却因为载体的广泛性和联动性而极可能获得一呼百应的群体效果和类型化特征.由此这一种类亦可纳入研究视野.

其一、讼棍.“贵和”是中国传统道德的精髓.受这一儒家思想的熏染和调教,人们习惯并尊崇“息讼”的社会风气.而讼师的出现显然打破了这种“宁静”.即便在“健讼”之风兴起的明清时期,多数人眼中,讼师仍然属于不务正业的人,其中不少人还因为唯利是图、颠倒黑白而沦为讼棍.正如汪辉祖所云:“唆讼者最讼师,害民者最地棍”.

在官本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对于平常百姓而言,讼师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恶棍,相反,因为一些带有侠义精神的讼师常常作为民众和官府谈判的代言人,以致其在民间被演绎为羽扇纶巾,机智勇敢,与贪官污吏、奸商恶霸斗智斗勇的传奇人物.而在以正统思想自居的士大夫眼中,讼师变成了简直不可理喻的另类.在官方眼中,讼师则多为刁民,特别是一些唯利是图、颠倒是非的讼棍更是其眼中钉、肉中刺.

宋代的讼师,尤为乖张,特别是哗鬼讼师几乎集中了所有讼师棍徒的伎俩和恶习,并有过之而无不及,专事“命盗开花”的唆人诬告.官方对他们防不胜防,惟恐有失而令其翻告缠讼,故不惜一切努力进行打压.元代的讼师棍徒,比之宋代更恶劣.甚至出现许多妇女包揽词讼,以女色作诱饵,俘虏衙门中人作靠山,颇有力罩一方之势. 以此而言,讼棍俨然构建起以自己为中心的地方恶势力,不仅挑唆并恶化邻里关系,更严重影响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官方对讼师的打击从这个行业诞生之际就开始了,例如作为讼师的鼻祖邓析就死于当时执政子产之手.其后几乎历代各朝皆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教唆词讼”的处理规则,而对讼师的缉拿与惩处几乎成为封建国家司法机关的必修课.

其二、地痞无赖.《现代汉语词典》云:地痞乃“地方上的恶棍无赖”;无赖则为“放刁撒泼,蛮不讲理,游手好闲,品行不端之人” .在学者眼中,无赖被视作不从事正常职业,组织大小集团,在社会内部以非法的行动(主要是暴力)为谋生手段的一类人. 类似于经典作家所言的“流氓无产者”.

地痞无赖现象出现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不过,早期的“地痞无赖还仅仅作为零星的个体存在”,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乡村土地上生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镇经济的繁荣,使一大批游民阶层进入城镇,并逐渐形成了专以打砸抢掠和坑蒙拐骗为生的地痞无赖集团”,摆脱了散兵游勇的状态,“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并向群体化和集团化发展.”以此,地痞无赖似乎脱离了乡村场域.而事实上,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来自乡村,同时,鉴于当时市镇与乡村之间紧密的地缘关系,地痞无赖集团的触角势必蔓延至广大乡村.恰如学者所言,“他们不仅拉帮结伙,成立组织,而且还和地方官府相勾结,狠狈为奸,横行城镇和乡村.” 受经济因素刺激,社会结构必然呈现扩张状态,这为善于投机专营的地痞无赖创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间,所以在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明末江南地区,竟然出现了“棍风大炽” 的局面.伴随着豪赌之风的盛行,歙县“亡赖、恶棍串党置立骰筹、马局,诱人子弟,倾家荡产,甚有沦为奸盗,而犯者比比” .历史上的地痞无赖以集团形式或者其行动带有组织性的主要有:打行、白拉(白赖)、窝访、牙棍、白捕、脚夫中的无赖之徒和赌博等.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灰色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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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英文化中中国乡村社会转型比较 [摘要]《世界上变化最快的地方》和《乡村里的中国》两部纪律片,以中英两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就中国乡村社会转型问题做了不同的诠释。前者强调农民对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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