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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力论文范文 行政过程中先行为效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效力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行政过程中先行为效力是关于对写作效力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效力的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内容摘 要: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关键词:行政过程 先行为 推进力 阻止力

行政过程中的先行为效力,系指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推进力.课行为机关以积极作为义务,要求后行为必须循着先行为的目标取向“跟进”和“前行”,旨在确保行政程序的渐进性、效率與节约.二是程序随意变动的阻止力和排斥力.课行为机关以不作为义务,这也是“法所具有的潜在功能可以被称之为阻却性功能” 〔1 〕在行政过程性行为层面的投射反应,要求后行为不得任意“撤变”先行为或有悖于先行为目的,旨在实现行政程序安定有序和程序信赖利益保护.

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行政过程有序前行的动力源泉和程序安定有序的维护者.没有先行为效力,行政过程就容易陷入松散、无序、耗时、费力状态.法治行政的核心在于行政行为过程的法治化,而先行为效力完全可以看作是行政过程法治化的逻辑起点.藉此确立先行为对后行为的跟进、尊重要求,既可以防止程序遗漏、添加、跳过、省略等“反程序”现象所带来的失序状态和低效率,也可以借先行为的事实铺垫提升后行为的准确性,实现程序与实体双赢的法律效果.

一、证成先行为效力的因素

行政过程中的先行为效力与民事法律中的“先契约义务”在理论上如出一辙,因为政府与公民之间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宏观上看,从无论从苏格拉底的“默认的契约”、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统治契约”,还是卢梭、洛克的社会契约,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均存在一种委托契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甚至认为宪法理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契约.〔2 〕从微观上看,行政行为的实质就是“履约”行为,每一个行为过程都是一个“履约”过程,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无异于行政机关对程序参与人作出的邀约和允诺,行政机关因此而负有兑现承诺的义务,维系于先行为之上的正当信赖.

具体而言,证成先行为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行政行为先定力的现代意蕴

传统理论将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诠释为“行政意志的支配力”,〔3 〕因其只拘束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并不拘束行政机关,所以极易导致行政机关懈怠、失信、乱作为等“随意行政”.为顺应平等、诚信等现代行政理念,先定力必须作两点转变:第一,“变传统机制中维护公民对国家的诚信为国家对公民的诚信”,成为“吸纳私法思想基础上的双向约束力”,其中尤其应当约束行政机关,这种“行政自我拘束”在行政过程中具体化为先行为效力;第二,既然先定力意在创造“行为过程秩序”,确保相对人和相关人配合行政机关完成行为过程,那么,从平等角度说,“被配合”的行政机关也必须因此而负有对应义务,必须致力于维系相对人、相关人对于后行为尊重、承继先行为和程序渐进性的信赖和期待,积极推进程序前行,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中止或终止行政程序,或者使权力或程序偏离原来的行政方向,这就必须承认和依靠先行为效力.

2.程序经济

程序经济原则要求尽量降低行政成本支出,以最低成本换取最大行政收益,这恰好也是当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美国学者皮文睿对实质法治的解读,“包含了特定的经济安排、政府形式、人权观念等政治道德的法治”.〔4 〕行政过程中的先行为效力恰恰迎合了这样一种“政治道德”,不仅顾及了阶段性行为的经济安排,融入了诚信政府、节约行政理念,而且最大限度尊重了权利主体的合理期待和正当信赖.为达此目的,行政过程中每一个阶段性行为都能“各司其职”、环环相扣,使整个行为过程成为一个科学设计、经济高效、接力前行的行为系统;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和作出、改变阶段性行为,必须基于法定理由,不能任意添加、重复而导致程序浪费,也不得任意遗漏、省略、倒置、反复而使行政过程失序;一旦阶段性先行为作出,后行为必须尊重和及时跟进先行为,原则上禁止后行为随意否定先行为,减少或阻止行政过程的反复无常.

3.程序信用

“程序信用”要求行政机关对系于阶段性行为之上的承诺负责,不能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停滞不前,尤其当“公共机关承诺将遵守特定的程序”时,“它就应该行事公正且履行自己的诺言”,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良性行政的要求”.〔5 〕这里的“承诺”并不局限于契约关系,行政行为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性行为作出、一个程序启动抑或一句话、一个眼神、一次点头、一个动作都是行政机关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一种“承诺”,一种“我来处理”的宣示,〔6 〕要兑现“承诺”就必须及时推进程序并作出最终行为.

在英国,程序性信赖保护蕴含“因公共机构自身行为给申请人带来的信赖权利”.〔7 〕寓意先行为一旦作出,就会使程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产生一种对行政过程循序渐进并达成预定效果的合理期待,有些人甚至会因此而作好预先安排,一旦后续行为中止、迟缓、跳过或甚至没有下文,人们的预先安排就会徒劳无果,“相互信任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实施行政法行为时的一种道德要求和观念支持”,〔8 〕这种信任必须建立在行政程序参与人对各自的先行为负责,对其他参与人基于自身先行为而产生的信赖、期待和安排负责的基础之上,只有如此,先行为才会产生诚信,并藉此促成合作行政、和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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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社会围观现象 摘要: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行政管理从理念上、方法上和工具上都与时俱进,不断地提升和完善。行政管理越来越人性化和高效化,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待改进的问。

2、 公众参和行政过程的困境与 一、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发展历程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公众参与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而作为改革关键的行政体制改革,对这一过程的公众。

3、 行政规定效力 (453007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摘 要:在我国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中,用以指称作为一类规范文本形式的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术用语并。

4、 行政过程性信息认定规则 摘 要: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对于不予公开的范围一直存在认定争议,特别是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在审判中存在争议。过程性信息是指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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