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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解论文范文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有关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和解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有关问题是关于和解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和解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借鉴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构建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刑事和解;司法制度;暂缓起诉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童编号:1671--7740(2010)02--0132---02

刑事和解.又称犯罪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犯罪人与被害者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刑事和解作为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事物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尤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强调司法机关在严格遵守法律、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注意适用宽缓制度与措施化解社会矛盾,适应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但是,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法律地位尚未被立法确认,没有统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各地检察机关主要依据各自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或本机关的规章制度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各地做法不一,影響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此,笔者提出构建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以作抛砖引玉式的探讨.

一、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范围过宽,可能瓦解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体系,牺牲法治的权威,影响有效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范围过窄,则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确定哪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时,应把握一个标准,即该类案件侵犯的主要是个人的权益.因此,下列案件适用于刑事和解: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情绪易冲动,思想较单纯,心理、生理上的可塑性较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可以达到预防和保障的双重目的,这样有利于未成年人心智的正常发育,不致于刑罚化管教下产生畸形人格,进而很难回归社会,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第二,过失犯罪案件.此类犯罪因为加害方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其对自己的行为怀有否定评价,具有同受害者协商的感情和心理基础,加害方也易受到受害方的谅解.第三,轻罪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结果较轻、法定刑较轻、中止犯、预备犯、从犯以及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笔者认为都可和解.由于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恶性较小,对受害人的伤害不是很大,双方均有进行交流和沟通的心理基础,通过加害方的真诚悔过,取做到受害方谅解,从而用一种非司法的方式使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

二、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立在有关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清楚是启动刑事和解的基础条件,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够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归属,刑事和解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第二,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受害人,当事人双方系自然人.这是刑事和解重在维护个人利益的体现.若无直接受害人而侵犯的是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试问又如何和解呢?第三,加害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这也是加害人主观恶性大小的一种表现.如果加害人不认罪,受害人能谅解他吗?第四,双方自愿和解并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必须以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为前提,基于自愿,可以表明加害人随后对被害人的道歉、赔偿、补偿等行为源自内心的后悔和羞耻,同时也可以表明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态度源自对犯罪人真正的谅解,使做到刑事和解真正成为具有教育功能的程序.

三、适用阶段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最适宜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这是因为:第一,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关口”阶段,向前引导侦查,向后影响审判.要提高刑事案件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全在于“关口”的过滤、筛选.只有将可和解的案件“截流”下来,将那些非审不可的大案、要案筛选出来,才可以使有限的人力、财力投入其中,确保质量,才可以实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之目的.这无疑是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第二,侦查阶段不宜进行刑事和解.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取、收集证据.如果在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一些侦查人员或是出于避免艰苦复杂的取证工作,或是出于政绩的考虑,容易在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勉强让双方进行和解,易导致“和稀泥”和“以钱买刑”情况的发生.第三,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意义不大.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程序已基本走完,此时再行和解对提高诉讼效率意义不大,而且,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另类浪费.

四、程序的启动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对刑事和解的尝试已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并且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由检察机关行使这项职权也是“顺理成章”的.启动的具体阶段则设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这时检察机关有对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如果加害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检察机关可以对加害人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当加害人不积极履行赔偿和人道义务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取消暂缓起诉而提起公诉,以此来督促加害人积极履行协议,从而保证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启动与事后的审查监督上,在双方和解过程中则应完全回避,和解工作由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来执行,否则会影响到当事各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影响结果的公正性.

五、需要建立的配套措施及相关制度

通过上述具体设计,我们发现仅依靠现有司法体制下的相关措施及相关制度,不足以使刑事和解机制有效运行,也无法解决适用刑事和解后如何预防加害人再犯罪等问题.对此,借鉴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应完善、建立下列措施及制度.

1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虽然有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并不一定能立即履行.如果检察机关在协议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在加害人有能力履行协议而反悔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就无法启动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程序.这样,被害人的利益就没有做到到保护,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初衷.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如加害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就表明加害人并没有真正悔罪,其人身危险性没有消失,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启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2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义是所有人的正义等对被害人给予经济抚慰和经济救助,展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可以使失衡的天平重新平衡,缺失的公正重新找回,促进社会公正的全面实现.”据统计,我国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做到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被害人如果做到不到补偿,容易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仇恨,也阻碍了法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更不利于刑事和解的推广和实施.而推行以被告人赔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有效抚慰被害人情感、改善接受心理、平衡被害人权益,才能最终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如果真诚悔过,法院可以将被害方的谅解及同意在适当幅度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作为获得国家补偿的条件.

3进一步完善非刑罚化处罚措施.比如劳动补偿令、针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令、社会服务令.刑事和解倡导在和平化解矛盾的情况下,尽可能免除刑,并不是一概免除对加害人的处罚,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视案情、加害人的自身条件采取个性化的非处罚方式.如劳动补偿令,对那些因邻里纠纷致他人伤害,进而导致受害人农务无法按期进行的,责令加害人向受害人道歉并进行劳务补偿,不仅教育了加害人,使受害人有一个“清白”的历史,而且不会耽误受害人的农务,可以说是“双赢”.

任何制度产生之初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在倡导构建科学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预见到,刑事和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逼迫和解,一些犯罪人犯罪后毫无悔意却以钱买刑等情形,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在建立和解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因和解而撤销案件的情况应当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在起诉阶段,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对不起诉进行必要的监督.目前在许多地区正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可以成为刑事和解在起诉阶段的监督机制.在审判阶段,应当公布影响判决的和解因素,接受公诉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笔者相信,在研究者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之下,刑事和解制度必将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对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制度功能.

总结:此文是一篇和解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微探 摘要: 新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弥补了原有立法的不足,但是我国的刑事和解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仍需在和解范围,程序,结果等方面不断完。

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未来 摘 要:当今的刑事和解已经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在《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中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我们承认和解制度存在。

3、 刑事和解制度对和谐社会建设重要性 摘 要: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4、 论构建我国占有诉讼制度必要性意义 摘要:物权保护在当今时代大背景下,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物权法》主要体现在占有实体法的保护,要想实现物权的真正保护,除了完。

5、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分析 摘 要: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当中具体适用时仍然有着许多不足,因此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本文从我国刑事和解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实际。

6、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完善 [摘要]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2010、2012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