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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 民事诉讼行政介入程序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民事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2

民事诉讼行政介入程序规制是关于民事诉讼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北京民事诉讼费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和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和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干预;法庭之友;程序规制

中图分类号:DF7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3015107

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即指在一些和地方利益或者和地方当事人利益相关的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以领导批示、向法院发出公函、召集或商请法院协调等方式对案件审理提出指示或意见,要求或请求法院在裁判中遵照执行或考虑的一切活动的概称.民事诉讼行政介入是诟病司法地方化最集中的节点和影响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难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给出了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区和行政区适当分离、设立巡回法庭等体制改革方案.笔者在高度认同体制改革路径的基础上,提出并行建立程序规制的构想以作为体制改革的补充,并以 “法庭之友”制度的中国化改造为切入点,分析行政机关以“法庭之友”身份参和民事诉讼的可行性,试图将诉讼外行政指令转换为诉讼中意见陈述,以实现诉权保障、独立审判、司法公正、司法 等基本价值.

一、民事诉讼行政干预的规制路径

(一)体制规制

明确司法权的 权力属性和判断权、裁量权的权力性质,保障判断主体的独立性、中立性,实现司法和地方党政资源的适当切割,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以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为核心内容的体制改革方案,可视为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的体制规制.体制规制以保障审判机构主体独立性的方式降低行政介入司法的可能,力图使司法和行政各居其位,以实现民事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之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登记、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物理隔离”基础上通过“登记、通报”实现对干预行为的公开,通过“责任追究”实现对干预行为的纪律制裁,从而遏制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作为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举措, 专门出台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予以记录、通报和追责,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

体制规制能够极大程度遏制民事案件的行政干预,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自主性得以增强,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无论整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本位利益还是代言利益、毋论利益正当和否,地方政府具有利益诉求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和行政即使在资源依附上“物理隔离”,甚至实现跨区域管辖,但法院裁决的纠纷仍是地方性纠纷,仍面临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仍承担着维护地方稳定的职能,地方政府对和地方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相关案件仍会持较高的关注度,这种诉求和关注并不会因体制的“物理隔离”完全消解

正如 在“关于《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在集中性、统揽型的基本体制之下,即使实现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省级行政区划内实现跨区域管辖,仍可能存在较低层级行政机关请求较高层次行政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可能,如寻求省级行政机关协调省级法院等,或者利用人财物统管后省级行政权对行政区划内审判机关资源控制话语权的提升,由省级行政权对中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直接“发号施令”.体制规制侧重于厘清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机构关系,进而保障独立审判,但不一定能够根除民事司法的行政干预[1].因为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同样是客观存在,同时这种利益诉求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既包括地方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有时也一定程度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若这种利益诉求得不到程序回应,就会以行政介入的方式体现出来,变化的可能仅是介入的具体切入点和方式而已.

四中全会决定、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等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但在中国传统文化及司法体制下,审判机关是否有足够勇气登记干预行为,或者说仅进行选择性登记,尚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其实际效果仍有待实践检验.四中全会决定中“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排斥了“违法干预”,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仍有向诉讼个案进行意见表达的空间,尤其在行政机关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时,这种意见系有利于公正裁判还是有损审判独立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程序规制

遏制行政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实质是权力规制问题,以权力制衡权力或以权利制约权力,均可对权力进行规制.体制规制运用权利制约权力的方法,以权利制约权力提示了权力制约的另一种路径.行政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从表面看系对审判权的干预和影响,但实际会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诉权是否可以制约不当介入的行政权?当事人诉权保障既是一种救济机制,又是一项制约机制,这种权力制约唯有依托相应程序方可实现,即程序参和是权利制约权力的连结点.行政机关并不直接参和民事诉讼而采取幕后介入方式,当事人诉权制约功能仅能针对审判权,对幕后之行政权鞭长莫及,这又成为以权利制约权力路径的“死结”.

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是诉讼权利的展开,对裁判者而言则是司法行为理性化和客观化的保证[2]. 式程序法有显著的“控权”特征,这种派生于权力制约原理的程序 能表现在用法定时限、时序来制约权力行为,换言之程序是以一定的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为构成要素的[3].在相对封闭的诉讼程序空间内,裁判者只能根据程序内部获取的信息作出判断,而不是建立在程序外的预断、偏见和传闻基础上;法官应避免任意听取非参和者在程序外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体现出程序的自治性和对外界的屏蔽作用[4].程序的功能自治性并不表明程序时空和一切外部因素的隔绝,程序应留有对社会开放的空间,即是说程序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吸纳外部意见.程序不是抑制决策过程和外部环境的关系,而是要控制这种关系;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经过一定的过滤装置、通过适当的途径反映到决策中[5].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民事诉讼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摘要]在当前的司法领域,民事虚假诉讼频频的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存在一定漏洞造成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2、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问题 摘 要:认真查看我国现有关于程序异议权的分散规定,以及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保障程序异议权的行使存在诸多阻碍: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不清。

3、 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制 摘要:近半年多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一系列现实案件使人们对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4、 公司瑕疵决议诉讼两种法律规制 摘 要 《公司法》第22条瑕疵决议诉讼之规定,赋予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其目的在于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

5、 行政垄断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摘 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

6、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