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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理念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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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掀起了国家工商登记改革的高潮.2014年3月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正案也改革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制度,使公司的法定出资规则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对工商行政登记机关监管理念、职责与规范也提出了新的改革目标和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在全国范围的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更将改革推向了纵深.

虽然国家立法与中央政府均迈出了改革的步伐,并且改革了已经实施20多年的公司基本登记制度,但工商登记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事登记中的职责及改革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证或见证机关的权利分配、责任机制以及工商行政法规及规定的配套跟进等,即考验着政府的立法与监管智慧,也对商事主体了提出更高的市场化要求.

2015年6月,笔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一次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发现实践中,商事主体工商登记的监管理念、法律依据、各机构职责规定、登记的实际效果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带给我们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更多反思.

一、工商登记改革实践中的问题——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为例

(一)关于工商行政机关的职责

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主体股权变更登记的办理规定,股权变更事项登记必须事先将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公证或见证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深圳公证机关及见证机关,对企业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格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企业无法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协议.公司必须按照公证或见证机关的固定版本,方可受理公证或见证.

同时,公证机关及见证机关对股权转让事项的公证和见证需收取相关公证与见证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股权转让价款区分不同区间,但公证费高低均受股权转让价款影响,与股权转让价款成正相关关系.实践中,公证机关对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价款也进行了实质审核要求,对于较低的股权转让价款,尽管股权转让双方主体均已达成一致,但公证处仍然要求协议双方增加股权转让价款.对于无偿转让或以较低价款转让股权的申请,实践中公证机关表示不予受理.

(二)关于工商行政法规及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在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中,深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了股权转让事项的前置程序为公证或见证,将股权转让协议的公证书或见证文件作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条件之一,缺乏有效法律依据.

从合法性上,深圳工商行政管理机规定的法律性质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性规定,其上位法为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工商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但从深圳市地方政府的地方立法及法规或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看,均无相关法律依据.

从合理性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对全国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具有统一的管理要求,全国范围看,北京、上海等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股权转让均未有相关公证或见证的要求,而深圳工商行政机关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股权变更的规定之外增加了一个公证或见证程序,使各地的商事主体关于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时面临着地区差异的问题,也影响商事主体在各地进行日常经营与投资活动的政策公平性.

(三)关于工商行政机关的责任机制

关于工商行政机关在公司登记中的法律责任,最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只作了十分笼统的规定,而没有对具体的行政处分或处罚类型和程序作明确规定.

同时,对公司登记机关上级部门的法律责任,无论《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地十分简单,从责任主体看,责任主体仅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未包含违法登记的经办人员;从责任承担方式看,仅限于行政责任,而未包含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对工商行政企业造成的损失,也无经济赔偿.而对市场主体而言,因违法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情况,经济损失往往是最直接、最明显的损失;从责任追究的程序看,立法及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相关程序性的要求,仅对实体违法违规作了规定.实践中,程序上的违法违规,甚至登记时效的延误对商事主体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救济

我国公司立法及工商登记等行政法规均未涉及对商事主体的权利救济,而仅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律责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地方性行政规定,对商事主体的救济方式作了以下规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商事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规定了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均需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且涉及行政管理机关诉讼的,向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也很大,不符合商事交易及经营活动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要求.

而且上述权利救济依据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而未涉及《公司法》等直接与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强有力的针对性.

二、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思考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理念及方向

2014年2月,国家启动了工商登记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月19日推出了《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注册资本为核心和起点,推进了一系列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总结:关于免费理念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理念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理论基础其必要性 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等弊端,而立案登记制度足以弥补立案审查制度的不。

2、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建议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三点建议: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

3、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摘 要】被称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确立了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4、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理念、制度和技术 摘要:刑事庭审形式化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改变庭审走过场的局面,努力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

5、 比较制度角度看中英土地登记制度 摘要: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在土地机构设置、土地登记方法、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的赔偿及补偿等方面存在众多问题,影响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作用。

6、 民法典编纂中侵权责任立法体例和制度完善 摘 要: 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随之提上日程。民法典代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