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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空间论文范文 地下空间权登记之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地下空间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地下空间权登记之完善是适合地下空间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地下空间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地表资源开发饱和,地下空间权与土地使用权逐渐剥离而发展为空间权利.地下空间权是用益物权,具有他物权,定限物权,取得方式在法律上有限制的特征.地下空间权因为空间独立性和独立登记效用而应当独立.根据使用用途和主体的不同,不同的地下空间权应当采取不同的制度来予以规范.公主体为登记对抗主义,私主体为登记生效主义.将地下空间权作为独立事项加以登记,颁发地下空间权证书,建立电子化的全国联网登记.特别增加三维立体空间图,较永久性工作物的登记事项.登记范围以建设规划和出让合同作为标准.

关键词:地下空间权;用益物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104-03

一、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经济、人口的几何式增长,与地表资源有限性形成冲突.伴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土地的立体利用,尤其是地下空间的开发进行多样化、多层面扩张.地下空间权随着土地利用的复杂化而生,将建筑物与构筑物发展至地面下,从而形成了复杂的地下空间利用状态.地下空间比地表空间受到更多因素的限制,比如地表结构,土地成分,地下状况等.现今对于地下的空间利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源、存储设施,包括能源运输管道、能源存储设备、地下电力运送系统、地下发电所、变电所、地下仓库等;二是城市基础设施,比如地铁、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地下共同沟、污水处理厂、地下水池等;三是娱乐设施,有地下商业街、地下体育设施、地下游乐园等.完善地下空间权登记制度,首要是定性地下空间权的性质,其次对登记制度加以完善.

二、地下空间权的性质

(一)地下空间权为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看来,地下空间权现在包含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其性质归属于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地下空间权虽然属于土地空间的一部分,但不应当定性为所有权,而应当定义为用益物权.理由如下:

1.地下空间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而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自物权是对自己的物的支配权,因此是最全面、最完整的物权.在权利来源上,自物权来自于权利人对于物权的取得,而他物权来自于物权人的授权,他物权只能建立在自物权之上[1].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分标准在于,权利客体是否属于权利人所有.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物权,就是他物权[2].地下空间权的利用并不需要取得完整的物权,而只需要获得他人的授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利用即可.如果地下空间权为所有权,那么意味着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够作为地下空间权的主导者,这显然是不符合地下空间权的开发实际和利于经济的发展趋势的.

2.地下空间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换句话说,用益物权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包括使用范围和期限等,而所有权是没有限制的,所有人享有完全的权利.地下空间权在使用时根据使用的目的设定一定范围,并且多由合同约定而附有期限.此外,地下空间的开发可能会有不同高度的多种功能同时存在,如果不对使用加以限制,一方面可能过度使用,对所有人的权利造成侵犯,另一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比如2014年10月,南京南站附近一家开发商在没有摸清地下情况,在打桩时将地铁三号线的隧道打穿,若再向下15厘米就将搭载接触网上,直接打到高压线上.若此时三号线在运行中,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由此可见,对于地下空间权要严格限制以减少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3.地下空间权取得方式在法律上有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只要采取合法的方式,都可以取得所有权;而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有的是通过合同设定的方式,也有的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合法取得[3].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此来看,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原始取得,而地下空间权是以开发地下权为目的的开发者与所有者通过协商,并且通过合同,甚至是登记才能够取得.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首先地下与地上的利益紧密相关,如果地下空间权的取得不由法律所限制,有可能会造成无人看管或者是使用不明的情形,在进行地上的开发利用时,如设计楼层高度或者建筑物重量,无法预估地下风险性因素,使危险性大量增加,甚至无法适用,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用.其次,地下平行面和垂直面之间联系紧密.通过法律所限制的方式取得有助于信息的公开,从而在开发地下空间权时提高空间的利用率,比如对于一个地下的区域来说,水平上,管道贯穿东西,地铁连接南北;垂直上,依次存在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彼此并行不悖.

(二)地下空间权应当独立

对于空间使用权是否应当独立,存在三种看法.一是“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权包含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二是“独立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适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因为空间的使用权能够通过公示的方法加以确认、转让、抵押等,并且空间的利用价值越来越高,将空间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对空间的利用.”[4]三是“综合权利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使用权并不是物权法体系中一个新的物权种类,而是对在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物权的综合表述.”[5]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地下空间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地下空间权之完善 摘 要:地下空间权因土地之稀缺性而日益受到重视,其功能体现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节地效益、防灾效益。《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2、 深圳地铁地下空间管理中立体开发路径 摘要:土地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必须抓住轨道交通大规模建设的机遇,大力开发利用地铁地下空间。但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深度广度与国际化大都。

3、 论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完善 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从原来仅对地表空间的利用,延伸到了对土地上下空间的利用。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地下空间权应运而生。但由于相关立法的。

4、 立案登记制度完善 摘 要: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伴随着制度的开展和深入,具体登记制度尚未细化,缺乏程序。

5、 基于大枢纽建设背景郑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河南中医药大学,郑州 450000)[摘 要]本文通过对国内部分城市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成果的阐述以及对郑州市城区地下空间开发现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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