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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事项论文范文 建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力清单立法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重大事项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建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力清单立法路径探究是关于重大事项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司重大事项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通过立法路径来建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制度,无疑会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由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既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范,也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得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显得复杂而困难.特别是建立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清单”已成为地方人大的普遍呼声.为此,地方各级人大都在进行积极探索,而以地方立法形式,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边界、权力清单、运行程序等作出规定,是近年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探索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背景下,以及新修订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如何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通过立法途径建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力清单”,规范和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显得尤为必要.

一、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专项立法的可行性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了规定, 但其属于国家基本法, 对人大行使职权的某些方面只能作原则性的概括,以至于在实践中不易把握界限、可操作性不强.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立法, 就是要在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指导下, 进一步区分人大决定权和党委决策权、行政管理权间的权限界限, 明确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将国家法律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首先,具有理论的前提. 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最本质的内容,就是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事务能够根据人民的意志作出决定,并督促其他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从权力属性上看,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应该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人大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按照法治的逻辑,拥有一项职权就应当具有这一职权运行的法律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使职权行为应当有法律予以规制.从人民代表大会“四权”看,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均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唯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行为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虽然部分决定权和监督权、立法权的行使交织在一起,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广泛的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其在理论上有区分,应该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予以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形成完整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律体系.从目前的法律构成来看,立法法、监督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有了参照前提.

其次,具有现实的需要.在人大的四项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可谓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由于宪法法律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基本以条目列举式和概括式的兜底条款为主.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履职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列举式规定的重大事项都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议决定,而对于概括式规定的重大事项行使不到位、不充分.原因在于概括式规定只是明确了一个范围或者一个领域,没有明确具体的事项或者确定事项的标准,甚至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兜底条款,连范围和领域都没有明确,完全依靠其他机制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同时,由于缺乏上位法的参照和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施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制度规定”时,就会感到重大事项标准不明确、难以界定,从而导致权力的“虚置”和“难为”.同时,各国家机关由于对哪些事项属于党委决定、哪些事项属于人大决定界限认识模糊不清,感觉无章可循,因而导致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加.

再次,具有实践的基础.虽然国家层面没有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立法,但在省级层面,已有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以清单式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市、县级人大普遍以工作制度形式制定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暂行规定.同时,很多地方性法规还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进行了规范.2001年 12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分应该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必要时由人大讨论决定、应该征求人大意见后报人大备案三种情况,列出了25项重大事项决定清单,并分别设立了兜底条款.可以说,在长期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当前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二、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力清单”的立法架构

从全国已颁布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性法规的28个省级人大比较看,虽然都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清单”进行列举规定,但是从对重大事项决定清单的内容界定看,普遍存在着形式内容重复相似、范围界定粗疏简单、针对性和可操性不够强等问题,因此需要以系统的思维进行整体架构.

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法》.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从长远看,应当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职权一样,纳入国家专门法律保障和规制范畴;从当前看,应以立足于现行宪法精神,把现行宪法规定落到实处为总目标.特别是要参照监督法的立法模式,分为两个层面,以立法形式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从全国人大层面,应重点围绕区分人大决定权和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的权限界限、界定明确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将宪法法律一些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大事项决定法》;同时,要授权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详细程序等根据各地实际自行规范.二是从地方层面,应重点建立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使地方性法规真正起到落实宪法精神的作用,成为保障和支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把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法律依据.省级人大要抓紧修订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增强可操作性,体现当地的特点.就浙江省来讲,《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了13年,形势任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根据省委关于美丽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抓紧对这一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使其更加具有时代特点和浙江特色.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重大事项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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