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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论文范文 犯罪被害人过错立法和司法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被害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0

犯罪被害人过错立法和司法规制是关于被害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关键词: 犯罪被害人过错;法定量刑情节;立法规制;司法规制

摘 要: 在我国,犯罪被害人过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官在适用这一情节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各地法院对犯罪被害人过错案件的审判结果差异性明显,这种现状要求我们对犯罪被害人过错进行规范化.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犯罪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内涵为违法或者违背道德且侵害了被告人正当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犯罪被害人明显过错和重大过错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中设置;在司法文件中统一规定犯罪被害人过错从宽量刑的幅度,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犯罪被害人过错进行细化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1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Regulation of Victims’ Fault

YONG Ziyu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3, China)

Key words: victims’ fault;legal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legislative regulation;judicial regulation.Abstract: In our country, victims’ fault is taken as a plot of discretionary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 and discretionary power is wide when judges apply it. Thus the result about these cases is different in different districts, so victims’ fault needs to be normalized. The legislation gives the definition of victims’ fault or the behavior of the victims which has violated morality and public interests. Furthermore, the obvious and serious fault of victims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a plot of lesser or mitigation punishment in the general rules of our general criminal law. In the judicial documents of such cases, the extent of lenient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 should be regulated. Besid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introduced, guiding cases should be issued and fault of victims should be detailed in regulations.

随着刑事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化和人们对犯罪被害人关注度的提高,理论界对犯罪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研究渐趋深入,“去酌定化,要法定化”,成为学界的共同呼声.学者们围绕犯罪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类型,犯罪被害人过错和特定犯罪的量刑关系,犯罪被害人过错入法的模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庄绪龙对犯罪被害人责任进行了细化分析,区分了不同程度的犯罪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中的地位.陈兴良从被害和加害的关系切入,对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①这些研究为犯罪被害人过错法定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从目前来看,学界在犯罪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和程度,犯罪被害人过错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方面分歧较大,对犯罪被害人过错的制度化设计研究不充分.下文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维度,以犯罪被害人过错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视角,对犯罪被害人过错入法规制展开讨论.

① 参见:庄绪龙《刑事犯罪被害人过错责任细化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48-53页;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和加害的关系切入》,《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18-126页;刘丽萍《犯罪和被害互动关系中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研究》,《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卷第77—81页;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131页,等等.一、犯罪被害人过错亟待规制

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典以犯罪人为中心而构建,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和作用长期被忽视.表现为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被害人过错只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犯罪人产生影响.[1]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刑法认可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2]由于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具体规定在刑法中,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甄别取舍,因此,酌定量刑情节是掌握在法官手中,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弹性的、灵活的调节器.[3]犯罪被害人过错即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犯罪被害人过错的案件时无法可依,随意性较大,因而适用情况各不相同.为规范审判行为,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但这些文件应时性色彩强,出台的时间、背景和目的亦不相同,对犯罪被害人过错的规定不统一.

这种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前后不一致,有的规定犯罪被害人过错仅适用于特殊类型的犯罪,有的是普适性规定;有的区分了犯罪被害人过错程度,有的则没有区分.如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犯罪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在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对于因被害方过错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同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生效,该《意见》并未将犯罪被害人过错作为“常见量刑情节”,而仅仅将其作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之一.二是表现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当地量刑指导意见细则时对犯罪被害人过错的规定各自为政,相差迥异.如安徽省规定,犯罪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以下;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四川省规定,犯罪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北京市规定对于犯罪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犯罪被害人过错则没有涉及.

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随意性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因家庭内部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是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代表性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呢?有学者选取了1999—2005年7年时间里的500份判决书作为样本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被判处死刑的占55.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占14.6%,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占5.6%,被判10-15年有期徒刑的占8%,被宣告缓刑的占6.7%.[4]引起全国关注的许霆盗窃案是“同案不同判”的典型.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重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同一个法院审理同一个案件针对同一个被告人作出的判决.究其原因:一审时法院没有考虑被害方银行的过错,重审时考虑了此过错,即银行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存在重大过失,诱惑了原本没有犯罪动机的许霆实施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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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摘 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食品安全性的提升。但就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且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

2、 克隆人立法宪法规制 *本文系上官丕亮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克隆人立法的宪法规制” [项目编号CLS(2012)D120]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上官丕。

3、 民生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规制 摘 要 文章以民生刑法为前提,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现状、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体系定位以及刑法规制三个方面展开了分析,目的。

4、 股权众筹金融法规制和刑法审视 内容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型业态,开辟了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由于其面向大众投资者公开出售股权募集资金,除了会受到现有证。

5、 探究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罪名能够使惩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犯罪需求得到部分满足,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以及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