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程序法论文范文 疑罪无处理程序法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程序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2

疑罪无处理程序法规制是适合程序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程序法包括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关键词:疑罪从无;程序法;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9

问题的提出

我国1996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就已明确规定:对证据不足案件目前,学术界对疑罪的认识并不统一.有的对疑罪做广义理解,认为疑罪既包括认定事实方面的疑罪,也包括法律适用方面的疑罪,还包括证据不足方面的疑罪.但是如果将疑罪放在“疑罪从无”中去理解就不难看出,疑罪实质上是证据不足而出现的不能判定有罪的情况.本文如无特别说明,所指称的都是证据不足而导致的“疑罪”.

,审查起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机关“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该法实施后发生的“河南李怀亮案”、“杭州叔侄强奸案”、“五青年萧山出租车命案”等极为典型的证据不足案件,被追诉人却屡次被移送起诉并被判有罪.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这些案件历经的时间与耗费的精力,尤其是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实施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沟通”与“协调”以及侦查人员面对证据不足案件所表现出的无所适从等情况看,缺乏程序法规制是“疑罪”难以从无处理的根本原因之一.2012年修订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再次确认了疑罪从无原则.随后,中央政法委2013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但是这些有关疑罪从无的规范及讲话,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够重视疑罪案件如何从无处理的程序法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普遍从权力内部控制与预审法官外部控制的角度,探寻司法体制内权力实现型疑罪从无.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多地强调司法体制之外的保障机制,大多从保障人权及有利于被告人等程序角度,实证研究审判阶段的疑罪从无问题.国内学者早在上世纪末就开始研究和主张疑罪从无,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应当从无处理,但是与此极不协调的是,有关疑罪如何从无,即证据不足案件处理权如何配置、证据不足的标准如何判断以及相应的程序如何操作等疑罪从无处理程序中的根本性问题,却很少有学者专题论及.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随意性及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参见:葛玲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及分析[J]法律适用,2008,(8)

,已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鉴此,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提出的明确要求.

,应当从疑罪从无案件的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充分重视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独立性,通过优化配置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细化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等方式,实现疑罪案件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一、疑罪案件处理权配置的程序法规制

疑罪从无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非正常结案方式,从疑罪从无的过程与结果看,其实质上就是疑罪从无处理权的配置与实现.因此,为实现疑罪从无的程序法规制,应首先考察疑罪从无处理权的配置问题.刑事案件有自诉和公诉之分.在自诉案件中,疑罪从无处理权由审判机关行使.在公诉案件中,疑罪处理程序主要体现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的疑罪处理权配置与运行是疑罪案件处理权的组成部分.鉴此,为增强论证的针对性,下文就从上述三个阶段出发,探讨公诉案件中疑罪从无处理权配置问题.

(一)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处理建议权

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如何处理证据不足案件,极易导致侦查机关在遇到证据不足案件时无所适从或者将案件久拖不决,因此亟须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法.现行法赋予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赋予审查起诉机关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权,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享有疑罪处理权.现行法虽然从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撤销案件的情形等两方面,间接规定侦查机关处理疑罪案件的原则,但由于权力的不可推定性,仍然难以解决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

法》第160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必要条件之一.这就意味着,在证据不足时,侦查机关无权终结案件.同时,《刑事诉讼

法》第161条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但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或案件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而没有明确将证据不足的情况纳入其中.该条第6款虽然用兜底条款将“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撤销案件的适用情形之一,但是很难说这些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将证据不足作为撤销案件的条件之一,而且证据不足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遇到证据不足的案件时,无权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另外,现行《刑事诉讼

法》第166条虽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但是这里的“侦查终结”仍然是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显然不能适用证据不足案件.据此,仍不能认为法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处理权.《刑事诉讼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程序法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规制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认定是否构成编造、。

2、 考试行为刑法规制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考试作为升学深造、求职晋升、获取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据统计,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数多达几千万,堪称。

3、 民间借贷刑法规制价值理念重构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是指出于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民间借。

4、 擅自公开募集基金行为刑法规制 我国的基金活动萌芽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本世纪初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陆续推出,基金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随着金融的创新与深化,基金市场违规违法现象不断。

5、 股权众筹金融法规制和刑法审视 内容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型业态,开辟了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由于其面向大众投资者公开出售股权募集资金,除了会受到现有证。

6、 探究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罪名能够使惩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犯罪需求得到部分满足,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以及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