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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决策论文范文 行政决策有良方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行政决策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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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法治化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02年就有学者开始探讨行政决策法治化问题[1].此后,有许多学者探讨了这个问题.遗憾的是,通过阅读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学者对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含义、面临的障碍、形成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都存在着诸多分歧,继续深入研究行政决策法治化问题很有必要.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含义

行政决策法治化概念的界定是探讨行政决策法治化问题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需首先搞清楚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含义.

虽然已经研究了十多年,但是,学者对行政决策法治化概念的含义依然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基本上是各说各话,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表述.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体现多数人意志、保障和实现多数人利益并使之规范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确定目标、收集信息、拟定方案、作出决定、规范监督、责任追究等” [2].另有学者认为,“决策法治化是指政府决策制定主体和其他各相关决策主体在法治观念的指导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决策,使政府决策权的行使和政府决策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政府决策监督、政府决策责任追究、政府决策救济等环节实现政府决策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3].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要把行政决策纳入法治轨道,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决策领域的体现”[4].最近,有学者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是指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决策主体在法律的监督下,经过科学、 的程序作出决策,并为所作出的行政决策负责,如出现违法决策,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

根据学者对行政决策法治化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 概念是否需要凸显行政决策主体及其权限.有的学者在定义中没有提到行政决策主体,有的学者提到了行政决策主体.本文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首要前提是行政决策主体合格,并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作出决策.因此,在行政决策法治化概念中应当凸显行政决策主体及其权限.

2.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否意味着必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有学者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体现多数人意志并使之规范化的过程 [6].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原因在于,行政决策法治化只是要求行政决策合法,包括决策主体合法、决策程序合法和决策内容合法,并不需要行政决策体现多数人的意志,要求行政决策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是 决策的要求,而不是决策法治化的要求.在实践中,合法的行政决策在大多数情形下可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决策都会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例如,对外援助方面的行政决策就有可能合法,但并不能被大多数的老百姓接受.普通的老百姓会问:在国内尚有7000多万贫困人口需要帮扶的背景下,为什么要拿巨额的外汇援助非洲国家?因此,本文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不需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3.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否意味着需要经过科学、 的程序作出决策.有学者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意味着行政决策必须经过科学、 的程序作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原因在于,虽然科学决策和 决策是提升行政决策质量的重要措施,而且科学决策和 决策的落实需要合法决策来落实,但并不意味着合法决策一定要经过科学和 的程序.例如,外交和军事方面的行政决策,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决策就不一定需要经过科学、 程序,而只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就可以了.

4. 违法决策责任追究是否属于行政决策法治化概念范畴.当前学者在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界定方面比较一致的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意味着对决策主体的违法决策责任进行追究.本文认为,这种一致看法值得商榷.原因在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本来含义应当是通过法治化让行政决策都合法,也就是说,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实现意味着行政决策都是合法的,没有人会被追究责任.相反,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和违法决策相关联,只有在行政决策主体违法决策,即行政决策主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时,就会被追究责任.违法决策的出现是行政决策法治化没有实现的结果.也就是说,追究违法行政决策主体的责任,有助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实现,但不属于行政决策法治化范畴本身,而是属于保障行政决策法治化实现的措施.

综上分析,本文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内容合法的决策的状态.也就是说,行政决策法治化意味着决策有法律①依据,决策主体合法,决策程序合法和决策结果合法.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不足的表现

十八大以来,“打老虎”和“拍苍蝇”的反腐败运动收获颇丰,大快人心.但是,当我们从行政决策法治化视角看过来时,就让人揪心了.因为“老虎”和“苍蝇”的众多意味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当然,这个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一个老问题.行政决策法治化不足的表现是:行政决策主体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行政决策结果不合法.

1. 行政决策主体超越权限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决策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决策,不能超出自己的权限范围决策,否则,决策将构成违法决策,如果造成损失将被追究责任,轻者追究行政责任,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 党员,还要追究党纪责任.

实践中,许多行政决策主体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擅自作出行政决定,结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原昆明市副市长平愚山擅自决定将昆明市财政局的资金转存到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案件就是一个例证.

1988年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0条规定:“为了集中管理财政库款,统一调度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机关均由财政总会计统一在同级国库开立‘国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分别用来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往来款项等会计事务.财政机关的财政专项周转基金可以由总会计统一在有关专业银行单独开立存款帐户.”实践中,有些财政机关违反这个规定,在银行开设有多个账户.为了进行清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在1990 年2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该通知第一项要求按照《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0条进行整改.根据1988年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0条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第一项规定,财政资金不能存入财政局在国库和银行统一开设的账户之外.但是,1995年4月,时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的平愚山,在未对工行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未经集体研究,未请示市政府的情形下,违反1988年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0条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同意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刘来宝的请求,安排财政局预算处的有关二人,将昆明市财政局在昆明市国库的预算外资金帐户上(该帐户不产生利息)的“昆交会”场馆建设费5000 万元人民币拨付到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帐户内,以解决该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财政局和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合同”,约定存款月息为5.1‰,存期不定,在财政局需要资金时对方要保证将借款归还.最后的结果是,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后改为云南省金旅信托投资公司)因破产被清算,财政局的5000万元存款最后产生的损失金额为1544.87 万元.云南省审计厅认为平愚山对此损失应负直接责任.法院认定平愚山的行为构成犯罪(依照实施行为时的法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审判时的法律构成滥用职权罪) [7] .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行政决策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环境行政决策失误界定分析 摘 要:目前,我国正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主动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

2、 公众参和行政决策综述 摘 要: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是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行政法学界及公共管理学界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立。

3、 行政决策价值优先序困境分析 摘要:行政决策在管理活动中愈发重要,其不仅是公共管理的决定性环节,更是其他环节展开的基础。在当前社会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的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实现行。

4、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适用范围和完善建议 摘 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是指政府决策者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以及决策实施。

5、 规范专家参和行政决策权利义务必要性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政府做出行政决策的背景条件越来越复杂,愈来愈多的行政决策的做出需要符合更广泛的群体利益,专家参与决策也已经成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