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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公证论文范文 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合同公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法律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合同公证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合同公证处公证流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收费权质押作为权利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保障资本顺利流通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担保法对各种票据的权利、债券、存单、提单、股份、股票以及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作了相关规定,而对收费权质押未作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了能够实现经济市场的借款融资,选择公证机构对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本文就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涉及公证法律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收费权质押贷款;质押登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公证处公证事项的主要业务之一.最近我们受理了江西万年水务有限公司用其供水收费权向萬年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质押借款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公证.我们受理后,反复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收费权这种特殊的权利质押.因此,我们决定为其办理公证,但在 过程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的依据

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是指出质人以某项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权人不获清偿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一定程序,通过直接获取收费款项来清偿债务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经营权收费权出质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质押方式,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则是公证机关为防范金融风险而开展的一项新的公证业务.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各种票据权利、债券、存单、提单、股份、股票以及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出质,而这些权利并未包括经营权、收费权.但是本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我认为这种“其他权利”是对上述内容的补充,给予经营权、收费权作为可以出质的权利留下了法律空间或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收益权实际上就是收费权,它们可以被视为第四款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行的,为此我们为其办理了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但在 的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

2.收费权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公示效果,以对抗第三人对收费权收益的主张,同时能够控制出质人重复质押.质押登记是收费权质押生效的要件和必要程序,债权人极为重视并明确表示,若不履行质押登记手续,将不予发放贷款.那么收费权质押登记到底由何部门负责登记呢?我们一是反复学习、研究了《担保法》第42、43条的规定;二是请示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公证管理科);三是和工商、水务等有关部门取得了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担保法》第42条规定了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为土管部门;以房地产抵押记为政府规定的部门(实际上是房管部门);以林木抵押登记为林业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为工商部门.第4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从该条法律条文的内容看《担保法》没有明确权利质押登记部门,我认为收费权作为一种权利,它既不属于不动产,也不属于动产.而是属于第43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所以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不属于第42条规定的登记部门,而应由第43条规定的公证部门登记.于是我们又征求了工商、水务等部门的意见,他们的答复是没有这方面的业务规定,以前也没有办过权利质押登记.根据这种情况我处为当事人办理了收费权质押登记,同时,为当事人办理了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提高了工作效率,当事人极为满意.

3.收费权质权实现方式

收费权质押实际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质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联合通知”精神,可以为当事人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是,债务如何执行?质权如何实现?这是值得业内人士认真思考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公证机关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能否起到防范金融风险之作用的关键.收费权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一定的给付权作为质权的标志,这种给付权是一种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不存在于具体的财产之上,所以收费权质押不同于具体的有价财产的质押.目前法律对收费权质押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尽管有《担保法》第75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权利”作为补充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可以推定,但也仅停留在“可以设质的”的层面上,对空间如何实现质权,即如何执行收费权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使质权的法律后果存在不确定性,按照《担保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和出质人协议质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物”.收费如何折价,如何拍卖、变卖,如何评估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我们在实践中难以掌握.因为收费权的价值评估缺乏可以量化,易于操作的标准而无法客观衡量收费权的 价值.另外,收费标准还会受政策和经济的影响而存在不确定因素,导致收费权价值评估困难.所以我认为本款规定的质权实现方式对收费权质权的实现不具有适用性.同时《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对质物转移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我们在审查当事人的质押合同时特别注意这方面的内容,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质权的实现在实践中我们要求出质人在质权人(贷款方)设立专项收费帐户,并按排专人收费,由质权人派专人协助并予以监督,不得转移 .出质人出具了《扣款授权书》给质权人,承诺若出质人不能按借款合同计划还款,贷款有权从专项收费扣除(包括本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这样既保证了质权的实现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总结:此文是一篇合同公证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行政合同诉讼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与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中,行政主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根据实际。

2、 继承公证法律问题 摘 要: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公证作为公证处。

3、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法律 摘 要: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分子,经济往来不断,经济合同数量巨大。中小企。

4、 办理房屋产权买卖合同公证应注意几个问题 摘 要 房屋的买卖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法律法规的政策性较强,对当事人的作用非常的大。因此,在房屋产权买卖合同进行公证时,公证员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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