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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 论如何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事诉讼主体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民事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论如何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事诉讼主体是适合民事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民事诉讼时效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民间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作为其存在的形式之一,与其他企业类型一样,也为社会和市场的繁荣在进行添砖加瓦,但其在经营环节上和模式上也与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一样,避免不了类似产生债权债务甚至于诉讼的状况,在诉讼环节上如何确定民办非企业(个体)的诉讼主体各地法院观点不一致,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参照,导致实践审判中判决结果混乱无处适从,为此本文认为对此类案件应该在理论上进行统一,避免同案事实而判决结果却不同的局面.

关键词 民办非(个体) 个体工商户 诉讼主体 其他组织

作者简介:俞洪刚,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和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75

一、基本案情

2012年下半年开始,某公司与某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公司将属于其所有的约有1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租赁给幼儿园使用,用于开办学前教育.协议约定每年房租为84000元,如拖欠房租每日承担违约金500元.幼儿园租赁该房屋后一直在经营开办学前教育,截止2015年12月,共累计结欠公司房租144000元.2015年12月25日,幼儿园负责人吕某将该幼儿园交付给潘某负责经营管理,并由其再用幼儿园的名义与公司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尔后幼儿园与潘某一直拖欠房租,其间潘某多次以幼儿园和其个人名义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承诺和保证,所拖欠的房租款在一定时间内全部支付完毕,但事后又经常失言拖延不付,后经公司经多次催讨仍然无果,故公司以幼儿园和潘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就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是否有独立诉讼主体问题有很大分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审理法院与上级法院以及高校专业教师商讨后,最终决定该案不能以民办非企业(个体)即幼儿园作为诉讼主体,应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9条之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主体类型,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从而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定不一定正确很值得探讨和商榷.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幼儿园作为民办非企业(个体)应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幼儿园的经营者作为被告,故幼儿园非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幼儿园作为民办非企业(个体)应认定为其他经济组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以该幼儿园作为被告,故幼儿园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幼儿园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其主体性质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是认定为个体工商户?还是认定为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将其认定为其他组织更为合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并存的,他们之间的发展也成正比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也可以说是随着市场经济产生而产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就目前而言还是个新生事物,政府的管理机构和立法还不是很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对以往民办事业单位这一名称所作出的修正,就目前我国的体制而言,事业单位应该是国家投资开办有一定的社会职能而且还有一定额度的财政拨款,而民间投资的带有一定职能的尤其在教育和衛生及服务等系统不应再称为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的一种社会服务活动的一种组织,其特点介于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就目前的成熟程度而言还是初级阶段,立法上也严重滞后,到现在为止,国务院依照当时的状况在1998年10月也仅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组成的形式而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这三种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自然人等利用非常国有资举办的,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表现形式上可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个人型等三种,因本案幼儿园依法登记的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体),故不对法人及合伙这两种形式的诉讼主体问题展开讨论.虽然本案幼儿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但是否可以想当然的就将其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这么说,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与个体工商户很相似,但绝不相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设立的主体范围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而个体工商户则只能由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的设立主体范围要比个体工商户大.

2.设立机关以及接受监督、管理的机关不同.民办非企业(个体)的设立除了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外,还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他颁发的部门系民政局直接审查和决定,符合条件的也是由民政机关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许可经营证书,个体工商户只需经过工商登记即可.民办非企业(个体)除了要接受工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还要接受其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不存在业务主管机关这一说法.

3.申请设立的条件不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只需举办人具备经营能力即可,而民办非企业(个体)申请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4.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不同.民办非企业(个体)申请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而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即可,显然后者提供的材料更为简单.

总结:这篇民事诉讼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组织。它的孕育、生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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