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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防范论文范文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风险防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防范是关于风险防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风险防范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摘 要股权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的另一产物,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从现有的立法角度出发,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着触碰法律底线.在当前的立法环境下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及平台自身的局限,股权众筹在现今的网络技术及网络监管的大背景下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以平台本身为切入点,分析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风险,最后针对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股权众筹 平台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胡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35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概述

众筹起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这两个词汇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结合.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向某一项目投入资金,当投资者投资的金额达到集资者预先设定的项目或组织金额,是众投资者支持该项目或组织的一种行为.众筹可以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种类型, 股权众筹在民间资本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越来越被予以重视,人民银行等是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将股权众筹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是指有融资需求的个人或企业通过众筹平台将需要发起众筹项目的商业计划书、项目情况(具体包括项目金额、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出让的股权份额等信息公布在平台上,再由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进行投资对比、考察、核实后对该项目的部分股权进行认购并获得股权回报的融资行为.

我国现行监管模式下的股权众筹平台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投资者进入门槛低;2.投资者线上决定投资内容;3.筹资主体以中小初创企业为主;4.融资过程依托于互联网.据统计,截止2016年,全国众筹平台数量共计511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共计415家,互联网众筹整体筹资规模在220亿元左右,同比增长超过90% .我国最早的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于2011年11月上线,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股权众筹平台.目前我国具有代表性的股权众筹模式有四种:第一种是凭证式,其典型案例即为美微传媒淘宝卖股案,这种模式是将会员凭证和股权捆绑,以股份的方式代持.第二种是会员式,其融资模式案例有“很多人咖啡厅”模式和高鹏会“微股东”模式.第三种模式是云筹式,通过云平台在云端筹款,利用云端的第三方托管和安全监控,打造跨区域的云端众筹平台,其以开展股权转让、资本托管、风险担保等一系列金融衍生服务.第四种模式是天使式,这是最典型也是最主要的股权众筹方式,其主要由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模式和大家投网站平台为主.天使汇首创“快速合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实行投资人注册验证制,但无最低出资额限制,单个项目的投资人数上限为10人.

二、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的风险

纵观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重点从刑事和民事风险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 刑事风险

在股权众筹的运行模式中,平台作为中间机构,不排除部分资金短缺的个人或企业自行在网上设立一个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自己操控平台,虚设高回报的众筹项目,或者与项目人串通设立虚假告回报的项目,从而获取投资者的投资,收到投资款项后并非用于发布的项目中,而是另作他用或企图非法占有,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股权众筹平台极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合同诈骗等刑事风险.

1.非法集资的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由于它受众主体多,若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一般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但造成公众损失的犯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欺诈的方法非法集资,虚构资金的用途,骗取公众财物. 《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股权众筹进行集资的模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进行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回报;(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擅自发行股票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其他发行行为. 股权众筹投资者通过投资行为,取得该项目的股份,该行与发行证券有异曲同工之处.现在很多众筹平台对发布众筹项目的人数、投资金额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有的平台甚至通过打包分配的方式处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以此来规避投资者的人数及控制项目金额.从中也可以看出,如果稍有不慎,项目的发起者、平台的管理者在众筹的过程中极易陷入擅自发行股票的困境.

3.合同诈骗的风险

在股权众筹领域存有 “领投跟投”的投资模式(领投跟投模式是指一些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利用自己的专業和独到眼光对项目进行筛选,跟投人基于对领投人的信任跟进投资),该众筹模式一开始被广大投资人接受是由于其合理的降低了跟投人缺乏投资专业知识与经验而带来的风险,只要跟着领投人选定的项目进行投资即可.但也正是由于跟投人是依据领头人的信息进行投资,这会导致由于跟投人与领头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一旦领投人与筹资人相互串通损害跟投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有审查集资人提交的项目的义务,平台应该对除对项目的项目金额、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外、还需要对该项目的可靠性进行一定的审查,因此当领头人与集资者串通发布虚假项目,损害投资者利益时,由于平台未对项目尽到审核义务,众筹平台存在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风险.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风险防范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股权众筹之法律规制 摘 要:股权众筹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而进行的融资模式,它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时间成本和程序成本,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它一方面有。

2、 36氪创始人刘成城股权众筹平台或成新五板 监管收紧,发展放缓,将是未来一段时间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基本态势。在“打造众筹平台”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重大利好之下,股权众筹行业也将迎来一。

3、 大学生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股权众筹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融资模式,其门槛低、融资快、操作简便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以此方式融资创业。但目前我国对。

4、 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和防范 摘 要:众筹融资是新兴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众筹最具发展前景的创新模式之一,对解决目前社会发展。

5、 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地位路径分析 摘 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联姻”的产物,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福音,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股权众筹平台既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