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企业并购参考文献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论文 投资银行参和企业并购文献综述 外资企业财务管理论文 企业并购开题报告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开题报告 并购的文献综述参考 企业并购的参考文献

关于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投资者保护缺失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外资并购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投资者保护缺失是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外资并购国内案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是第一起针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提起的诉讼.此案于2014年7月取得阶段性胜利,确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问题的可诉性,且在程序正义与财产权两方面维护了三一集团的利益.然而,三一集团仍难以获得全部涉案证据材料,且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内容仍然不受司法审查,真正的救济因而难以实现.综观国际国内司法体系,国家安全审查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缺失是普遍存在的.从规则上讲,美国国内法、WTO规则均无法为外资企业提供任何指引,从救济渠道上看,美国国内司法救济与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均无法为之提供救济,且国际社会并无意愿通过合作解决此问题.此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安全审查的政治内核,同时,也反映了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的固有缺陷.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正当程序;司法审查;政治问题原则

中图分类号:

DF964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4.12

一、缘起:并未结案的胜诉

2014年7月15日,备受瞩目的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由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对罗尔斯公司(

三一集团子公司)所投资风电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存在程序瑕疵.法院虽不具有对总统发布的并购禁令本身的司法审查权,但对禁令发布过程中的程序瑕疵拥有管辖权.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美国总统向罗尔斯公司下达并购禁令的行为,属于“非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权”,因而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对正当程序的要求.RallsCorporation,Appellant.v.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etal.,Appellees,Appealfromthe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DistrictofColumbia(No.1:12-cv-01513).为了论述方便,下文简称Rallsv.CFIUS案.

这一胜诉的意义自不待言.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将因而“有望进行重大程序调整”,在“增加透明度”的同时,也有望给予外资以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1].然而,此案诉因的选择,却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判决当中为何明确表示,法院对并购禁令本身不具有司法审查权?此种司法审查的缺位,是由于美国法院拒绝对此进行司法审查,还是由于美国法律拒绝保护投资者的某些权利?三一集团选择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瑕疵作为突破口,是否属于一种“别无选择的选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当中寻找依据,而这一问题的答案,又将直接关系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如何保障.毕竟,除三一集团之外,诸如联想、华为、中海油、双汇等中国企业,都曾先后在海外并购过程中为国家安全审查所困扰.如果行政决策本身不受司法监督,那么,即便存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也不过是为专制与滥权提供合法性外衣[2],WTO、ICSID等一系列国际组织积极推进的国际投资自由化也将时刻面临贸易保护的威胁.因此,本文将从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的判决本身入手,探讨美国司法系统能够给予的救济范围与边界;同时,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可供中国企业寻求的其他救济渠道,以此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提供建议.

二、2014年7月判决综述:三一集团胜诉历程与影响

(一)案件始末

2012年9月12日,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提交诉状,针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与美国总统奥巴马先后签发的并购禁令提出了5项诉因:(1)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并购禁令超越了“721条款”参见:50U.S.C.app.§2170(e).

(即美国《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第721节)的授权;(2)具有任意性、武断性;(3)上述两项并购禁令超越了宪法授权;(4)其对罗尔斯公司的财产权剥夺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无正当程序剥夺财产权”的规定;(5)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的要求[3].对此,地区法院认为,由于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并购禁令已为美国总统签发的并购禁令取代,因此作为“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由于“721条款”明确禁止对“越权”、“平等保护”两个问题进行司法审查,所以,第三、第五项诉因同样不能成立.最后,对于第四项诉因——“正当程序”问题,地区法院认为,罗尔斯公司明知其并购行为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因此,其对已收购财产并不具有确定的财产权;此外,即便此种财产权的确存在,由于在调查过程中已给予罗尔斯公司提交证据的机会,因此,并购禁令本身并不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在上诉阶段,罗尔斯公司主动放弃了第三、第五项诉因,在要求确认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决议具有可诉性的同时,将重心置于第四项诉因,即“正当程序”问题.参见:Rallsv.CFIUS,pp.12-13.

(二)先决问题之一:“正当程序”问题的可诉性之争

在上诉阶段,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首先处理了“正当程序”问题的可诉性之争.被上诉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共提出了两项抗辩:其一,“721条款”明确规定,总统所作出的国家安全审查决策是不可诉的,因此法院不应审理此案;其二,根据“政治问题原则”,此案涉及政治问题,因此应当由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第一项抗辩,巡回法院认为,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对“721条款”的解读存在错误.该条款的措辞为:“美国总统的等如下决策(findings)不得提交司法审查”;其中,“决策”一词仅仅包括“认定外资威胁国家安全且并无其他渠道避免此种威胁”.该条款仅仅意味着“决策”本身不可诉,而非决策程序不可诉.大量判例均表明,除非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否则,任何法律的执行程序均须受到《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约束.参见:Rallsv.CFIUS,pp.15-16.

总结:此文是一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影响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在华外资并购呈现增加的趋势。尤其是近几年来,在股份全流通的背景下,外资并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2、 中企美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摘 要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经济地位提升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在海外进行企业并购,尤其在美国的并购不但对我国意义非常,对美国及整个国际社会都有强烈反。

3、 论欧盟收紧外资安全审查中我国走出去企业权益保护 摘 要: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阻止外资进入东道国的一个隐形壁垒。近几年,欧盟开始通过外资安全审查收紧投资市场,呈现出审查范围扩大,审查过程泛政治。

4、 论主权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我国制度完善 内容摘要:最近十年,主权投资已发展为国际投资的重要类型。由于主权投资的敏感身份,投资接受国担忧其成为“特洛伊木马”。因此,许多国家在其外资国家安。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推进煤矿重大灾害防治 本刊讯 7月28—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山东兖矿集团召开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