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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论文范文 恐怖融资犯罪防控路径(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融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恐怖融资犯罪防控路径(下)是关于融资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ppp项目融资模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面对当今世界恐怖活动蔓延,危害日益严重的现状,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控制尤显重要.从国际社会到不同国家,都面临如何结合具体情况,解决恐怖融资犯罪立法、司法、执法的困境.

本文以刑法120条和191条为视角,梳理国际国内恐怖融资犯罪法律控制发展轨迹,剖析当前以洗钱犯罪和资恐罪为代表的法律控制的价值体现和制约因素,并从构建法律控制体系、完善行政监管机制、提倡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提出防恐怖融资犯罪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恐怖融资犯罪;洗钱;资恐;法律控制;行政监管;国际合作

四、当前恐怖融资犯罪法律控制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刑法罪名确定与执法中罪名管辖的冲突:涉恐案件概念界定直接关系到涉恐案件和洗钱案件的管辖和惩处

大量的研究表明,恐怖融资犯罪判例稀少与涉恐案件增多形成的反差并不能说明资恐案件微乎其微,而是很多案件没有对涉恐和资恐做出确定界定并加以统计.

作为刑法191条的上游犯罪之一和刑法120条之一,首当其冲要解决是否是恐怖活动案件的归属问题,才能提及是否是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区分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根据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的恐怖活动的目的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手段为“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后果为“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加之目前我国刑法第120 条只对其中部分恐怖活动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犯罪,对其余行为适用一般的犯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恐怖活动犯罪多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等罪名定罪处刑,这些犯罪的规定在罪状、刑事责任和刑罚上都未区别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

有学者提出:这种情形不利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首先,恐怖活动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我国法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也已经对恐怖活动犯罪有特别的规定,但如果用普通刑事案件处理涉恐案件会使得国内相关部门法律的协调适用出现障碍,如对恐怖爆炸犯罪按照爆炸罪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在适用恐怖活动犯罪相关洗钱、融资、刑事诉讼程序等规定上,必然遇到相关法条适用的门槛问题.其次,以普通刑事犯罪罪名处置恐怖活动犯罪时,会造成国际司法合作上的障碍.例如,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寻求国际司法合作时,可能遭遇政治犯不引渡的法律障碍,以爆炸罪寻求合作时也会遇到不满足反恐司法协助条件的问题.最后,将恐怖活动犯罪按照普通刑事犯罪定罪处罚不适当.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恐怖活动犯罪人受极端思想控制,追求“殉教”等结果,无惧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手段残忍,滥杀无辜,对其设置更高法定刑或者明确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笔者在实务部门访谈中发现,仅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而言就有专门的反恐机构,也有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侦部门,也有侦办毒品案件的缉毒部门,也有涉及国内安全保卫和反邪教的部门,而洗钱案件和资恐案件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这些侦查部门更关注在各自案件管辖职责范围的侦办过程,彼此之间的合作意识、信息交流和防控机制构建都需要加强和完善,因此涉恐案件认定和恐怖融资犯罪案件管辖的分歧影响到了涉恐案件的实际惩处效果,自然也影响了刑法120条和刑法191条的动态运用.

(二)资金性质:“合法”与“非法”涉及刑法191条和120条的配合与适用真空

洗钱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来源合法化的活动和过程. 我国刑法191条的洗钱罪也明确规定:明知是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清洗.即洗钱罪要求资金性质为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而刑法120条“资恐罪”中的恐怖融资在金融机构的行政解释中为:“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并未提及性质非法与否.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将恐怖融资定义为“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为恐怖活动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恐怖活动.同时,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而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均属于恐怖融资”. 也未提及资金来源的合法与非法.

这就涉及到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侦查部门对信息线索的甄别、移送、采用、侦办.如果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就需要是可疑资金,再根据管辖移交给相应的侦查部门;如果是尚未辨别性质和管辖范围案件的资金,来源合法,如何侦控?在恐怖融资的预防、监控、侦查、审批组成的整个工作链条中,人民银行的职责定位仅限于预防和监测两个环节的工作,与其他司法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旨在建立跨部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协调机制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实质性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而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明显需要加强.

学界关于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恐怖融资就是洗钱犯罪,其二主张洗钱犯罪不同于恐怖融资,但却认为洗钱是恐怖融资的唯一手段,两种犯罪的核心都是用洗钱技术隐藏资金的流向,二者的区别并不影响用反洗钱立法打击恐怖融资犯罪的有效性.

笔者综合搜集到的境内外恐怖融资现状分析,恐怖融资犯罪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既可能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对个人捐赠、慈善机构、自我筹款、正常经贸获利的滥用,也可能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资金,包括贩毒、走私、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所得及收益,也可能通过灰色渠道从某些政治势力获得秘密资助.因此从恐怖融资犯罪来源上看,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洗钱犯罪为恐怖融资犯罪的一种手段,会产生竞合,又会构成单独犯罪.这就造成刑法191条和120条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配合,也会出现真空.如果上游犯罪是恐怖活动犯罪或其他六种犯罪活动,可以用刑法191条规制,如果是“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或者是“意图如此”(或“明知”)资助恐怖活动和恐怖分子可以用刑法120条约束,但是在侦查立案之前,如何合理怀疑资金来源及用途?在侦查立案之后,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意图如此”?在诉讼阶段,如何将预防、监控、立案、侦查、起诉等环节搜集的证据构成一个客观、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在审判阶段,法官如何采信?这些实践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真空,也将面临国际国内的质疑.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融资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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