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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征信论文范文 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个人征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个人征信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个人征信每月几号更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要:征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个人征信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的主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在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难点与问题.本文结合人民银行征信业务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和开展的问卷调查,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征信业务实践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5)-0026-07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管理技术的提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征信业跨入现代信用管理阶段,规范信用管理行为、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成为各国征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1970年,美国制定出台《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部法律,主要通过规范征信机构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的行为来实现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目的.英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用法》,侧重于通过保护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数据来保护个人隐私.到了8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认识到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1980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个人数据隐私和跨境流动保护指导原则”.1981年,欧洲理事会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协定”,这些国际指导原则或协定从大框架确立了个人征信主体应享有的知情权、纠错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在反思危机发生根源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表现形式,随之受到广泛重视.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来强化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如美联储制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终规定:提高征信信息报送机构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有关措施》、《个人征信信息报送方指引》,通过强调征信提供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来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

我国征信业尤其是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与之相适应,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也正处于探索阶段.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2000年2月,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地方性个人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随后,广州、大连等城市也分别在个人征信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2004年,在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改造和筹建工作,并在2006年初步建成两大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说,对于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随着征信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个人信用报告的广泛应用,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状况更加关心,征信维权意识不断提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从另一个侧面提升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普通消费者对加强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认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鲜明的国际背景,也符合我国征信业务发展的趋势要求.同时,以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务的具体实践作为研究视角,在梳理、总结已有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同时,也会对未来的实际工作产生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实践

由于征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有关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尚无比较权威的界定,使用较多的是在征信业务中法律赋予自然人这一征信客体的诸多权利.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救济权五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以权利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征信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一)知情权及其保护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向征信机构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在我国,《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一是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二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致力于不断拓宽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来充分满足个人了解自身信用状况的需求.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方式包括传统的现场查询与互联网等新型查询方式两种.现场查询已延伸至全国各省、市、县,居民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即可办理.新型查询方式以互联网查询为代表,这一查询渠道从2013年开始先期在部分城市试点,目前已覆盖到全国所有省市.此外,部分大中城市还提供了自助终端机查询和委托商业银行网点代理查询等多种渠道.

综观两类查询方式,现场查询的优势在于简单易行,适用人群广,已被社会大众广泛认可;劣势在于近年来随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的快速攀升,现场查询压力日益增大,在查询高峰期可能出现排长队现象.而互联网查询的优势则在于征信主体足不出户即可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便利性大大提高;劣势在于要求查询者有一定的互联网操作知识,适用人群存在局限性,主要被中青年征信主体所推崇.

个人不良信息采集的事先告知方面,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各商业银行,多选择短信通知方式,采用委婉措辞以避免客户反感.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信息报送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的程度和结果没有涉及,导致商业银行在告知方式选择及告知时限设定上均有较大的灵活性,信息主体可能无法享有“自我纠错”的机会.为保证商业银行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人民银行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针对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将手机号码作为必填项的银行,在使用短信通知时还必须同时结合账单(包括电子账单)方式通知信息主体.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个人征信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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